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相親當天在車內與女子發生關係,後遭婚介所索償2萬元,拒絕後被報警,因強姦罪獲刑三年「寧願不減刑也不會認罪」。
判的對 因為法律只講證據
男子被判刑大家都明白是怎麼回事,就是被女子和婚介所套路了,而達不到對方要求,導致對方報警被判刑。
男子能拿出證據嗎?
這件事也不覺得男子很冤,畢竟都是成年人了,幹嘛去相親第一天都去做這事?
還是在車裡,幹嘛不動腦筋想想為啥別人要安排在車裡。
如果是去開房,或者去那個女人家裡,女子想敲詐會因為多種情形證據不足。
在車裡做的事沒有直接的證據,這就該男子倒黴了。
通過此事只能告誡那些愛佔便宜的人,多動動腦,有句話說得好,便宜莫撿,爛帳莫收。
這些都是老掉牙的套路了,你非要往裡鑽,法律能放過你嗎?
除非你有錢按照女子的要求去做,就免了這次災。
男子男不出證據不認也得判,只要兩人有性關係的證據,她說是強姦就是強姦。
男方拒不認罪
一定是遇到黑婚介了。
先來捋一捋這個事情。
男女二人在婚介所安排下見面了,相談甚歡,結果發生關係了。
然後中介向男方索要兩萬塊賠償金,未果,便告法院,並致使男方被判入獄。
從這裡我們獲得信息,男女二人相親當天相談甚歡,逾越鴻溝,女子並沒有發聲,而是婚介所向男子索賠兩萬未果,才狀告男人的,這明顯有貓膩,女子和婚介是一夥的,一丘之貉。
男子顯然被當獵物被黑了,發生關係時女子沒發聲,你情我願的事情存在,女方沒告,法律上可以不予追究,但索賠未果才狀告,這就有問題。
男方「冤」,「冤」在自己的衝動和控制力,「冤在自己的兒戲與輕率,」冤」在自己的糊塗和無知,「冤在對自己的和她人的不尊重。
一面之緣,竟也能如此行為,是人,不是病人,不是動物。
自己沒做對,也怪不了別人,好好反思吧!固然黑婚介可惡,那男方你的行為又怎樣呢?
如果男方行的正坐的端,怎會惹來一場官司呢?
就算是婚介設的圈套,也是男子的錯
如果發生關係為男子首先提出,只能說男子在此問題上過於輕率,由於自己的輕率正中了別人的圈套,只能怪自己。
如果發生關係由女方首先提出,如果男子能夠保持冷靜,意志堅決的拒絕並離開,此事就會是另一個結果。
可惜男子沒有把持住從而發生了關係,同時也中了別人的圈套,只能怪自己。
中介索要2萬元錢,男子拿不出被訛詐的證據,但是在車裡與女方發生實質的關係是事實,男子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與別人的訛詐,只能怪自己。
所以遇事不要輕率、魯莽,要冷靜、要有自制力,才不能別他人利用,才不至於讓自己陷於不利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