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夢到自己強姦婦女並告訴他人,婦女聽到傳聞後自殺,如何評價此案?

2020-10-28 藍天融媒

【案例】王某(男,21歲)為某工廠職工,平日裡熱烈追求同廠女工朱某(女,20歲)。然而,無論是王某邀請朱某看電影,還是給朱某送禮物,朱某一概不予理睬,就連王某通過朱某的閨蜜花大力氣打聽到朱某的生日,並在生日當天給朱某訂的價值520元的生日蛋糕也被朱某扔了出去,當然是碎的稀爛,王某的心也徹底碎了。但是,朱某越是拒絕,王某越是興趣不減,這非常好像是真愛。某天,王某夜裡夢到自己強行與朱某發生了性關係,於是高興的不得了,到處在廠裡吹噓,而且連細節也描述的清清楚楚。這信息很快傳到了朱某的耳朵裡,誰知朱某也是個暴脾氣,羞愧難當,竟然上吊自殺了。

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的並不是時間上前後連續關係

我們先用吃瓜群眾樸素的情感反推此案:朱某為什麼會自殺?——聽到自己被王某夢中強姦的信息——王某散發自己夢中強姦朱某的信息——王某夢到自己夢中強姦了朱某。

從上面的反推中,我們貌似找到了元兇,一切都與王某有關,否則朱某不會自殺,朱某自殺和王某的行為具有時間上的前後因果關係。

但是考察犯罪只靠時間上的因果關係顯然會擴大處罰的範圍,比如:

例子一:劉某想自殺,於是到超市買了一個繩子,於是劉某用買的繩子自殺了。

例子二:周某想自殺,打計程車到河邊投河自殺,車開到河邊的時候,周某下車自殺了。

上述兩個例子中,超市賣繩子和計程車載客都與兩人自殺有時間上的因果關係,如果這樣就認定超市店員和計程車載客犯罪,顯然是錯誤的。

朱某自殺與王某散布自己強姦朱某的信息有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該考察某種行為導致某種結果的可能性。

起碼應當是必定導致,或者90%的大概率導致。

必定導致的很多,我舉幾個犯罪的例子。

我偷你的東西,必然導致你財產的損失。

我捅你一刀,必然導致你受傷,如果捅在心臟處,大概率導致你死亡。

我行賄你,你接受,必然導致你的廉潔性和公務的不可收買性受到質疑。

反觀本案:王某散布夢裡與強姦朱某的信息,有多大的概率導致朱某自殺身亡?當然我們不能否認這確實給朱某帶來了困擾。我想如果作為一般人,這個概率是非常小的。如果被別人侮辱一下,就要自殺,這也說不出去。

如果都是這樣的話,那麼現在很多女明星都不在了,誰還沒有被一些臆造的謠言重傷呢?

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從理性上認識到朱某死亡與王某散布信息無關。但是,王某這種行為就是正當的嗎?其實並不是。

王某散布夢中與朱某發生性關係的信息不構成侮辱罪

《刑法》第246條 【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侮辱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譽。名譽是指社會為人的價值評判

所謂侮辱,是指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的表示,所表示的內容與他人的能力、德行、身份、身體狀況等相關。

特別注意:即使行為人所表示的內容是真實的事實,但是只要該內容是毀壞他人名譽的事實,就屬於侮辱。

(1)本案中,王某雖然散布的信息雖然是真實的信息,但這對朱某的的名譽產生了影響,比如其他人想這女是不是不檢點啊,怎麼會被人夢到強姦,影響了社會(周圍的人)對其品質的判斷。因此,王某的行為屬於侮辱的行為。

(2) 需要注意的是,因為朱某本身抗壓不強,其作為侮辱的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殺,因為可以認定為侮辱他人情節嚴重。

(3)但是本案還有一個問題那就是王某侮辱罪故意的認定,王某散布信息可能是一種炫耀,其並沒有侮辱王某的故意,這個角度分析,王某不構成侮辱罪。

因為王某有侮辱的行為,怎麼辦?只能對其行政處罰。

結語: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指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刑法理論中,大體可以認為行為和結果具有必然因果關係的時候,一般可將結果歸屬於行為。不能將人們過分反映的結果歸屬於別人的行為,然而對一些違法行為儘管輕微還是應當打擊,否則也會給被害人帶來無窮無盡的煩惱,比如本案的朱某,如果當時報案,公安能夠及時對王某進行處罰,就不會產生後面的結果。

這個案件給我們的啟示:生活中增強抗壓能力,遇到違法犯罪要及時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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