強姦罪,我們已經和大家分享過很多篇了,也強調了很多遍。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這是一句實在話。害人終害己這更是一句實在話,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我們都知道也許正義會遲到,但是邪惡永遠戰勝不了正義。
都說嫉妒心不要太強,不然到最後只能是自作自受。但總有人還是忍不住說都是嫉妒心在作祟。在實際生活中,你也許羨慕別人的種種 ,甚至有時候上升到了嫉妒,但是一定要有個度。
昨天下午,有人問我:某女子僱人強姦自己的同事,
但是卻錯把自己給強姦了,這是不是涉嫌犯罪了呢?對此,你怎麼看呢?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具體案例。
2016年6月2日,李某來到了某公司上班,但是幹了幾年,領導也沒有給自己提拔。最近,新來了一位同事,就是和自己租住在一起的劉某,李某和劉某關係很好,是好姐妹。劉某在公司工作認真,為人友善,深得單位領導和同事的賞識,不久之後,便被提拔為了。
此時,李某開始嫉妒了,為什麼自己來得比她早,工作盡心盡力卻始終沒有被提拔,於是,李某便產生了嫉妒心理,現在是越來越看劉某不順眼。
這天,李某和朋友約了吃飯,來到餐館,和朋友們便開始了喝酒吃飯,然而在酒過三巡的時候,李某便對朋友說起了這件事。
在酒勁下,李某是越說越傷心,還哭了起來。此時,朋友看見也挺難受的,便安慰她說:這不用傷心,給點錢給別人隨便去找個人收拾她,不就解氣了,給她一點顏色看看。
李某一想,覺得確實該收拾一下劉某,便把劉某的照片及4000元錢給了周某,讓周某找人收拾劉某。凌晨十二點左右的時候,周某便找了人如約前來強姦劉某。
但是,劉某那天晚上身體不舒服,便去了醫院,劉某剛走不久,男子就悄悄溜進去了,看到房間只有一個人,便直接先堵住了李某的嘴,強姦了李某。事情發生之後,李某非常後悔,也非常生氣,但是卻無可奈何,對於此案,你怎麼看呢?
本案為實際案例,情節有出入,已做增刪,僅供法律探討。
在上述案例中,男子雖然強姦錯了,但是仍涉嫌了強姦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說,應對男子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在上述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是李某要給劉某顏色看,給了周某錢,也就是,作為實行犯來說,已著手實施法益侵犯的行為,且對法益具有現實緊迫危險性。
所以說,作為教唆犯的李某和周某,雖然屬教唆未遂,但仍具有可罰性。也就是說,根據其所教唆的內容,李某和周某均涉嫌了強姦罪(未遂)。現在,你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