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親當天,一對男女共進晚餐,之後在車上就發生了關係。當天晚上,婚介所的老闆讓男方出錢獲取女方諒解,男方並未同意。隨後,女子報警,男子被刑拘,獲刑三年。
在婚介所相親當天,當晚就發生了關係。
事件中的男子名叫小邸,前年從河南回到灤南老家,隨後在老家的某婚介所內留下了自己的個人資料,希望能通過徵婚的方式找到自己心儀的另一半。之後的某一天上午,小邸給婚介所的老闆發了188元的微信紅包作為婚介費。第二天,婚介所的老闆就聯繫小邸說,婚介所的資料裡有一位合適的女性,想讓小邸過去看看。隨後,小邸趕到了婚介所,繼而認識了25歲的年輕女子小王。
兩個人見面之後,彼此雙方都感覺挺滿意。當天晚上,小邸就請婚介所老闆等人吃了頓飯。吃完飯後,小邸和小王兩個人就開車出去兜風了,順便加深一下感情。期間,兩人的談話很愉快,隨後便在車上發生了性關係。之後,小邸就把小王送回了婚介所,並給老闆又轉了500塊錢。
小邸回到家不久後,就接到了婚介老闆的電話,讓小邸趕快來婚介所。原來,小王將他與小邸在車上發生性關係的事情告訴了婚介所老闆。隨後老闆提出讓小邸拿出兩萬塊錢來補償小王。但是小邸並不接受,他說兩個人是自願的,而且自己也沒有錢,隨後便離開了。
隨後的幾天婚介所老闆小王多次找上小邸家門,說如果拿不出2萬塊錢,就會報警。隨後小邸的家人沒有搭理他們,第二日,婚介老闆遂報警控告小邸強姦。
隨後,小邸一家人來到婚介所協商此事未果。之後,婚介所再次給小邸和家人打電話要錢,說要和辦案人員協調,小邸家人先後拿了10000多元給了老闆。之後婚介所又打電話讓小邸過來,小邸一家人想著去了這麼多次都沒結果,就沒有理會。當晚,婚介所老闆告訴小邸已經沒事了,該上班上班。為表示感謝,小邸的父親又給了老闆500元錢。
但是令一家人沒有想到的是,隨後小邸被警方刑事拘留。
灤南縣檢察院以強姦罪對小邸提起公訴,指控,事發當晚,小邸載著小王到地勢偏僻處,意圖與王某發生關係,小王拒絕之後,小邸便使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小王發生性關係。
隨後,小邸說兩人是自願的,並沒有用強。況且小王也並沒有受到任何傷害,她甚至有時間離開現場。發生關係後也沒有第一時間報警,但是小王並沒有實施上述行為。
市公安局出具鑑定書,事發當地草叢上的衛生紙和小王內褲上的精斑可以與小邸做同一認定。
隨後當地法院審理認為,小邸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小王發生性關係,已經構成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隨後小邸提出上訴,當地中院二次審理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量刑標準,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這件事,你有什麼看法呢?歡迎在評論留言!
本文由《社會聚料》原創,歡迎關注,帶你長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