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導報 中國發展網 鄞柱平、聶金秀、記者羅勉報導 8月14日,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鄭映偉等16人涉黑犯罪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貪汙罪、詐騙罪,數罪併罰,判處鄭映偉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並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以來,鄭映偉通過賄選、巴結村幹部等方式逐步當選為潮安區沙溪鎮某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2010年開始,鄭映偉糾集一批刑滿釋放人員以及社會閒雜人員,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貪汙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鄭映偉為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結構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長期非法控制了沙溪鎮某村的村務及基礎設施建設,強攬控制了高鐵潮汕站周邊的工程項目,攫取巨大的經濟利益;還實施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佔用農用地、貪汙、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當地正常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以鄭映偉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鄭映偉作為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對該組織所犯的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其他各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相應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