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保障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順利推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於2020年8月18日正式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繼出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的司法保障意見後,為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改革安排而專門制定的又一部系統性、綜合性司法文件。《意見》就增強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覺性、依法保障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順利推進、依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依法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提出了10條舉措,重點體現為三方面內容。
一是針對本次改革舉措提出配套司法保障意見。為保障發行制度改革順利推進和深圳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建設,《意見》規定,對在創業板以試點註冊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公司所涉有關證券民商事案件試點集中管轄,將證券發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一審民商事案件,指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試點集中管轄。《意見》還提出,證監會、交易所制定的創業板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業務規則,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審理時參照適用。
二是為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要求提出有針對性的司法制裁措施。在刑事審判方面,《意見》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力度,並對依法從嚴懲治申請發行、註冊等環節易產生的各類欺詐和腐敗犯罪提出了具體舉措。在民商事審判方面,《意見》重點圍繞創業板信息披露特點,釐清不同責任主體對信息披露的責任邊界,嚴格落實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人員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和證券中介機構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核查把關責任;嚴格落實證券法「民事賠償優先原則」,違法違規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賠償款和繳納罰款、罰金、違法所得時,其財產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是以證券集體訴訟為中心就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出司法改革舉措。《意見》要求各級法院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立足於完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圍繞暢通投資者維權渠道和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兩大價值導向,鼓勵各級法院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證券代表人訴訟各項訴訟程序安排。《意見》還強調持續深化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通過訴調對接、先行賠付等方式,健全「示範判決+委託調解」機制,及時化解證券糾紛,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民二庭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以證券集體訴訟為中心,進一步推動相關司法解釋和配套制度落地生根,努力推進證券民事訴訟信息化平臺建設,加強證券審判專業化人才培養和機構建設,切實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