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法發布《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並於2020年7月31日施行。今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版證券法建立了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但如何操作,訴訟代表人如何推選等,並沒有實施細則出臺。隨著《規定》的發布,意味著證券集體訴訟機制開始步入實操階段。
長期以來,資本市場投資者維權問題是一大短板。儘管監管部門對於投資者保護工作亦非常重視,但由於制度建設存在缺陷,作為市場監管者,也常常有心無力。投資者保護工作不到位,也往往導致投資者對於市場失去信心,進而會影響到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與長治久安。
資本市場維權短板主要表現在多個方面。比如維權難與維權貴的問題。中小投資者由於較為分散,難以形成合力與凝聚力,在制度建設不完善的背景下,投資者維權常常會遭遇立案難、訴訟難、開庭難、執行難等難題,集中表現為維權難。而且,不僅維權成本高,過程也冗長,對於金額較小的投資者而言,無奈只能放棄維權。再如維權過程中的落實問題。即使是非常有保障的維權案例,既會出現許多投資者沒有參與維權的一幕,比如像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案,即使有保薦機構的「先行賠付」,仍然有為數不少的投資者沒有發起維權;也會出現諸如投資者維權金額打折,而維權投資者又不得不接受的現象,類似案例在市場上並不乏見。
對投資者保護不力,無異於對違規違法行為的縱容。事實上,這一切的背後,違規成本低的弊端難辭其咎。資本市場要對違法失信行為「零容忍」,既需要強化市場監管,與此同時,提高違規成本更為重要。只有大幅提高違規成本,才能嚴懲違規者,警示後來者。
證券集體訴訟制度的建立,無疑是保護投資者,嚴懲違規者的重要手段。根據《規定》,證券集體訴訟涉及的違規違法行為既包括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也包括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此前,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的,投資者並沒有通暢的維權渠道,而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出臺後,這一格局有望發生改變。
由於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奉行「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則,客觀上也為利益受損的中小投資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維權方式,以往維權難、維權貴的現象將得到大幅度的緩解。而且,從國外的案例看,集體訴訟制度將大幅提高違規成本,今後國內違規者被賠得傾家蕩產也並非沒有可能。因此,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既是嚴懲違規者的利器,也是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器。
事實上,隨著此次《規定》的發布,也表明資本市場維權機制的日趨完善。除了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外,目前投資者的維權手段與維權方式還包括單獨訴訟、共同訴訟、證券支持訴訟,以及多元調解機制。單獨個體的維權可採取單獨訴訟的方式,少數人的維權可採取共同訴訟的方式,多數人同一事由的維權可採取集體訴訟的方式。訴訟過程中也可引入調解機制,調解機制可避免訴訟時間長的弊端,也可進一步降低維權成本。此外,對於損害上市公司利益,進而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違規行為,投資者還可運用股東代表訴訟的手段維權上市公司與自身的權益。
資本市場維權機制的日益完善,箇中的意義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將能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另一方面違規成本將大幅提高,能在市場上產生威懾與警示效果。此外,還能為資本市場的發展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