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安泰一年持有債券A : 中融安泰一年持有期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

2021-01-10 中國財經信息網
中融安泰一年持有債券A : 中融安泰一年持有期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時間:2021年01月08日 10:40:54&nbsp中財網

原標題:中融安泰一年持有債券A : 中融安泰一年持有期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中融

安泰一年持有期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

郵政儲蓄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融

安泰一年持有期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募集的

準予註冊文件名稱為:《關於準予中融

安泰一年持有期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注

冊的批覆》(證監許可〔

2020

1472

號),註冊日期為:

2020

7

14

日。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和

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募集,

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

市場前景

和收

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

者根據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

同時承擔相應的

投資

風險。投資人在

投資

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產品特性,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

,包

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

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

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

本基金屬於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其預期風險收益水平低於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於貨幣

市場基金。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及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斷基金

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主要包括資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

ABS

)、住房抵

押貸款支持證券(

MBS

)等證券品種,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資者支

付的本息來自於基礎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或剩餘權益。與股票和一般債券不同,資

產支持證券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基礎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

流和剩餘權益的要求權,是一種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證券,所面臨

的風險主要包括

交易結構風險、各種原因導致的基礎資產池現金流與對應證券現金流不匹配產生

的信用風險、市場交易不活躍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等。

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內基金份額持有

人不可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最短持有期結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進入

開放持有期,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

基金管理人建議投資人根據自身的風險收益偏好,選擇適合自己的基金產品,

並且中長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

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

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釋義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

.....................

19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

................................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

................................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

................................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

................................

.....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2

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

................................

................................

.....................

69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

................................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

78

第二十部分

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

95

第二十一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11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

1

17

第二十三部分

備查文件

................................

................................

...............

118

第一部分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

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

以下簡

稱「《銷售辦法》」

)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信

息披露辦法》」

)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

以下簡稱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

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

中融

安泰一年持

有期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

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

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投資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

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

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

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融

安泰一年持有期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中國

郵政儲蓄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中融

安泰一年持有期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中融

安泰一年持

有期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

招募說明書

:指《

中融

安泰一年持有期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中融安泰一年持有期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中融

安泰一年持有期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

9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

12

28

日第

十一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三十

次會議

修訂

,自

2013

6

1

日起實施

,並經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屆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

資基

金法》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1

《銷售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20

8

28

日頒布、同年

10

1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

2

《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19

7

26

日頒布、同年

9

1

日實施的,並經

2020

3

20

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

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的修訂

1

3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7

7

日頒布、同年

8

8

日實施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4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8

31

日頒布、同年

10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5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

6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中國銀行

保險

監督管理委

員會

1

7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

8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

9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

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

或其他組織

20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

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

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

1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

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

內證券

投資的境外法人

2

2

投資人

、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和人

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

他投資人的合稱

2

3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

4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

5

銷售機構: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

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

售服務協

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

6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

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

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

7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

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

8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

9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

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託管等業務引起

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

1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

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

得超過

3

個月

3

3

存續期:指基

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相關

金融期貨

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

5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

放日

3

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為自然數

37

.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即:對於

每份基金份額,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對於認購份額而言)起、自基金份額

申購確認日(含)(對於申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轉換轉入確認日(對轉換轉入

份額而言)起至一年後的對應日的前一日的期

間為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內基金

份額持有人不可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若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對應

日期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8

開放持有期

對於每份基金份額,

最短持有期結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

起,進入開放持有期

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以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

39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0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1

《業務規則》:

指《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資人共同遵守

42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

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

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4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

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

5

.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資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

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4

6

基金份額類別:指根據認

/

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

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各基金份額類別代碼不同,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淨值或有不同

4

7

A

類基金份額或

A

類份額:指在投資人認

/

申購時收取認

/

申購費用,並不

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4

8

C

類基金份額或

C

類份額:指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而

不收取認

/

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

49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

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50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

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51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基金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

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

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前一

開放

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

0

%

52

元:指人民幣元

5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

利息、票據投資收益、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4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

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5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6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7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

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8

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全國性報刊及網際網路網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

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

59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

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

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

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

券等

60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

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

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

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61

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門帳

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於

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戶稱為

側袋帳戶

62

特定資產:包括:(

1

)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

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2

)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

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3

)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6

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金田路

3088

號中洲大廈

3202

3203B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東園四區

2

中航資本

大廈

17

法定代表人

王瑤

總裁

黃震

成立日期

2013

5

31

註冊資本

7

.5

億元

股權結構

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佔註冊資本的

51%

,上海融晟投資有限公司佔

註冊資本的

49%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電話

010

56517000

傳真

010

56517001

聯繫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員

情況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瑤女士,董事長,法學碩士。曾任職於中國證監會培訓中心、機構監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門。

2013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督察長、

總經理,自

2015

2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長。

黃言先生,副董事長,經濟學碩士。曾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資金計劃部債券發

行處處長、資金部債券發行處處長、資金部副總經理。

2018

11

月至

2020

1

月任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自

2020

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長、常

務副總裁。

王強先生,董事,法學博士。曾任職於大連五豐船務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中共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區委、北京螞蟻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現任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合規總監、兼任總法律顧問、兼任創新研發部總經理。

黃震先生,董事,金融學碩士。曾任遼寧

東方證券

公司投資總部投資經理、

天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總部高級投資經理、辦公室主任、資產管理總部總經理。

2015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董事總經理、副總裁、常務副總裁

等,自

2019

8

月起至今任公司總裁。

姜國華先生,獨立董事,會計學博士。任職於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同時擔

任北京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

李驥先生,獨立董事,法學學士。曾任西安飛機工業公司法律顧問、中國管理

科學研究院投資與市場研究所辦公室主任、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控股有限公

司總裁。現任中農科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農科創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長。

董志勇先生,

獨立董事,經濟學博士。曾任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院長助理,

現任北京大學

校長助理、總務長,

經濟學院院長

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監事

卓越女士,監事,經濟學碩士。曾任職於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

2017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職於法律合規部。

3

)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

王瑤女士,董事長,法學碩士。曾任職於中國證監會培訓中心、機構監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門。

2013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督察長、總

經理,自

2015

2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長。

黃震先生,總裁,金融學碩士。曾任遼寧

東方證券

公司投資總部投資經理、中

天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總部高級投資經理、辦公室主任、資產管理總部總經理。

2015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董事總經理、副總裁、常務副總裁等,

2019

8

月起至今任公司總裁。

黃言先生,常務副總裁,經濟學碩士。曾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資金計劃部債券

發行處處長、資金部債券發行處處長、資金部副總經理。

2018

11

月至

2020

1

任上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自

2020

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長、常務副

總裁。

曹健先生,

副總裁

,工商管理碩士,註冊稅務師。曾任黑龍江省國際信託投資

公司證券部財務負責人、天元

證券公司

財務負責人、江海證券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

2013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財務長、副總裁

、督察長

等,

2020

9

月起至今任公司

副總裁

馬榮榮女士,副總裁,工商管理碩士。曾任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財富管理部高級經理、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財富管理部區域總監、

國都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總部金融市場部副經理、經理、資產管理總部總經

理助理、副總經理。

2018

7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總裁助理等,自

2019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總裁。

田剛先生,副總裁,經濟學碩士。曾任

恆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部投資經理

中國人保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組合管理部高級投資經理

證券研究部資深高級

研究員

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

歌斐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全委投資業務董事總經理

2016

6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總裁

助理等,自

2020

11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總裁。

羅傑先生,副總裁,物理學碩士。曾任

中國人保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機構業

務部

產品設計、

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中心

投資經理

中國出口信用

保險公司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

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中心投資經

國都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資產管理總部投資經理

任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投資經理

渤海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資產管理中心固定收益總監

2017

6

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總裁助理等,自

2020

11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總裁。

周妹雲女士,督察長,企業管理碩士。

曾任職於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

普通合夥)審計部,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長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監察稽核部。

2016

6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總經理、

事會秘書

等,

2020

9

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長

黎峰先生,首席信息官,工程學碩士。曾任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信息技術部

信息技術經理、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信息技術經理。

2013

11

月加入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董事總經理等,自

2019

6

月起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

官。

2

.

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

王玥女士,中國國籍,北京大學經濟學碩士,香港大學金融學碩士。具備基金

從業資格。

2010

7

月至

2013

7

月曾就職於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任高級經理。

2013

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固收投資部副總經

理、基金經理。現任本基金、中融增鑫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3

12

月至

2017

2

月)、

中融融安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5

2

月至

2017

2

月)(

2017

9

月至

2019

5

月)、

中融新機遇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5

7

月至

2017

2

月)(

2017

9

月至

2019

5

月)、中融新動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

2015

7

月至

2017

2

月)、中融鑫回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6

12

月至

2017

2

月)、中融鑫思路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7

1

月至

2017

2

月)、中融融裕雙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7

9

月至

2019

5

月)、中融

穩健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7

9

月至

2019

5

月)、中融強國製造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7

9

月起至

2019

1

月)、中融新經濟靈活配置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

2017

9

月至

2019

5

月)、中融融信雙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7

9

月至

2019

5

月)、中融恆信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8

6

月起至今)、中

融季季紅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8

6

月起至今)、中融盈澤中短債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8

6

月起至今)、中融睿祥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8

6

月起至今)、中融睿豐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8

6

月至

2018

6

月)、中融上海清算所銀行間

0

-

1

年中高等級信用債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18

7

月至

2019

9

月)、中融上海清算所銀行間

1

-

3

年高等級信用債指數發起

式證券投資基金(

2018

7

月至

2019

9

月)、中融上海清算所銀行間

1

-

3

年中高等級

信用債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18

7

月至

2019

9

月)、中融上海清算所銀行

3

-

5

年中高等級信用債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18

7

月至

2019

9

月)、中融

聚業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18

10

月至

2019

12

月)、中融

恆裕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8

10

月至

2019

12

月)、中融恆惠純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2020

3

月起至今)、中融恆鑫純債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

2019

8

月起至今)、

中融聚明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18

12

月起

至今)、

中融聚匯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19

8

月起至今)、

中融聚通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19

11

月起至今)的基金

經理。

朱柏蓉女士,中國國籍,畢業於清華大學金融學專業,研究生、碩士學位,具

有基金從業資格。

2013

7

月至

2014

10

月曾任職於

中信建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

易員。

2014

11

月至

2017

5

月曾任職於泰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高級

經理

2017

6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投資部基金經理。現任本基

金、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

2019

1

月起至今)、中融貨幣市場基金(

2019

1

月至

2020

3

月)、中融融裕雙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1

月至

2020

3

月)、

中融融信雙盈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1

月起至今)、中融上海清算所銀行間

1

-

3

年高等級信用債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19

1

月起至今)、中融上海清算所

銀行間

3

-

5

年中高等級信用債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19

1

月至

2020

2

月)、

中融上海清算所銀行

0

-

1

年中高等級信用債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19

1

月至

2020

2

月)、中融上海清算所銀行間

1

-

3

年中高等級信用債指數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

2019

1

月起至今)、中融鑫價值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4

月至

2020

5

月)、中融鑫思路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4

月至

2020

11

月)、

中融聚業

3

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19

5

月起至今)、

中融穩健

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

5

月至

2020

6

月)、

中融聚匯

3

個月定期

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019

9

月起至今)、中融中債

1

-

5

年國開行債券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2020

7

月起至今)的基金經理

3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成員包括:

主席:

黃震先生,本公司總裁。

常設委員:

寇文紅先生,研究部總經理;趙丹婷女士,風險管理部總經理;張開陽女士,

交易部副總經理

一般委員:

田剛先生,本公司副總裁、兼任權益投資部總經理;羅傑先生,本公司副總裁、

兼任固收投資部總經理;孫亞超先生,本公司總裁助理,協管指數投資部;趙菲先

生,指數投資部總經理;楊萍女士,信評部總經理;柯海東先生,權益投資部聯席

總經理;劉李傑先生,量化投資部總經理;哈圖先生,策略投資部總經理助理

4

.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

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編制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7.

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12.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銷售

辦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

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

1

)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

)不公平地對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

)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

)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

)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

、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

)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

.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

)越權或違規經營;

2

)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

)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

)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

)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

)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

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

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

)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9

)違反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非法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10

)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份;

12

)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3

)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

.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勤勉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

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

)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的原則

1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涵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

員,並包括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

)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

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3

)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的設置保持相對獨立,公司

基金資產、自有資產與其他資產的運作相互分離;

4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設置的各部門、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

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

.內部控制組織體系

公司內部控制的體系結構是一個分工明確、相互牽制的組織結構,由公司董事

會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公司管理層對內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執行承擔責任,各個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的風險評估和監控,法律合

規部、風險管理部負責監察公司的風險管理措施的執行。具體而言,包括如下組成

部分:

1

)董事會:負責監督檢查公司的合法合規運營、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從

而控制公司的整體運

營風險;

2

)督察長:獨立行使督察權利,直接對董事會負責;

3

)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資決策,確立公司投資總體方

針、投資方向和投資原則;

4

)內控及風險管理委員會:分為內控和風險管理

2

個專業小組,其中,內

控小組主要負責研究審議公司合規管理、內控機制(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制度、業務

流程)建設等內部管理方面的事項;風險管理小組主要負責研究制訂公司業務風險

政策,研究處理緊急情況和風險事件等業務風險管理方面的事項;

5

)法律合規部:負責公司的法律事務和監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風

險管理政策和措施

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

)風險管理部:通過投資交易系統的風控參數設置,保證各投資組合的投

資比例合規;參與各投資組合新股申購、一級債申購、銀行間交易等場外交易的風

險識別與評估,保證各投資組合場外交易的事中合規控制;負責各投資組合投資績

效、風險的計量和控制;

7

)業務部門:風險管理是每一個業務部門最首要的責任。各部門的部門負

責人對本部門的風險負第一責任,負責履行公司的風險管理程序,對本部門業務範

圍內的業務風險負有管控和及時報告的義務;

8

)崗位員工:公司努力樹立內控優先和風險管理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風

險防範意識,營造一個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

和公司規章制度,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員工在

其崗位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內控責任,並負有對崗位工作中發現的風險隱患或

風險問題及時報告、反饋的義務。

3

.內部控制制度綜述

為加強內部控制,有效地防範和化解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

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依據《基金法》、《證券投

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並結合公司實

際情況,建立了科學合理、控制嚴

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業務操作規定等部分組成。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內控大綱和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

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

和危機處理制度等。部門業務規章是對各部門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職責以及

工作報告序列等方面的具體規定。業務操作規定是根據具體業務的需要制定的各

類業務指引、細則、規範、流程等。

4

.內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內控體系,完善內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內控結構,高

管人員關於內控有明確的分工,確保各項業務活動有恰當的組織和授權,確保監察

稽核工作是獨立的,並得到高管人員的支持;

2

)建立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項制度,做

到基金經理分開、投資決策分開、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之間的

制衡機制,從制度上減少和防範風險;

3

)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使每個員工都

明確自己的任務、職責,並及時將各自工作領域中的風險隱患上報,以防範和減少

風險;

4

建立風險分類、識別、評估、報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內控及風險

管理委員會,使用適合的程序,確認和評估與公司運作有關的風險;公司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風險報告程序,對風險隱患進行層層匯報,使各個層次的人員及時掌握風

險狀況,從而以最快速度做出決策。

5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基金管理人特別聲明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並承諾將根據

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中國

郵政儲蓄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時間:

2007

3

6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中國銀監會銀監復

[2006]484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810.31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許可

[2009]673

聯繫人:

馬強

客服電話:

010

-

68857221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

理票據承兌和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

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經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經國務院同意並經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

責任公司(成立於

2007

3

6

日)於

2012

1

21

日依法整體變更為中國郵

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郵

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繼原中國郵政

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全部資產、負債、機構、業務和人員,依法承擔和履行原中

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在有關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協議中的權利、義務,

以及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和法律責任。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堅持服務

「三農」、服務

中小企業

、服務城鄉居民的大型零售商業銀行定位,發揮郵政網絡

優勢,強化內部控制,合規穩健經營,為廣大城鄉居民及企業提供優質金融服務,

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支持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二、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設託管業務部,下設資產託管處、風險管

理處、運營管理處等處室。現有員工

2

3

人,全部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基金

從業資格,

90%

員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從業經歷,具備豐富的託管服務經驗

、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2009

7

23

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

中國銀行

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批准,獲得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是我國第

16

家託管銀行。

2012

7

19

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經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獲得保險

資金託管資格。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堅持以客戶為中心

、以服務為基礎的經營理念,

依託專業的託管團隊、靈活的託管業務系統、規範的託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內控體

系、運作高效的業務處理模式,為廣大基金份額持有人和眾多資產管理機構提供安

全、高效、專業、全面的託管服務,並獲得了合作夥伴一致好評。

截至

2020

6

30

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託管的證券投資基金共

127

只。至今,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已形成涵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信

託計劃、銀行理財產品(本外幣)、私募基金、

證券公司

資產管理計劃、保險資金、

保險資產管理計劃等多種資產類型的託管產品體系,託管規模達

4

1370.51

億元。

四、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託管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

行業監管規章和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

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

、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設有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

制工作,對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託管業務部專門設置內部風險控

制處室,配備專職內控監督人員負責託管業

務的內控監督工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

稽核的工作職權和能力。

3

、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託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

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

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嚴格實行覆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

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帳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

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員負責,防

止洩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五、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託管基金的投資運作。

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

資範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風險提示,要求其限

期糾正,同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

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

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

、監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時通過基金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指標進

行例行監控,發現投資比例超標等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發出書面通知,與基金

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糾正,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後,對涉及各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及

交易對手等內容進行合法合規性監督。

3

)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管理人

進行解釋或舉證,要求限期糾正,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

.直銷機構

1

)名稱: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銷中心

住所:

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金田路

3088

號中洲大廈

3202

3203B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東園四區

2

中航資本

大廈

17

法定代表人:王瑤

郵政編碼:

100

102

電話:

010

-

56517002

010

-

56517003

傳真:

010

-

64345889

010

-

84568832

直銷郵箱:

zhixiao@zrfunds.com.cn

聯繫人:

楊佳

趙敏

網址

www.zrfunds.com.cn

2

)中融

基金

直銷電子交易

平臺

基金管理人直銷電子交易方式包括網上交易、移動客戶端交易等。投資者可以

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系統或移動客戶端辦理業務,具體業務辦理情況及業務

規則請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查詢。

基金管理人

直銷電子交易

平臺

網址:

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

.其他

銷售機構

其他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詳見其他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增加、更換其他機構銷售本基

金,並及

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金田路

3088

號中洲大廈

3202

3203B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東園四區

2

中航資本

大廈

17

法定代表人:王瑤

電話:

010

-

56517000

傳真:

010

-

56517001

聯繫人:

李克

網址:

www.zrfunds.com.cn

、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負責人:

韓炯

電話:

021

-

31358666

傳真:

021

-

31358600

聯繫人:安冬

經辦律師:安冬、陸奇

四、審計基金資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上會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靜安區威海路

755

號文新報業大廈

25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威海路

755

號文新報業大廈

25

執行事務合伙人:張曉榮(首席合伙人)

電話:

021

-

52920000

傳真:

021

-

52921369

經辦註冊會計師:陳大愚、江嘉煒

聯繫人:楊偉平

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一、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關規定,已於

20

20

7

14

日獲得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

20

1472

號文,

完成註冊募集。

二、基金的類別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對於每份基金份額,指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含)(對於認購份額而言)起、自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含)(對於申

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轉換轉入確認日(對轉換轉入份額而言)起至一年後的對

應日的前一日的期間為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可辦理贖回

及轉換轉出業務。

若該

對應

日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對應日期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

作日。

最短持有期結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進入開放持有期,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以辦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

四、基金存續期間

不定期

五、基金份額的分類

本基

金根據認購費用、申購費用、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

A

C

兩類份額。其中

A

類基金份額類別為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前

端認購、申購費用,且從本類別基金資產淨值中不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C

類基金份額為從本類別基金資產淨值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且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

的基金份額。相關費率的設置及費率水平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基金代碼。由於基金費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並單獨公告。

投資人可自行選擇認

/

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間不

得互相轉換。

根據基金運作情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或者變更收費方式、增加新的基

金份額類別或者調整本基金份額的分類規則等,調整實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募集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具體發售時間見

基金

份額

發售公告

、募集方式及場所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網站的公示

八、募集規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

2

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髮售情況對本基金的發售進行規模控制,具體規定見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

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認購時間

本基金髮售募集期間

每天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

由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或各銷

售機構的相關公告或者通知規定。

各個銷售機構

在本基金髮售募集期內對於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的具體業

務辦理時間可能不同,若

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沒有明確規定,則由各銷售機構自行決

定每天的業務辦理時間。

、認購的數額限制

認購以金額申請。投資人認購基金份額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

認購款項,投資人

在基金募集期內

可以多次認購本基金份額

,認購費用按每筆認購

申請單獨計算,認購申請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或網上交易平臺認購本基金時,首次單筆最低認購

金額為

1

元,單筆追加認購

最低金額為

1

元。其他銷售機構每個基金帳戶每次認購金

額不得低於

1

元,其他銷售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具體限

制和處理方法請參看相關公告。

按照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合併計算,如本基金單一投資者累計認購的基金份

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

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

資者變相規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認購申

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後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認購費用

A

類基金份額投資人需繳納的認購費用按認購金額的大小劃分為四檔,認購費

率隨認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適用固定金額費率的認購除外);本基金

C

類基金份

額不收取認購費用,而是從該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具體認購費率如下

表所示:

A

類基金份額

單筆

認購

金額

認購費率

100

萬元以下

0.60

%

100

萬元(含)-

3

00

萬元

0.

3

0%

3

00

萬元(含)-

500

萬元

0.

1

0%

500

萬元以上(含)

每筆

1000

C

類基金份額

0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認

購費由投資人承擔。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募集期

間發生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和律師費等各項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列支。若投

資人多次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時,需按單筆認購金額對應的費率分別計算認購

費用。

、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認購價格為每份基金份額

1.00

元。

基金認購份額計算方法:

1

)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的情形下: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

/

1

+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

+

認購期間利息)

/

基金份額

發售

面值

2

)認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的情形下: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

-

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利息)

/

基金份額

發售

面值

認購費用、淨認購金額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數點後兩位;認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

分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1

:某投資人投資

10

,

000

.00

元認購本基金的

A

類基金份額,則

所對應

的認

購費率為

0.60%

。假定

該筆

認購金額

在募集期內

產生利息

5

.00

元,則其可得到的基

金份額計算如下:

淨認購金額

=10

,

000

.00

/

1+

0.60

%

=9

,940.36

認購費用

=10

,

000

.00

-

9

,940.36

=

59.64

認購份額

=

9,940.36+5

.00

/1.00

=9,945.36

即:

投資人投資

10

,

000

.00

元認購本基金的本基金

A

基金

份額,假定該筆

認購金額

在募集期內

產生利息

5

.00

元,在基金髮售結束後

其所獲得

A

基金份

額為

9

,945.36

份。

2

:某投資人投資

1

0

0,000

.00

元認購本基金的

C

類基金份額,假設該筆認購在

募集期內產生利息

5

0

.00

元,則其可得到的認購份額為:

認購份額

=

10

0

,000

.00

5

0

.00

/1.00=1

0

0,0

50

.00

即:該投資人投資

1

0

0,000

.00

元認購本基金的

C

類基金份額,加上認購資金在

募集期內獲得的利息

5

0

.00

元,可得到

1

0

0,0

50

.00

C

類基金份額。

、認購的方法與確認

1

.認購方法

投資人認購時間安排、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由基金管理人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確定並披露。

2

.認購確認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

生效

,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及

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募集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募集期內募集資金的管理

基金

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

動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

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

2

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

200

人的條件下,基金

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證監

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

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

基金備案

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

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

30

日內返還投資者已

繳納

的款項,並加計銀行

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

銷售

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

銷售

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

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

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10

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

同等,並在

6

月內召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

監管部門

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並

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基金投資者應當

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

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

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在每份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期結束日

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可以辦理基金份額的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

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

期貨

交易市場和證券、

期貨

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

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認購份額的最短持有期

結束日的下一工作日

(即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一年

的對應日)起,基金管理人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

開始公告中規定。

對於每份基金份額而言,自最短持有期結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

起,可以辦

理贖回及轉換轉出業務。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

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別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

未知價

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

各類

基金份額

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贖回遵循

先進先出

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

序贖回

5

.辦

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

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6

.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

理規則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

為準。

基金管理人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必

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不成立。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

在規定

時間

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

在規定

時間

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

效。

投資者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

7

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

項。

遇證券、

期貨

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

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

贖回款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劃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規允

許的範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按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

有效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

贖回申請日

T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

登記機構

T+

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

性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

應在

T+

2

日後

包括該日

)及時

到銷售

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

立或

效,則申購款項

本金

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

對於

申購、贖回申請及申購、贖回份額

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基金管理人或登記機構

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對上

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於調整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每個基金帳戶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

1

元,單筆追加申購

最低金額為

1

元;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平臺申購本基金時,每次最低申

購金額

1

其他銷售機構每個基金

交易

帳戶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

1

元,其他銷售機構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於

1

份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

的,在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

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

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

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

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

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

、費用和用途

1

.申購費

本基金基金份額分為

A

類和

C

類兩類不同的類別。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

費率按申購金額的大小劃分為四檔,隨申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適用固定金額

費率

的申購除外);投資者申購

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而是從該類別基金資產

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A

類基金份額

單筆

申購

金額

申購費率

100

萬元以下

0.

6

0%

100

萬元(含)-

3

00

萬元

0.

4

0%

3

00

萬元(含)-

500

萬元

0.

2

0%

500

萬元以上(含)

每筆

1000

C

類基金份額

0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應在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

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2

.贖回費

本基金在最短持有期

結束日

的下一個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贖回申請,不收取贖

回費。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

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約定和對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

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情況下,按中國證監會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

金申購費率、贖回費率

5

.當本基

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

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

.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的申購費用採用前端收費模式(即申購基金時繳納申

購費),投資人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

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不收

取申購費

,但從該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1

若投資者選擇申購

A

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1

)申購費率適用比例費率時: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1

+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

-

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

=

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該類別基金份額淨值

2

)申購費用為固定費用時:

申購費用

=

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該類別基金份額淨值

2

)若投資者選擇申購

C

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

=

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該類別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份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

由此產生的收益

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者投資

50,000

.00

元申購本基金的

A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A

基金份額淨值為

1.1500

元,則可得到的

A

類基金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50,000

.00

/

1+0.

6

0

%

=49,

701

.

7

9

申購費用

=50,000

.00

-

49,

701.79

=

298

.

21

申購份額

=

49,

701.79

/1.1500=43,

218

.

9

5

即:投資者投資

50,000

.00

元申購本基金的

A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A

類基

金份額淨值為

1.1500

元,則其可得到

43,

218

.

9

5

A

類基金份額。

例:某投資者投資

50

,000

.00

元申購本基金的

C

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基金份額淨值為

1.15

00

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

=

50

,000

.00

/

1.1500

=

43,478.

26

即:投資者投資

50

,000

.00

元申購本基金的

C

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金份額淨值為

1.15

00

元,則其可得到

43,478.

26

C

基金份額。

2

、贖回金額的計算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本基金時

扣除

贖回費,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淨贖回金額

為贖回金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金額

=

贖回份額×贖回當日該類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

=

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

=

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贖回費用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贖回金額結果按

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者在最短持有期屆滿後贖回本基金

10,000

A

類基金份額,贖回費

0

,假設贖回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1480

元,則其可得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

10,000×1.1480

11480.00

即投資者在最短持有期屆滿後贖回本基金

10,000

A

類基金份額,假設贖回

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1480

元,則其可得淨贖回金額為

11480

元。

3

.基金份額淨值

計算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

市後計算,並在

T+1

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

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

或公告。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可階段

性調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精度並進行相應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

八、申購與贖回的登記

投資人申購基金

成功

後,登記機構在

T+1

日為投資人登記權益並辦理註冊登記

手續,投資人自

T+2

日(含該日)後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人贖回基金

成功

後,登記機構在

T+1

日為投資人辦理扣除權益的註冊登記

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

不得實質影響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

3

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

證券

期貨交易所

或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

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

管理人無

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

.

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

或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

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

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

或發生其他

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金

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

.申購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一

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情形

8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

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並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

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10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10

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接受投資人的

申購

申請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

全部或部分拒絕的

,被拒絕的申購款項

本金

將退還給投資人。

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

並依法公告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

.證券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淨值。

4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

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

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期限不滿足基金合同約定的最短持有期的。

8

.法律法規

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

4

7

項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

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

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

7

項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

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

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

情形

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

數後的餘額

超過前一

開放

的基金總份額的

1

0

%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

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

認為

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

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

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

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

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

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

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

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

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

以下一開放日的

該類別

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

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

期贖回處理。

3

)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上的贖回申請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

人當日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

20%

以上的贖回申請,可進行延期辦理;對於該基金

份額持有人未超過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前段「(

1

)全部贖回」或

「(

2

)部

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但

是,如該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

請將被撤銷。

4

)暫停贖回:連續

2

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

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

延期辦理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

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並於

2

日內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暫停公告。

2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

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3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

1

日,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

金管理人應根據《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

回公告,並公告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據

相關

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

開辦

本基金與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

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

告知基金託管人

相關機構。

四、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

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

履行適當程序後,可受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

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

基金管理人

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

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

轉讓業務

五、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

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

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非交易過戶

,或者按

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

。無論

在上述

何種情

況下,

接受

劃轉的

主體

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或者是按照

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劃轉主體

繼承

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

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

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

依據生效

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

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

必須提供基金登記

機構

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

辦理

,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六、

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

持有人

可辦理

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基金

份額

的凍結、解凍和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

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除外。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對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基金管理人可

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

部分的規定。

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

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積極控制風險的基礎上,力爭長期內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

回報。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對象是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包括國債、央行

票據、地方政府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可轉換

公司債

券(含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可交換

公司債

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

國債期貨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

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直接買入股票等權益類資產,因持有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轉股所

形成的股票,本基金將在可交易之日起

10

個交易日內賣出。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

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

範圍。

本基金投資的信用債券中,其經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認定的主體評級須在

AA

(含

AA

)以上。本基金所指信用債券包括金融債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債)、企業

債券、

公司債

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次級債、可轉換

公司債

券(含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可交換

公司債

主體評級為

AAA

的信用債投資佔債券資產的比例為

3

0

%

-

95%

;主體評級為

AA+

的信用債投資佔債券資產的比例為

0

-

80%

;主體評級為

AA

的信用債投資佔

債券資產的比例為

0

-

20%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的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

80%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

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

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充分發揮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優勢,將宏觀周期研究、行業周期研究、公

司研究相結合,在分析和判斷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和金融市場運行趨勢的基礎上,動

態調整大類金融資產比例,自上而下決定債券組合久期、期限結構、債券類別配置

策略,在嚴謹深入的分析基礎上,綜合考量各類債券的流動性、供求關係和收益率

水平等,深入挖掘價值被低估的標的券種。

1

、大類資產配置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斷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的基礎上,通過「自上而下」的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形成對大類資產的預測和判斷,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

確定債券類資產和現金類資產的配置比例,並隨著各類證券風險收益特徵的相對

變化,動態調整大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以規避市場風險,提高基金收益率。

2

、債券投資策略

1

)久期管理策略

作為債券基金最基本的投資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本質上是一種自上而下,通

靈活的久期策略對管理利率風險的策略。

在全球經濟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密切關注貨幣信貸、利率、匯率、採購經

理人指數等宏觀經濟運行關鍵指標,運用數量化工具對宏觀經濟運行及貨幣財政

政策變化跟蹤與分析,對未來市場利率趨勢進行分析預測,據此確定合理的債券組

合目標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過以下方面的分析來確定債券組合的目標久期:

1

)宏觀經濟環境分析。通過跟蹤分析貨幣信貸、採購經理人指數等宏觀經濟

先行性經濟指標,拉動經濟增長的三大引擎進出口、消費以及投資等指標,判斷當

前經濟運行在經濟周期中所處的階段,預期中央政府的貨幣

與財政政策取向。

2

)利率變動趨勢分析。在宏觀經濟環境分析的基礎上,密切關注月度

CPI

PPI

等物價指數,貨幣信貸、匯率等金融運行數據,預測未來利率的變動趨勢。

3

)目標久期分析。根據宏觀經濟環境分析與市場利率變動趨勢分析,結合當

期債券收益率估值水平,確定投資組合的目標久期。原則上,在利率上行通道中,

通過縮短目標久期規避利率風險;在利率下行通道中,通過延長目標久期分享債券

價格上漲的收益。在利率持平階段,採用騎乘策略與持有策略,獲得穩定的當前回

報。

4

)動態調整目標久期。通過對國內外宏觀經濟數據、金融市場運行

、貨幣政

策以及國內債券市場運行跟蹤分析,評估未來利率水平變化趨勢,結合債券市場收

益率變動與基金投資目標,動態調整組合目標久期。

2

)期限結構配置策略

通過預期收益率曲線形態變化來調整投資組合的期限結構配置策略。根據債

券收益率曲線形態、各期限段品種收益率變動、結合短期資金利率水平與變動趨勢,

分析預測收益率曲線的變化,測算子彈、啞鈴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結構配置策略的風

險收益,形成具體的期限結構配置策略。

3

)債券的類別配置策略

對不同類別債券的信用風險、稅賦水平、市場流動性、市場風險等因素進行分

析,綜合評估相同

期限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交易所和銀行間市場投資品種的

利差和變化趨勢,通過不同類別資產的風險調整後收益比較,確定組合的類別資產

配置。

4

)騎乘策略

騎乘策略,通過對債券收益曲線形狀變動的預期為依據來建立和調整組合。當

債券收益率曲線比較陡峭時,買入位於收益率曲線陡峭處的債券,持有一段時間後,

伴隨債券剩餘期限的縮短與收益率水平的下降,獲得一定的資本利得收益。

5

)息差策略

當回購利率低於債券收益率時,本基金將實施正回購融入資金並投資於收益

率高於融資成本的其它獲利機會,從而獲取收益率超出回購資金成本(即回購利率)

的套利價值。

6

)信用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信用債券的投資遵循以下流程:

1

)信用債券研究

信用分析師通過系統的案頭研究、走訪發行主體、諮詢發行中介等各種形式,

「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觀經濟運行趨勢、行業(或產業)經濟前景,「自下而上」

地分析發行主體的發展前景、償債能力、國家信用支撐等。通過信用債券信用評級

指標體系,對信用債券進行信用評級,並在信用評級的基礎上,建立本基金的信用

債券池。

2

)信用債券投資

基金經理從信用債券池中精選債券構建信用債券投資組合。

本基金構建和管理信用債券投資組合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①信用債券信用評級的變化。

②不同信用等級的信用債券,以及同一信用等級不同標的債券之間的信用

差變化。

原則上,購買信用(擬)增級的信用債券,減持信用(擬)降級的信用債券;

購買信用利差擴大後存在收窄趨勢的信用債券,減持信用利差縮小後存在放寬趨

勢的信用債券。

7

)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可轉換

公司債

券將基於以下三個方面的分析:價值分析、債股性分

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通過以上分析,力求選擇債券價值有一定支撐、安全性和流

動性較好,並且發行人成長性良好的品種進行投資。

8

)可交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的區別在於換股期間用於交換的股票並非自身新發

的股票

,

而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

股票。可交換債券兼具股票和債券的特

性,其中債券特性即選擇持有可交換債券至到期以獲取票面價值和票面利息,股票

特性則需關注目標上市公司股票價值。本基金將通過對可交換債券的純債部分價

值和目標上市公司股票投資價值進行綜合研究分析,開展投資決策。

3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將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券選擇和把握

市場交易機會等積極策略,在嚴格控制風險的情況下,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

選擇風險調整後的收益高的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長期穩定收益。

4

、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對國債期貨的投資

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本基金將結合國債交易市

場和期貨交易市場的收益性、流動性的情況,通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投資策略

進行套期保值,以獲取超額收益。

若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期貨投資管理從其最新規定,以符合

上述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的變化。

四、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2

)本基金投資的信用債券中,其經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認定的主體評級須在

AA

(含

AA

)以上;

3

)主體評級為

AAA

的信用債投資佔債券資產的比例為

3

0

%

-

95%

;主體評級

AA+

的信用債投資佔債券資產的比例為

0

-

80%

;主體評級為

AA

的信用債投資佔

債券資產的比例為

0

-

20%

4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5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10

%;

7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11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

2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

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

3

)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

4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

、證券停牌、基金規

模變動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規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1

5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

6

)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

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

關約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1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4

)、(

11

)、(

14

)、(

15

)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

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

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

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

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後的規定為準。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

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

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

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

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

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五、業績比較基準

中債

綜合指數

(全價)收益率

本基金選擇中債

綜合指數

(全價)收益率作為業績比較基準的原因如下:第一,

中債

綜合指數

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編制並發布,並發布主體上保證中債綜合

指數比較客觀和專業;第二,中債

綜合指數

(全價)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編制,樣本債券涵蓋的範圍全面,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涵蓋主要交易市

場(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等)、不同發行主體(政府、企業等)和期限(長期、

中期、短期等)

,能夠很好地反映中國債券市場總體價格水平和變動趨勢。中債綜

合指數(全價)各項指標值的時間序列完整,有利於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場,適合

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上述基準指數停止計算編制或更改名稱,

未來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有更權威

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市場發生變化導致本業績比較

基準不再適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在與基金託管

人協商一致並

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後

調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

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

,其長期平均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率低於混合型基金、股

票型基金,高於貨幣市場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

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

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

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

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

和支付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款項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

資金帳戶

、證券

帳戶

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

帳戶

。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銷售

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

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

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

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

扣押或其

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

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

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

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

部分

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

期貨

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

股票、

債券、國債期貨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

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

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

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

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

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

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

相同

,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

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

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徵

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

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

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

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

以上的

,應對估值進

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

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

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

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

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

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

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

價值;對於不存在

市場活動

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

價值。

2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

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

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投資

人回售權的固定收

益品種,回售登記

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

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

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

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4

.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

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如法律法規今

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選定的第三方

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6

.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

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

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

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7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

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

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估值程序

1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

該類別

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

該類別

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

0

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

各類

基金份額

的基金份額

淨值

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

基金份額

的基金份額

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

金管理人

按規定

對外公布。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

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

登記機構

、或銷售

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

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受損方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

錯誤處理原則

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

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

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

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

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

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受損方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

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

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

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

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0%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

,並報

中國

證監會備案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期貨

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

特定資產佔

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4

中國證監會

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

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

工作

日交易結束後

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

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

淨值予以公布。

、特殊情

的處理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不可抗力,或證券

/

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存款銀行等機構發送

的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

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

露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第十

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

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

相應類別

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

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若投資者選擇紅利再投資,則最短持有

期按照

份額對應的原確認日計算,不以紅利再投資確認日重新計算。

2

、基金收益分配後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3

、由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

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

服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

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規允許的前提下並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後,酌情調整基金收益分配原

則,此項調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於變更實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託管人

覆核

依照《信息

露辦法

》的

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法律法規或監管

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

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登記機構

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

相應類別的

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

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第十

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C

類基金份額

銷售服務費;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

6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

.基金的證券

/

期貨交易費用;

8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

.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

50

%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

E×0.

5

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

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定

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

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

16

%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0.

16

%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

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

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定

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

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3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率為年費率

0.40%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的

0.40%

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

E

×

0.40%

÷當年天數

H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

銷售服務費

E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

財務數據,自動在次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定

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

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C

類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

於本基金的推廣、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上述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中第

4

-

10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

並參照

行業慣例

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

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五、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處置側袋帳戶資產相關的費用從側袋帳戶中列支,

但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

機制」部分的規定。

第十

部分

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1

日至

12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

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

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

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

、期貨相

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

會計師事務所需

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指定媒介

公告。

第十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規

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

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整性

、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和指定網際網路網站

(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

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

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

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

不同

文本的內容一致。

不同

文本

之間

發生歧義

的,以中文文本

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託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

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

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

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

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

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

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

.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5

.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

註冊

後,基金管理人

應當

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日前,將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招募說明書

提示性公告和

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

載在指定

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金合同

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

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基金託管人應當

同時

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

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

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

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

,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

每周

在指定網站披露

一次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

累計

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

指定

網站、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

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

銷售機

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

中期報告

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三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

將年度

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年度報

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

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兩個月

內,編制完成基金

中期報告

將中

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季度報告

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

指定報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

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

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

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的比例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

20%

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

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

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及決定的事項

2

基金合同終止

、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

作方式

、基金合併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

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

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

變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長

或提前結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

和基金託管人

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

責人

發生變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最近

12

個月

內變更超過

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

最近

12

個月

內變動超過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

財產

基金管理業務

、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

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

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

大關聯交易事項

,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

管理費、託管費

、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

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

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

百分之零點五

17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

辦理

19

本基金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20

.新增或調整本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1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2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3.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

,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

持有人權益

,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

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

告。清算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

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

中國證監會

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一)投資於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

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

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

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

投資國債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等,並

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

資目標等。

(十三)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招募說明

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專門部門及高

級管理人員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等法規

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

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基

金定期報告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

等公開披露的

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

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

報刊

中選擇

一家報刊

披露

本基金

信息。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

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

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

中國證監會規定做好信息傳遞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

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

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

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

部分

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

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及時發布臨時公告,並在五個工作日內聘

請側袋機制啟用日發表意見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

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為基

礎,確認相應側袋帳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

用側袋機制後的主袋帳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帳戶的贖回

申請並支付贖回款項。

2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

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贖回,並

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

、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帳戶的份額淨值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外,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於主袋帳

戶份額。巨額贖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帳戶份額淨贖回申請超過前一

開放日主

袋帳戶總份額的

10

%

認定。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

投資組合比例

、投

資策略、

組合限制

、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基金

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帳戶資產。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

機制啟用後

20

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資

組合的調整,

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帳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

值並披露主袋帳戶的基金資產淨值和份額淨值,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側袋

帳戶的會計核算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實施側袋帳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

主袋帳戶的

管理費和託管費按主袋帳戶基金資產

淨值作為基數計提。

2

、與處置側袋帳戶資產相關的費用可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戶資

產變現後方可列支

,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

,且不得收取管理費。

側袋帳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

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帳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當

及時向側袋帳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帳戶資產無

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後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

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帳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並終止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

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

、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

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

、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淨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頻率披露主袋帳戶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實施側袋

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和累計淨值。

3

、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側袋帳

戶相關信息,基金定期報告中的

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帳戶進行編制。會計師

事務所對基金年度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內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計

核算和年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計意見。

第十

部分

風險揭示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

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

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既包括市場風險,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風險

、技術風險和合規風險等。巨額贖迴風險是開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種風

險,對於本基金來說,巨額贖回即當單個

開放

日基金份額的淨贖回申請超過前一

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

0

%

,投資人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基金分為股票

基金、混合

基金、債券

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

投資人投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一

般來說,基金的收益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越大。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

基金

產品

資料概要

等基金法律文

件,了解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

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投資人應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和零存整取等儲蓄方式的區別。定期

定額投資是引導投資人進行長期投資、平均投資成本的一種簡單易行的投資方式。

但是定期定額投資並不能規避基金投資所固有的風險,不能保證投資人獲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儲蓄的等效理財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淨值高低並不預示其未

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

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投資人應當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申購和贖回

基金,基金銷售機構名單詳見

本基金

其他

相關

公告。

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包括

1

、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

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而產生風險,主要

包括:

1

)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

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變化。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

)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4

)通貨膨脹風險。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

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

資收益的影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

2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信用證券發行主體信用狀況惡化,導致

信用評級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約進行兌付的風險,另外,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

交易對手因違約而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

3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因證券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現的

風險。流動性風險還包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致使沒有足夠的現金應付贖回支付所

引致的風險。

4

、操作風險

作風險是指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

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

誤、

IT

系統故障等風險。

5

、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判斷不準確、獲取的信息不充分、

投資操作出現失誤等,都會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

6

、合規風險

合規風險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違反基

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7

、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作為債券型基金

,債券的投資收益會受到宏觀經濟、政府產業政策、貨

幣政策、市場需求變化、行業波動等因素的影響,可能存在所選投資標的的成長性

與市場一致預期不符而造成個券價格表現低於預期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主要包括資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

ABS

)、住房抵

押貸款支持證券(

MBS

)等證券品種,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資者支

付的本息來自於基礎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或剩餘權益。與股票和一般債券不同,資

產支持證券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基礎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

流和剩餘權益的要求權,是一種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證券,所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

交易結構風險、各種原因導致的基礎資產池現金流與對應證券現金流不匹配產生

的信用風險、市場交易不活躍導致的流動性風險等。

本基金可投資於國債期貨,國債期貨的投資可能面臨市場風險、基差風險、流

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是因期貨市場價格波動使所持有的期貨合約價值

發生變化的

風險。基差風險是期貨市場的特有風險之一,是指由於期貨與現貨間的價差的波動,

影響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發生意外損益的風險。流動性風險可分為兩類:一

類為流通量風險,是指期貨合約無法及時以所希望的價格建立或了結頭寸的風險,

此類風險往往是由市場缺乏廣度或深度導致的;另一類為資金量風險,是指資金量

無法滿足保證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頭寸面臨被強制平倉的風險。

本基金對每份基金份額設定

一年的

最短持有期,對投資者存在流動性風險。本

基金主要運作方式設置為允許投資者日常申購,但對於每份基金份額設置

一年的

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就該基金份額提出贖回及轉換轉

出申請。即投資者要考慮在最短持有期資金不能贖回及轉換轉出的風險。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

1

、基金

申購

贖回安排

本基金申購、贖回的具體安排請參見招募說明書第

部分的內容。

本基金的投資者分散度較高,

除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

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

的,

單一投資者

或存在一致行動人關係的投資者

持有份額集

中度不存在達到或超過

50%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將審慎確認大額申購和大額贖回,

強化對本基金巨額贖回的事前監測、事中管控與事後評估,保證不

損害公眾投資者

的合法權益。

2

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對象是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包括國債、央行

票據、地方政府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可轉換

公司債

券(含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可交換

公司債

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

國債期貨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

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投資標的流動性屬性是重要的投資依據,通過對各類金融工

具進行流動性分類管理,分散安排各類資產到期時間分布,有效保障基金流動性安

全。

3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根據《流動性風險

管理

規定》的相關要求,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實施流動性風

險管理,並針對性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儘量避免或減小因發生流動性風險而

導致的投資者損失,

最大程度的降低巨額贖回情形下的可能出現的流動性風險

4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本基金管理人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當難以應對巨額贖回

時,

將在特定情形下運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具體包括

但不限於:

1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2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3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4

)收取短期贖回費;

5

)暫停基金估值;

6

)擺動定價

7

)側袋機制

5

、啟用側袋機制的風險揭示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帳戶

進行處置清算,並以處置變現後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於有效

隔離並化解風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後,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淨值,

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僅主袋帳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

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同時持有主袋帳戶份額和側袋帳戶

份額,側袋帳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

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

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份額的淨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

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因此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

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

,

因此實施側袋機制

後主袋帳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

考慮主袋帳戶資產,並根據相關規定對分割側袋帳戶資產導致的基金淨資產減少

進行按投資

損失處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

及變化情況。

針對實施上述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關業務程序,

確保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實施

同時,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市場資金動向,提前調整投資和頭寸安排,盡可

能的避免出現不得不實施上述備用風險管理工具的流動性風險,將對投資者可能

出現的潛在影響降至最低。

第十

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規規定或

基金

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

議生效後

2

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後,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

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具有

證券、期貨相關

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

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不超過

6

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

財產

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

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

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

不限於:

1

)依法募集

資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

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

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

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

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

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

相關

權利,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

施其他法律行為;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

/

期貨

經紀商或其他為基

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

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

業務規則;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

不限於:

1

)依法募集

資金

,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

效之日起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

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

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財產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

,確定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

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

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

洩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

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

資料

15

年以上;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

證投

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

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

通知基金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

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

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

不限於: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

他費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

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

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

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

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

不限於: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

所,配備足夠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

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

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

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

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

託管資金專門帳戶、

證券帳戶

投資所需其他帳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

及其他有關規定

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季度報告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

的規定進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

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

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2

從基金管理人及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

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

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

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償;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決議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

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

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根據基金合同的

約定,依法

轉讓或者

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

出席

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

服務

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

提起訴訟或仲裁;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

括但不限於: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

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

交納

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

任;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議;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務

規則;

10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規則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日常機構。在本基金存續期內,根據本基金的運作

需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立與運作應當根據相

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

(一)

召開事由

1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終止基金合同;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

調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或調高銷售服務費,但法律法

規要求調整該等報酬標準或調高銷售服務費的除外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事項。

2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

)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銷售服務費、變更收費方式、

調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3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

)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

則;

6

)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

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

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

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

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應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

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

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

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

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

,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

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

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

登記日。

(三)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

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

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

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託

管人拒不派代表對

書面

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

計票效力。

(四)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

通訊開會

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

構允許的其他

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

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

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

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

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

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

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

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

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

在表決截

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

開會應以書面方式

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

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

相關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定通知基金託管

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

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

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

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額

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

書面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

書面

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

書面

意見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

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並與

基金

登記

註冊

機構記錄相符

3.

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採用網絡、電話等其他

非現場方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式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會議程

序可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

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

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

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

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

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

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

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

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決權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

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

、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

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

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

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

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

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

權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

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過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

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與其他基

金合併

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

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

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

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

議、逐項表決。

(七)

計票

1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

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

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

公布計票結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

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

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

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

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

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

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

表決通過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採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

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和側袋份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

1

、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

10%

以上(含

10%

);

2

、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

相關

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訊開

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

相關

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

、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

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相關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

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

、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含

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

、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

7

、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帳戶

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

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

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

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規規定或本

基金

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

議生效後

2

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後,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

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具有

證券、期貨相關

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

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不超過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

財產

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

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

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因本基金合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

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

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

仲裁費用和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

實、勤勉、盡責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

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並從其解釋。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

代表籤字

或蓋章

並在募集結束後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並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後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並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

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二十

部分

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金田路3088號中洲大廈3202、3203B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東園四區2號

中航資本

大廈17樓

郵政編碼:100102

法定代表人:王瑤

成立時間:2013年5月31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許可〔2013〕66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壹拾壹億伍仟萬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

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A座

郵政編碼:100808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時間:2007年3月6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6]484號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許可[2009]67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810.3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

理票據承兌和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

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經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

圍、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等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

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託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

人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對象是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債券(包括國債、央行

票據、地方政府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可轉換

公司債

券(含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可交換

公司債

券等)、資產支

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

國債期貨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

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直接買入股票等權益類資產,因持有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轉股所

形成的股票,本基金將在可交易之日起

10

個交易日內賣出。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

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

圍。

本基金投資的信用債券中,其經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認定的主體評級須在

AA

(含

AA

)以上。本基金所指信用債券包括金融債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債)、企業

債券、公司

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次級債、可轉換

公司債

券(含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

)、可交換

公司債

主體評級為

AAA

的信用債投資佔債券資產的比例為

3

0

%

-

95%

;主體評級為

AA+

的信用債投資佔債券資產的比例為

0

-

80%

;主體評級為

AA

的信用債投資佔

債券資產的比例為

0

-

20%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的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

80%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

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

購款等。

如果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2

)本基金投資的信用債券中,其經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認定的主體評級須在

AA

(含

AA

)以上;

3

)主體評級為

AAA

的信用債投資佔債券資產的比例為

3

0

%

-

95%

;主體評級為

AA+

的信用債投資佔債券資產的比例為

0

-

80%

;主體評級為

AA

的信用債投資佔債券

資產的比例為

0

-

20%

4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

基金持有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5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10

%;

7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11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

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2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在全國銀行間同

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

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3

)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4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規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

產的投資;

15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6

)本基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

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

關約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4

)、(

11

)、(

14

)、(

15

)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

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

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

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調整後的規定為準。

基金託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約定履行了監督職責,基

金管理人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限制而

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

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託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對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

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

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投資禁止行為,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

可不再受相關限制。

基金託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

託管協議約定履行了監督職責,基

金管理人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而造成

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

並按法律法

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

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五)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

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

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

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銀行間

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

易對手名單,導致基金託管人無法有效履行監督職責,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均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應及時通

知基金託管人,新名單自基金託管人確認後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

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

情況需要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及時向基金託管人

提供更新後名單及結算方式。。如果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

不在名單內的銀

行間市場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後基金管理人仍未改

正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和交易方式進行控制,按銀行間債券

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

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基金託管人根據銀行間債

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

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

經提醒後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

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六)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

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在基金投資存款之前及時提供給基金託

管人,基金託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

監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銀行名單,導致基金託管人無法有效履行監

督職責,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另行籤

訂書面協議,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辦理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業務中的權

利義務,以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

.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相關協議、

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3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

各項規定。

(七)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流

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

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

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

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

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3.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金管

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

。基

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流動性風

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

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

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4.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

求的有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發行證

券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佔基金資

產淨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證券市值佔資產淨值的比例、資金劃付時間等。基

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於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

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5.

基金託管人應按照《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

的通知》規定,對基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並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託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

並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

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託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

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

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及基金份額累

計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

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

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九)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

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

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

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

,

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

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時改正。如基金管理

人拒絕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

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十)

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

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

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

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

核查事項包括但

不限於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帳戶,及時、準確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

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問題應及

時反饋、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是否對非公開信息保密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託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託

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二)基

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

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

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

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

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

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

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

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等。

基金管理人有權要求基金託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

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

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

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如果基金財產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損壞、滅

失的,應由該基金託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及投資所需的其

他帳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其他

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

同和本

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6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認購、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

產,如基金託管人無法從公開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中獲取到帳日期

信息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

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並配合基金管理人採取

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

.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

金財產。

(二)

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開設的基金募集專戶,在基金

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有效認購款項在基金募集期內產生的利息將折

合成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產生的利息以註冊登記機構的

記錄為準。

2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

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

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基

金託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基金管

理人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中需對

基金募集的資金進行確認。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國註冊

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

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託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2

.基金託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本基金的銀行帳戶,並根

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

留印鑑由基金託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帳戶進行。

3

.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

.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交收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

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帳戶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

2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託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

付金帳戶,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基金託管人託管系統中開立二級結算備付金帳戶,並

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

級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的規定執行。

4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

5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生效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並管

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應當比照並遵守上述關於帳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託管與結算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

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商議後由基金託管人負責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則使

用並管理。

2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

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

人負責妥善保管,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其中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

託管銀行的保管庫,應與非本基金的其他實物證券分開保管;也可存入登記結算機

構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

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

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

效控制的證券及其他基金財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

大合同籤署後及時以加密方式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

人,並在

10

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

終止後

15

年。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

授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

轉移。

五、

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及覆核程序

1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金額。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該計算日該類基

金份額餘額後的數值。

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由此

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計算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經基金託

管人覆核無誤後,按規

定公告。

2

.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

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國債期貨合約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他投

資等資產及負債。

2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

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

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

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

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6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

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

值;對於

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

值。

2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

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投

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

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

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

率沒有發生大的變

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4

)國債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

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如法律法規

今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選定的第三方

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6

)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

以上的,應對估值進

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7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8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

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

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第

2

條第(

7

)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

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由於不可抗力,或證券

/

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存款銀行等機構發送的

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

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

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估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

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

(

含第

4

)

發生估值錯誤時,視

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本託管協議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

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

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

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

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

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

的,由估值錯

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

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

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

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

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

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

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

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

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4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

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

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帳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

.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編制並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月度報

表的編制,基金管理人應於每月終了後

5

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應在每個季度結

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編制並予以公告;中期報告應在上半年結束之

日起兩個月內完成編制並予以公告;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

成編制並予以公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

當經過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

.報表覆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後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

託管人在收到後應在

3

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

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後

7

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

應在收到後

30

日內完成覆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

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後

45

日內完

成覆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

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向基金管理

人進行書面或者電子確認。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

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向基金託管

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

登記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

益登記日、每年

6

30

日、

12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並提交基金託管人

保管。基金託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

時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

6

30

日和

12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等涉及到基金重

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發生日後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為

1

5

年。

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

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

費用和

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

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協議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

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並從其解釋

八、

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

議終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

.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

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

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

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不超過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

財產

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

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

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

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

部分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市場狀況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務能力的變化,增加、修改以

下服務項目或服務內容:

一、主動通知服務

基金管理人通過簡訊、電子郵件或主動致電等方式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意願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各項主動通知服務。主動通知服務內容包括帳戶交易確認通

知、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相關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務。請基金份額

持有人留意

聯繫方式的

完整性

和準確性。

二、查詢服務

基金管理人開通了

24

小時自助語音服務和

網上查詢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

通過以上方式進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詢和持有人帳戶信息查詢。客服專員在工作

時間還可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詢、答疑服務。

具體查詢內容:最新公告、各基金產品介紹、基金管理人介紹等基金管理人信

息;基金交易信息、資產市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收益分配等帳戶信息。

三、資料索取服務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各種直銷交易手續,基金管理人

網站上提供

直銷

業務表單下載。

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通過客戶服務熱線向客服專員索取業務表格。

另外,基金管理人還可提供對帳單、資產證明等資料。

四、資訊服務定製

為進一步提升服務品質,滿足基金份額持有人個性化需要,基金管理人推出全

方位資訊服務定製計劃。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客戶服務熱線、

客服郵箱

定製各類

資訊服務。

基金管理人會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要求通過電子郵件、簡訊等方式提供交

易確認通知、持有基金周淨值、對帳單等資訊服務。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發送其他資訊,以便基金份額持有人及時了解基金管理

人發布的公告信息、市場研判、最新動態等。

五、基金理財業務諮詢

為更好地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溝通,客服專員可以在工作時間內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解答基金理財方面的疑問,提供關於基金理財的諮詢

服務。

六、投訴建議受理

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項服務有疑問,可通過語音留言、

發送電子郵件、

客服熱線

等方式隨時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將採用限期處

理、分級管理的原則,及時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投訴建議。

七、互動活動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各種互動活動,以加

強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互動聯繫。

八、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聯繫方式

客戶服務熱線:

400

-

160

-

6000

010

-

5651 7299

人工坐席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除節假日)

9

00

-

17

0

0

網址:

www.zrfunds.com.cn

客服郵箱:

services@zrfunds.com.cn

九、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聯繫基金管理人

客戶服務熱線。請確保投資前,您

/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

部分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投資者

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

,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

複製件或

複印件

投資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上

進行查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

部分

備查文件

(一

中國證監會準予

中融

安泰一年持有期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

批覆文件

(二

中融

安泰一年持有期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中融

安泰一年持有期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協議》

(四

關於申請

募集

中融安泰一年持有期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之法律意

見書

(五

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

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

金投資人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

複印件。

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0

2

1

1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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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歐生益穩健一年混合A : 中歐生益穩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
    中歐生益穩健一年混合A : 中歐生益穩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時間:2020年12月15日 11:40:42&nbsp中財網 原標題:中歐生益穩健一年混合A : 中歐生益穩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 易方達富惠純債 : 易方達富惠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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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富通集利債券 : 海富通集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
    : 海富通集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3號)本基金類型為契約型開放式。本招募說明書是對原《海富通集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更新,原招募說明書與本招募說明書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說明書為準。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 中融基金推出新混基朱柏蓉「一拖八」 5隻基金任職回報率不足6%
    三、新基金髮行1、中融基金推出新混基朱柏蓉「一拖八」,5隻基金任職回報率不足6%12月21日,中融基金推出了一隻混合型基金,為中融景頤6個月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中融景頤6個月持有期混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