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離婚協議中這6種約定無效

2020-12-20 海報新聞

大家都知道離婚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在協議離婚中,夫妻在離婚時會在離婚協議中作出一些約定,有些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約定,這類約定對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當對方違反這類約定時,也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離婚後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權是《憲法》、《婚姻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幹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二、再婚後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權是法律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

三、限定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

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後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幹涉。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違反法律規定。

四、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實為對子女的贈與。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涉及不動產的贈與,以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為準。因此,若離婚協議只約定房產贈與子女卻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後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五、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後

養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周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周歲以後,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歲以後,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於自願行為,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滿18歲後求學等的墊付義務在法律上也存在爭議,一般也就支持到18歲了。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

六、約定財產歸屬的財產屬於無權處分的別人的財產

夫妻雙方只能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當然包括婚前和婚後的財產都可以在離婚協議中進行約定,但是不得處分別人的財產。很多時候,由於雙方缺乏法律常識,往往為了某種目的或者補償對方約定己方或對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財產歸對方所有,由於對財產無權處分,因此,這樣的約定一般認定為無效。這裡不涉及委託代理關係或者追認的問題。

附離婚協議書範本

離婚協議書標準格式(範本)

男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號,身份證號:××××××××××××××××××。

女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號,身份證號:××××××××××××××××××。

男女雙方於××年×月×日在××民政局(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月×日生育一子××。因協議人雙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已無和好可能。現雙方就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兒子××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元,在每月××號前付清;直至付到成年為止。(註:如要求其支付至大學畢業,需明確約定,否則成年後就無需支付撫養費,將成年改為大學畢業即可)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註:或約定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孩子一次或帶孩子外出遊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周探望的時間不少於一天。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更改)

三、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各自名下銀行存款歸各自所有。

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座落在××路××小區××室商品房一套,價值人民幣××萬元,現協商歸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給付男方××現金××萬元,此款在本協議籤訂後的7天內付清;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歸女方××所有(註:家具清單可另行籤訂附件,清點好應有的家具和數量)。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後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註:產權手續變更的約定也很重要!)

四、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共同債權、債務糾紛。今後若發現,誰經手誰負責,若因男方/女方對外借款導致男方/女方承擔責任的,可向對方全額追償。(註:該條款可能只對內部有效,不能對抗債權人,但依據本條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對方追償。現在債權人要證明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難度很大,一般都是認定為個人債務。所以這個條款的重要性沒有以前那麼大。)

五、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於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籤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元給女方。鑑於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10000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於年月日前支付完畢。

七、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10000元給對方。

八、如本協議生效後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記處備案。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素材來源:離婚與法律、民商法律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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