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駕車肇事,為了獲得車輛保險,與他人虛構事實,合夥騙保,結果參與的人全部受到刑罰。
10月12日,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案起
為騙保叫來朋友幫忙
楊某、段某、馬某三人都是大學文化,且為多年好友。
其中,楊某是我市一國有企業的職工,段某、馬某分別為我市某建築安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一家貿易公司的董事長。
2016年3月3日零時30分左右,段某喝了幾杯啤酒後,借開好友楊某的一臺奧迪牌A8L轎車,此車楊某購買了全險。
讓段某沒想到的是,當車輛行駛至一學校附近時,意外撞到了路邊的護欄上,車輛嚴重受損。於是,他趕緊打電話向楊某求助。
半個小時後,楊某和另一朋友郭某(另案處理)趕到事故現場,隨後楊某、郭某電話聯繫了未喝酒的馬某,讓其到現場冒充肇事車輛駕駛員。
馬某打車來到現場後,夥同段某、楊某等人,向車輛投保的財產保險公司報險。
馬某自稱是駕駛員,向保險公司出險人員做了虛假陳述,隨後,肇事車輛被送至大慶一汽車修理部維修。
同年8月,保險公司向楊某賠付車險33萬元,該款轉帳至楊某銀行卡內。
2019年,保險公司發現此事後報案,案發後,楊某家屬賠償了保險公司的全部損失。
隨後被告人楊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
判決
參與者全部受到刑罰
10月12日,大慶高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楊某、段某、馬某虛構交通事故事實,騙取保險公司理賠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保險詐騙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楊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段某、馬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減輕處罰。案發後,楊某自動投案構成自首,可從輕處罰;段某、馬某二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
鑑於三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已賠償保險公司經濟損失,具有悔罪表現,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
根據上述犯罪事實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法院遂以保險詐騙罪定罪。
分別判處被告人楊某、段某、馬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緩刑2年,並處罰金分別為10萬元、10萬元、5萬元。
說法
騙保最高判10年以上
針對此案,審理法官說,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保險詐騙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三被告人楊某、段某、馬某,因段某酒後單方肇事,知悉酒駕保險公司理賠不了,通過虛構交通事故事實,找到未飲酒的被告人馬某,冒充肇事車輛駕駛員,以此騙取保險理賠款,三被告人構成保險詐騙罪。
延伸閱讀
案例1 酒後「調包」都伏法
2017年3 月,四川省南充市的任某,酒後駕車撞上橋墩,致車輛嚴重受損。出事後,任某想到自己喝酒了,保險公司不會賠償損失,於是離開了事故現場。
當日晚上11點,任某將自己喝酒開車出了交通事故的事告訴楊某,讓楊某冒充當晚出交通事故的駕駛員報保險,騙取保險金47300元。
最終,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緩刑1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任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零9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案例2 寶馬燒毀騙保露餡
2018年3月2日晚上8點,一輛寶馬車在海南省中線高速著火了,車主報了警,豪車燒得只剩個空殼。
車主梁女士事發後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索賠。海南平安財產保險公司認為,該車轉了好幾手,梁某購買時僅花了30萬元,但該車卻上了188萬的自燃險。
警方通過調查,確定這是一起騙保案,最終梁某獲刑。
案例3 豪車騙保團夥栽了
2016年3月2日,四川省大英縣發生了一起嚴重的交通事故:一輛豪車撞上了石墩,然後墜入堰塘中,車上兩人通過天窗逃生,車輛報廢。
事發後,通過初步定損,保險公司需要賠付對方共計43萬餘元。可通過進一步的核實,車主王某提供的各種資料與核實後的資料有很大的出入,隨即保險公司報警。
王某交代,2016年3月開始,他所在的團夥,在該縣境內人為製造交通事故,騙取保險公司,共作案4起,涉案金額高達80餘萬元。涉案人員王某、蔣某、鄧某、袁某等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