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強行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

2020-10-07 每日好報

判例結論:男女雙方為戀愛、情人關係,因為沒有婚姻關係這層「保護傘」,男性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構成強姦罪,即便男女雙方曾有婚姻關係或正處於同居狀態。

典型案例一、謝正和強姦案

2019年5月15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謝正和來到受害人劉某位於含山縣的家中,兩人一起交流了一會後,謝正和欲與劉某發生性關係,劉某不願意,謝正和便採取打嘴巴和掐脖子的方式,伴隨言語威脅劉某,強行與劉某發生性關係後離開現場。事發後,劉某向公安機關報案。

辯護人認為:謝正和與受害人雖然不是夫妻,但在一起有5年的時間,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應參照婚內強姦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謝正和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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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汪某某強姦案

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汪某某不顧被害人彭某處於病後休養階段,在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違背被害人彭某的意志,採取暴力、脅迫手段對其實施強姦。經鑑定,被害人彭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辯護人辯護意見為:被告人汪某某與被害人彭某有特殊關係,雙方在案發前一直同居生活,本案類似「婚內強姦",建議法庭按證據不足,作無罪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汪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構成強姦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案例三:塗書文強姦案

塗書文(有家室)與宋某系多年的情人關係。2019年6月20日,塗書文母親楊某、四姨和小姨等人到宋某經營的彩票店裡與宋某發生爭吵、推搡,宋某報警,潛山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處警,經調解,塗書文父親塗某4出具《承諾書》,願意向宋某的父親致歉,同時保證教育塗書文今後不再騷擾宋某生活,保證家人不到宋某家鬧事。從2019年6月20日至7月7日,塗書文與宋某之間無往來電話。

2019年7月8日凌晨,塗書文駕車到潛山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被害人宋某住宅,期間多次撥打被害人宋某的手機,被害人均未接電話,被告人塗書文遂敲門,被害人亦未開門。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塗書文經401室陽臺爬到被害人宋某住宅次臥室防盜窗位置,經防盜窗的逃生窗翻進其住宅次臥室內。

塗書文翻進被害人宋某住宅後,將站在次臥室門口的被害人宋某強行按坐在床上,強行將被害人宋某的睡衣及內褲脫掉並將自己的衣服脫掉,後將被害人宋某拉進浴室洗澡,洗澡之後將被害人宋某拉進主臥室內,將其按倒在床上,強行讓宋某用手摸自己的陰莖,後將宋某壓在自己身體下面,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期間被害人宋某推被告人塗書文肚子,用手將被告人塗書文頸部、背部等部位抓傷,用嘴將被告人塗書文左胸口、右大腿內側等部位咬傷。

法院審理認為:塗書文違背婦女意志,強姦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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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一次快餐式300元的性交易,王某覺得朱某不錯,兩人約定周末來一次包夜,價格2000元,約定發生性關係次數不限。是夜,王某和朱某發生了三次性關係,朱某很累,正要睡去。王某卻不依不饒,說你既然包夜,就應當配合我發生性關係,不顧朱某反抗,強行與朱某發生了第四次性關係。朱某實在被王王某折磨的沒法忍受,於是報警告王某強姦自己。
  • 男子收留女流浪漢與其發生關係,被鄰居報案,是否構成強姦罪?
    男子收留女流浪漢與其發生關係,被鄰居報案,是否構成強姦罪?一、與精神病人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嗎強姦罪是指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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