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中國離婚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一般如果雙方在協議離婚中因為一些方面例如財產分割、房產、孩子撫養權等沒有協商好的話,就會選擇訴訟離婚。
那麼在協議離婚時,都會協商一份離婚協議,約定財產、房產、撫養權、撫養費、探望時間等等。
由於大家認為離婚協議是具有法律效益的,為了給自己爭取更大的利益的時候,他們可能會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些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的約定,而這些都是屬於無效約定的,對當事人是沒有法律約束的,即使離婚之後對方沒有履行協議中的內容也無法通過法律手段要求他執行,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到底是哪些約定是無效約定呢?
1、離婚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一些夫妻離婚的時候可能是因為對方出軌,也可能是為了孩子,所以在協議中約定離婚後幾年後或者等到孩子成年了才能再婚,可是這是無效的。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和《婚姻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是享有婚姻的自由的,不受他人的幹涉。
離婚協議中約定限制再婚的條款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所以無效。
2、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
有的夫妻離婚後,害怕自己的親生孩子受冷落,所以約定即使再婚也不能再生育子女。
但是生育權是法律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與不生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而受到限制。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3、限制再婚後所生育子女吧的繼承權
一些夫妻尤其是涉及到財產過都的家庭,為了維護自己孩子的權益,也會約定財產繼承方面的內容。
但是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幹涉。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
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
4、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有時候夫妻在協商離婚的時候,在房產分割問題上有所衝突,為了避免這種衝突,一些夫妻可能直接不要房子反而也定把房子留給自己的孩子。
那麼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的話,這種情況實際上是對子女的贈與。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不動產的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準。因此如果離婚協議中只是約定了房產贈與子女但是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話,任何一方都是可以反悔的。
5、約定支付子女撫養費至18周歲以後
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我們也知道父母撫養子女是要到18周歲的,這是父母的義務,但是在子女18周歲成年以後,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例如生活不能自理等,這個時候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歲以後,18周歲以後父母對孩子的幫助,都是屬於自願行為,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
所以如果孩子離婚後跟著母親,父親就要支付撫養費至18歲,如果母親要求支付到20歲,父親是可以拒絕的。
6、在約定財產歸屬的時候不能處分別人的財產
夫妻離婚的財產分割要麼是夫妻雙方自己的個人財產或者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可是有時候在離婚的時候,由於覺得自己受委屈了,想要求多一點的賠償的時候,就會把對方父母的財產或者其他親戚的財產寫進來,要求歸為己有,但是這是無效的,因為夫妻雙方沒有權利對他人財產進行處分。
那麼離婚協議到底應該怎麼寫?寫哪些東西呢?要點來啦~
要點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該意思主要是表明男女雙方作出離婚的意思,是真實自願的。
一般表述為:「男女(甲乙)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
要點二: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的處理方式。
在釐清雙方共同財產的前提下,劃分好協商後歸各自的財產名目、數量、價值並附上清單;對共同債權享有的份額怎麼分配、共同債務怎麼清償;共同住房解決方案等問題。
(1)、不動產
處分不動產要寫明不動產的坐落位置以及房產編號。
一般表述為:「登記在甲(乙)方名下的位於XXX的房地產所有權歸甲(乙)方所有,」
(2)、動產
對於動產的處分,如機動車需要寫明機動車的牌照,發動機號等信息。
對存款需要寫明銀行卡和開戶行以及存款數額,分配情況。
(3)、其他財產
如電視機、洗衣機等,需要寫明具體情況,如什麼牌子的,什麼型號的等。履行的時候可以順利正確履行。可以列一個清單附後。
(4)、共同債務問題
夫妻因共同生活生產或經營由一方或雙方借貸債務,離婚時的處理意見。
即使沒有共同債務也要寫清楚,雙方沒有共同債務,或者一方有個人債務應個人償還等。
3、子女撫養權問題。
離婚中的孩子撫養問題,是離婚協議書中必須表明的問題,無論是否有孩子還是沒有孩子,都需要寫清楚。
有小孩的,要寫包括但不限於子女與哪一方共同生活;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應承擔的撫養費用(方式、支付時間);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行使方式及另一方應盡的協助義務。
對於撫養問題來說,一般應寫明孩子的姓名加身份號碼,由誰來撫養?撫養費多少?怎麼支付撫養費?支付撫養費的時間等。
4、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例如:(1)、隱匿轉移等財產處理
雙方確認除上述列明的財產外,沒有其他財產,如果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自動放棄該權利。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經濟幫助權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短暫解決一方的生活問題。
(3)、精神損害賠償
鑑於一方提起離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願向另一方賠償精神賠償金多少元。
(4)、違約責任的約定
雙方確認如任何一方不按照上述協議約定執行,應賠償守約方多少元。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協議書約定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否則可能導致約定事項無效。
5、雙方當事人的籤名、離婚協議製作時間。
離婚協議書約定好之後最好就不要更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