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關係、給紅包能「去煞」?廣州一大師用「風水」忽悠,被判強姦罪

2021-01-07 騰訊網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宗風水大師利用封建迷信騙財騙色的案例。在該案中,共有兩名女性成為受害人,其中一名女性被騙達10萬餘元。廣州中院二審認為,該風水大師利用女性受害人阿麗(化名)迷信風水的心理,使阿麗認為與其發生性關係能「去煞」以及使孩子、老公的命理富貴,從而產生錯誤認識,形成了心理強制,屬於利用迷信虛構事實,通過語言威脅、恐嚇方式,變相使用脅迫手段,使被害婦女不知或不敢反抗,違背自身意志而與其發生性關係,應認定為強姦罪。

2017年,大志(化名)在市場結識了被害人阿麗。隨後,大志開始以看風水、看面相「去煞」等為幌子編造謊言,稱阿麗身上「有痣有煞氣」,需要與他發生性關係並給他「紅包」才能「做功德祈福消災、去煞」,不然她的兒子會出意外等。

在隨後的兩個月時間裡,大志通過封建迷信言語威脅,迫使阿麗忍辱屈從,並多次對她實施姦淫。在此期間,阿麗還先後六次以現金和微信轉帳的方式向大志支付人民幣共計10萬餘元。

除了阿麗,大志還對另一位被害人阿美(化名)下了毒手。

2018年,大志恐嚇阿美及其家人會有交通事故等災難,要阿美來找他「化解煞氣」。隨後,大志去到阿美的住處,以阿美身上「有痣帶煞氣」影響其男友關係及「化煞消災」需要取其性器官分泌物來「做法」為由,強行對阿美實施摳摸、親吻、摟抱、撫摸生殖器等行為。

不久後,大志被抓獲歸案。

那麼,利用封建迷信欺騙取得的被害人同意能否阻卻行為的違法性?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大志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羊城派 pai.ycwb.com)

一審判決後,原公訴機關提出抗訴。

廣州中院二審判決,原審被告人大志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總和刑期為有期徒刑七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廣州中院刑一庭法官龔帆表示,大志構成強姦罪和強制猥褻罪的理由在於:阿麗同意與大志發生性關係是因大志欺騙導致的認識錯誤所致。大志利用阿麗迷信風水的心理,使阿麗認為與大志發生性關係能「去煞」以及使孩子、老公的命理富貴,從而產生錯誤認識,形成了心理強制。其行為已超出正常的看風水面相的民間習俗範疇,屬於利用迷信虛構事實,通過語言威脅、恐嚇方式,變相使用脅迫手段,使被害婦女不知或不敢反抗,違背自身意志而與其發生性關係,應認定為強姦罪。從大志慣常作案手法與行為特徵來看,其在本案被訴的另外一宗強制猥褻犯罪事實中,也是利用阿美對風水的迷信,基於相同的緣由,使用類似的作案手法對阿美實施猥褻行為,因尚未達到發生性關係的程度,應認定構成強制猥褻罪。

龔帆指出,而大志構成詐騙罪的理由在於:第一,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意圖明顯。大志無節制的要求迫使阿麗在超出經濟承受能力的情況下,通過借款向其支付了10萬餘元高額「功德錢」,與民間一般表達誠意的「功德錢」明顯差距懸殊,且該10萬餘元已遠遠超出大志所述的購買龜、魚放生和做功德的對價。第二,大志對阿麗虛構了「煞氣」「兒子會出事」「過不了這一關」「問題很嚴重」等即時性、現實性、具體性的危險,使阿麗陷入不出錢積福,兇險就會很快發生的錯誤認識,從而交付財物。第三,大志通過對阿麗虛構事實的行為,利用阿麗的迷信思想基礎,將阿麗原來抽象的信仰轉變為對大志個人能力的信任或迷信,並基於此種信任處分自己的財產。綜上,大志的行為已超出正常的看風水面相的民間習俗範疇,而是利用迷信虛構事實,採用欺詐手段使阿麗陷入錯誤認識處分財產,應認定構成詐騙罪。

那麼,利用封建迷信欺騙取得的被害人同意能否阻卻行為的違法性?法官指出,在利用因封建迷信實施的犯罪活動中,被害人一般對於自身法益(財產權與人身權)的處分都存在明確的認知,關鍵是對處分財產的動機產生了錯誤的認識。本案中,如果認為阿麗對發生性關係與交付財產是同意的而阻卻了大志所實施行為的違法性,因此認定大志不構成犯罪,明顯違背公平正義理念與一般社會倫理道德。法益本身就包涵著法益主體對法益處分的自由,而非不同於法益的另外東西,不能將兩者分割開來區別對待。

龔帆法官表示,本案屬典型的利用封建迷信騙取財色的刑事案件。在國家嚴厲打擊利用封建迷信犯罪的同時,社會大眾也應提高警惕,牢固樹立崇尚科學、拒絕封建迷信的意識,全社會共同努力建設和弘揚社會主義文明新風尚。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責編 | 王楠

審籤 | 梁澤銘

實習生 | 葉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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