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丈夫/妻子的日子真的是過不下去了,所以雙方決定和平分手,為了孩子不缺少任何一方的愛,雙方都同意「離婚不離家」。並將這項約定寫在了離婚協議裡,沒想到結果竟然是這樣的,跟我想的太不一樣了。
無聊是非常有必要的,一個人在空白時間所做的事情,決定了這個人和他人根本的不同。
大家好,我是不做作,不裝逼,有稜角也有修養,有大智若愚,但絕不同流合汙的豬小律。每天在此跟大家分享見聞及法律知識,乃一大幸事,望喜歡、望包容。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話題是:離婚協議中哪些約定是無效的。
就像引言說的那樣,我們夫妻雙方明明已經商量好,並且寫到離婚協議上的事項,為什麼會被認定為無效呢?離婚協議不就是體現夫妻雙方自由意志嗎?
離婚協議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離婚協議中無效的約定
附條件的協議離婚無效。離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於必須即時地發生確定的效力的法律行為。附生效期限的協議離婚無效。離婚行為屬身份行為,如果在離婚協議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將婚姻終止的效力,取決於該期限的到來,這樣勢必使本應確定的身份關係變得無法確定,背離了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身份上的法律行為既不允許附條件,也不允許附期限。協議離婚不允許約定離婚不離家。
約定無效的常見情形
1、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2、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該類條款是無效的。
3、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違反法律規定無效。
4、在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只能對自己的財產(包括婚前和婚後的財產)進行處分,不得約定處分別人的財產。
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一方可以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請求另一方按約履行。如果一方還是不同意或反悔的,另一方可以提起訴訟。但是法律明確規定離婚協議中禁止約定「離婚不離家」,有約定也會被認定為無效,不會得到法律認可,也不能做有效公正。
所以,當你離婚協議中,約定有法律禁止約定的情形的,你的在離婚協議中的該部分約定,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當有一方不遵守、不履行其中的承諾時,你也沒辦法向法院起訴主張相應的約定。
這就是開頭所說的,本來為了孩子「離婚不離家」已經受盡委屈,委曲求全,沒想到法律還不買帳的原因。
人生有三樣東西是無法挽留的:生命、時間和愛。所以我們能做的就是去珍惜。豬小律會一直致力於從理性、晦澀的法律條文中,傳播人世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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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分享就到此結束了,希望對您了解法律知識有所幫助,謝謝您讀到最後,願您一切安好,我們下期不見不散。如果你喜歡這樣的豬小律,歡迎點讚、收藏、評論、關注,期待與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