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8月24日創業板註冊制正式落地僅剩下三個交易日。
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
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是中央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 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提升資本市場功能的重要安排。《意見》的頒發,是為了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保障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順利推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8月18日,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獨家採訪到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解讀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意見》。在其看來,該項司法解釋是推動註冊制改革的重要步驟,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意見》全篇3700餘字,圍繞新《證券法》關於證券發行註冊制的相關規定,在充分借鑑科創板司法保障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創業板改革相關成果,從增強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覺性、依法保障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順利推進、依法提高市場主體違法違規成本、依法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四個方面提出了10條舉措。
其中,重點內容包括三點:一是針對本次改革舉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見;二是針對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司法制裁措施;三是以證券集體訴訟為中心對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出了司法改革舉措。
劉俊海表示,《意見》是對按照今年4月1號實施的新證券法的路線圖穩步推進的註冊制改革的司法回應,體現了人民法院應有的謙抑性以及與時俱進的能動性。
他認為,《意見》非常全面,不僅體現了新證券法的立法思想,也揭示了創業板改革與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之間的內在邏輯聯繫,更展現了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司法保證的決心和勇氣,還彰顯了運用司法手段,統籌推進增量改革與存量改革的法律理念。同時,《意見》的內容都非常接地氣,有擔當、有底線、有可操作性,特別是有可訴性、可裁性。
《意見》提出,對實行註冊制創業板上市公司所涉有關證券民商事案件試點集中管轄,將證券發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一審民商事案件,指定由深圳中院試點集中管轄。劉俊海指出,這是為了更貼近證券市場,貼近深圳交易所。
與此同時,最高法院也鼓勵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ADR)。劉俊海認為,這有助於實現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行政監管和司法救濟之間的無縫對接、有機銜接和同頻共振。
此外,《意見》中點明,接下來要進一步激活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更加低成本、高效率地保護投資者權益,並在第三部分提出要做到「零容忍」,依法提高市場主體的違法成本。
劉俊海指出,這將切實解決投資者為了追回一隻雞,必須殺掉一頭牛的老大難問題。他還提到,司法解釋中強調的將信息披露制度貫徹到民事賠償的領域中,讓信息披露制度長出了翅膀,長出了牙齒。
劉俊海同時表示,註冊制的核心就是以信息披露為基礎,嚴刑峻法為後盾。法既包括刑事處罰,也包括民事責任。他認為,對於民事責任的規定,《意見》中寫得非常的全面,包括發行人存在欺詐,發行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以及保薦人與券商的責任等,體現了以投資者為本位的司法理念。這對於提升投資信心,改善和加強證券市場的行政監管,激活交易所自律監管機制,進一步強化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內控的有效性,都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具體來看,此次《意見》明確了集中管轄的主體,並表示將對實行註冊制創業板上市公司所涉有關證券民商事案件試點集中管轄。
劉俊海說,司法解釋是給公眾投資者帶來的「大禮包」,是對中國資本市場,尤其是A股市場的重大利好,有助於提振創業板投資市場的投資信心,鼓勵更多的高科技企業踴躍到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對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創業板與科創板「和而不同,良性競爭」的法制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市場會失靈,監管者不該失靈;監管者失靈,司法不該失靈。」是劉俊海反覆強調的一句話。
他表示,集中管轄制度體現了改革和法治的同頻共振,扭轉了過去改革和法治兩張皮的現象。
「過去普遍認為法院是滯後的、保守的,只有出現糾紛以後才表態。這次創業板一推出時,最高院馬上就發布了《意見》,統一裁判理念。這對消除和預防『同案不同判』現象,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保持中國資本市場,特別是創業板市場的穩定性、公平性、透明性和可預期性,增強我國資本市場的韌性和溫度來說意義重大。」劉俊海在接受採訪時說。
劉俊海補充道,除了對個人投資者的好處,實行集中管轄也有助於上市公司低成本融資。
「沒有好的法治生態環境,投資者就會持幣待投。如果沒有融資功能,企業就無法發展,但融資功能取決於公平的投資功能。資本市場過去主要以融資功能為主,此次最高法院就是希望將來它能夠兼具投資和融資兩個功能,真正做到保障投資權益。」劉俊海說明道。
劉俊海指出,集中管轄正是為了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對創業板註冊制改革的影響。他認為,《意見》中所指定的法院的法官具有過硬的業務素質,集中管轄制度經得住法律和社會的檢驗。
《意見》同時規定,要依法判令違法違規主體承擔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證券民事責任。
劉俊海認為,民事賠償責任是此次司法解釋中最大的亮點。
「這有助於做到『三升三降』:第一是提升違法成本,降低違法收益,確保違法成本高於違法收益;第二提升維權收益,降低維權成本,確保維權收益大於維權成本;第三提高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確保守信收益高於守信成本,避免出現『好人受氣壞人神氣』的現象。」劉俊海告訴記者。
他表示,未來企業的違法違規成本將大幅增加,所以企業自身盈利模式、商業模式和行為模式都需要做出轉變。
在新舊制度銜接方面,《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關糾紛時,要準確把握存量與增量的關係,尊重新舊制度規則,審慎評估、依法處理。
劉俊海表示,新舊制度銜接的關鍵在於制度增量和制度存量之間的關係。制度增量是新頒布的證券法,制度存量則指代修改之前的證券法。在此基礎上,還要依照原證券法制定的證監會的部門規章和證券交易所的自律規則。今年3月1日以後,證監會處罰獐子島和康美藥業時,一些股民認為,新證券法既已出臺,罰款卻只有 60萬,實在是太低了。劉俊海指出,這是因為他們不知道新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理念。
「以康美藥業和獐子島為例,原則上是以行為時適用的法律規則來審理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也是如此,核心在於處理好新法與舊法的有機銜接。」劉俊海解釋道。
責任編輯 李劍華 實習生 李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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