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夕,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發布了該院成立以來審理的網購合同糾紛十大典型案例。案例內容涉及網絡刷單、濫用退貨規則、跨境代購等網際網路新業態下引發的新類型糾紛,為規範網絡空間的交易行為,降低網絡交易風險提供了行為指引。
2019年6月,原告於某在被告阮某經營的淘寶店鋪購買了日本奶粉1罐,並支付款項138元。收貨後,原告發現案涉商品產地為日本琦玉縣,該地屬受核輻射影響地區。被告客服稱,一旦下單不能退款,代購商品都是下單後專門代購的,此外海關也絕不會讓有問題的奶粉進入到市場。
於某訴請:被告退回貨款138元,十倍賠償1380元。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店鋪雖標註有「代購」字樣,但從案涉商品的發貨時間來看,被告在原告付款當天即從上海發出案涉貨物,故可推斷案涉商品為現貨,並非依原告指示從日本代購後發貨。案涉商品銷售頁面明確標明了商品的貨款,而未標明代理費或標明貨款由購買成本與代理費構成,故應認為原告支付的款項是應被告發出的買賣合同要約而支付的貨款。
故,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案涉商品是其從國外購買後在網站上公開上架銷售的商品,被告已取得案涉商品的所有權,原告與被告之間成立網絡購物合同關係。案涉商品產地位於日本琦玉縣,屬國家明令禁止進口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地區,故案涉產品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
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1380元。
【典型意義】
「代購」囤貨後在境內銷售屬經營者
網絡代購屬於委託合同範疇,表現為委託方通過網絡向代購方下單,由代購方在海外購買商品後交由委託方,代購方從中收取報酬的行為,具備依委託方指示購買、收取代理報酬兩大特徵。代購方從國外購買並取得相應商品的所有權後,在網絡平臺銷售,其與買家之間成立網絡購物合同關係,雙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應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