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

2020-08-20 海峽網

人民網北京8月18日電 (薄晨棣)為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保障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順利推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於今日正式發布。

規定「互相適用」原則避免重複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2019年以來,中共中央、國務院先後印發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創業板發行上市、再融資和併購重組制度,創造條件推動註冊制改革。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總體實施方案》。6月12日,證監會和深交所正式發布了4個規章及33個規範性文件和業務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述配套改革規則正式頒布後起草了《意見》,並在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現有《意見》內容。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次創業板改革,充分借鑑和吸收了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的各項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表示,為避免本《意見》與去年發布的科創板司法保障意見重複,《意見》規定了「互相適用」原則,即本《意見》未規定的,人民法院參照適用科創板司法保障意見,本《意見》規定的相關舉措對證券市場主板、中小板、科創板等其他投資者維權案件,也一體適用。

嚴格落實「民事賠償優先原則」

據了解,《意見》全篇3700餘字,圍繞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證券法第九條關於公開發行證券實行註冊制的規定,堅持系統思維,根據人民法院民事、刑事、執行工作實際,從增強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覺性、依法保障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順利推進、依法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依法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四個方面提出了10條舉措。重點內容包括三點:一是針對本次改革舉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見;二是針對全面落實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司法制裁措施;三是以證券集體訴訟為中心對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出了司法改革舉措。

本次改革將股票發行上市由原來的證監會核准改為深交所審核和證監會註冊,為保障發行制度改革順利推進和深圳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建設,《意見》第3條規定,對在創業板以試點註冊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公司所涉有關證券民商事案件試點集中管轄,將證券發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一審民商事案件,指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試點集中管轄。

在刑事審判方面,《意見》第6條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修改精神,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力度,並對依法從嚴懲治申請發行、註冊等環節易產生的各類欺詐和腐敗犯罪,提出了具體舉措,還對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修改完善以及典型案例的發布提出了要求。

在民商事審判方面,《意見》第7條重點圍繞創業板信息披露特點,釐清不同責任主體對信息披露的責任邊界,區分不同階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嚴格落實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人員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和證券中介機構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核查把關責任;嚴格落實證券法第二百二十條確立的「民事賠償優先原則」,違法違規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全部民事賠償款和繳納罰款、罰金、違法所得時,其財產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完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

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為權利受損的中小投資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維權渠道。《意見》第四部分一方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另一方面也結合近年來各地人民法院成功經驗對提升人民法院證券審判能力提出了具體改革舉措。《意見》第8條立足於完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圍繞暢通投資者維權渠道和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兩大價值導向,鼓勵各級法院進一步細化和完善證券代表人訴訟各項訴訟程序安排,並要求進一步加強與證券監管部門、投資者保護機構的溝通協調。

為拓寬投資者索賠的司法路徑,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意見》第9條強調持續深化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通過訴調對接、先行賠付等方式,健全「示範判決+委託調解」機制,及時化解證券糾紛,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意見》第10條指出,人民法院在處理新舊制度銜接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糾紛時,要準確把握存量與增量的關係,尊重新舊制度銜接的制度安排,審慎評估、依法處理相關案件。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以證券集體訴訟為中心,進一步推動相關司法解釋和配套制度落地生根,努力推進證券民事訴訟信息化平臺建設,加強證券審判專業化人才培養和機構建設,切實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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