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不要涉及下面這幾種協議無效的情形

2020-12-20 愛是你的名字

我一直贊成「好合好散」,兩個人既然已經沒有夫妻感情了、不想再在一起共同生活,不如商商量量、和和氣氣的籤協議離婚,沒必要鬧得不可開交,勞心勞力,最後都得不到好處。但是協議離婚(或者登記離婚)說起來簡單,你們要知道協議很重要。必須是書面的協議,最重要的是協議內容,不要違反法律規定,也不要涉及下面的情形,否則,它是無效的。無效協議,等於沒有,是辦不成離婚登記的。

第一種,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協議無效。

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指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能以個人意志進行變更和排除適用的情形。在法律條文中這種強制性規定很多,大都是以「不得,禁止」等字眼進行表示的。比如法律規定「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等。比如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後,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不需登記」,就是無效的。

第二種,約定離婚後不得再行結婚、復婚。

這也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因為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自由」的權利,只要是自願結婚、離婚,都不違法,但離婚時限定一方或雙方再婚甚至復婚,是違反法律規定,這種約定當然是無效的。雖說權利可以放棄,但他人不得幹涉,這種約定就是幹涉的一種,當然無效。

第三種,約定孩子的繼承權。

比如約定雙方離婚,一方百年之後房產由雙方的孩子繼承,不許另外再生的孩子繼承,等等。這也是無效的,因為繼承權也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除非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或者依照法律規定排除其繼承權,其他人不得無故剝奪其繼承權。只要是合法的繼承人,都有權繼承遺產。

第四種,約定孩子年滿18周歲之後的撫養費。

本來,撫養孩子無可厚非。但撫養費法律有明文規定,即撫養孩子至年滿18周歲,孩子18周歲以後父母就沒有撫養義務了,如果父母自願撫養、支付撫養費,這是自己的事,但事先強加給一方或雙方這種法律沒有規定、也沒有明確來源的義務,就不符合法律規定了,也是無效的。

第五種,約定一方或雙方再婚後不得再生育。

生育權也是一種法定的權利,這種約定是對個人法定權利的一種限制和排除,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當然也是無效的。每個公民都享有生育或不生育的權利,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比如計劃生育法規)任何人不得加以幹涉和限制。

第六種,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未成年子女所有,但又無法及時過戶。

本來這種約定屬于贈與子女財產的一種約定,不違反固定。但因為子女沒有成年,無法及時辦理過戶。但是贈與,隨時可以撤銷,只要沒有辦理過戶或登記,贈與人隨時都可以撤銷贈與,即使是不作為不履行贈與也是可以的。所以這種關于贈與的約定是無效的,根本就無法保證財產的歸屬。

第七種,約定別人的財產歸屬。

有些夫妻為了達到離婚目的、籤署離婚協議,可能會約定其他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等)的財產歸一方或雙方所有,這種約定是無效的。因為雙方對屬於別人的財產並沒有處分的權利,屬於無權處分,當然無效。無論何時、何處,除非權利人認可、同意、默認、委託等情況,他人都沒有權利處分該人的財產。這種所有權是排他性的,任何人都沒有權利處分,除非依照法律規定。

當然,還有其他的一些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也是無效的,這裡就不再一一列舉了,這七種是比較常見的情形,假如你正在協商離婚或身邊有人正在協商,可以看看這個,以免入坑,導致協議無效而無法辦理離婚登記。

(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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