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補充偵查程序的規範與改進

2020-12-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官主導責任」是對檢察官法律監督職責的本質提煉,也是對檢察官履職活動的鞭策和期待。退回補充偵查作為審前訴訟活動的重要制度,經過多年運行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成為審視檢察機關扛起審前主導責任情況的樣本和窗口。適應優化「案-件比」、提升辦案質效要求,其改進和發展進路更主要的是強化規範,使之契合公平正義價值,發揮發現事實、匡正程序功能,實現正確辦理案件的目的。

檢察官履行審前主導責任,主要通過監督和引導偵查活動以及案件過濾,確保提起公訴的案件符合審判要求。其中,啟動退回補充偵查程序,可以發揮進一步查清犯罪事實、彌補證據不足、追查漏罪漏犯、糾正非法取證等作用。從實證分析角度看,退回補充偵查程序在發揮正向價值作用的同時,確實也存在不必要的退查、退查提綱質量不高起不到引導偵查作用、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偏多甚至辦案超期等問題,這就需要站在檢察官履行主導責任的高度予以解決。

樹立審前主導責任的自覺性:轉變理念促「退偵」價值回歸。一是嚴守配合制約原則。偵查工作質量是準確開展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法庭審判等訴訟活動的基礎前提,偵查錯誤或偏差將造成無可挽回的不利後果。檢察機關負責審查監督偵查質量,符合條件時可以要求偵查機關重啟偵查行為,例如退回補充偵查,但由檢察機關決定重啟偵查不宜成為常態。對偵查機關的配合制約決定了檢察機關應尊重偵查機關在查清事實方面的主導地位,不得隨意要求重啟偵查程序,以「假退查」爭取辦案時間等做法違背該原則。二是強化尊重和保障人權。退回補充偵查是刑事訴訟程序的「倒流」,不規範適用將不利於被追訴者的人權保障,檢察機關「案-件比」係數的提升會增添被追訴人及其親屬的訟累,原則上應將該措施作為「保留手段」,不得輕易啟動;即使啟動,也應儘量控制辦案周期,減少案件延宕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時間。三是堅持案件質量導向。相對於常規偵查,退回補充偵查屬於對質量有瑕疵的案件採取的帶有補救性質的措施,常規偵查的質量對退回補充偵查的適用有抑制作用。偵查質量瑕疵的成因主要可歸結為偵查人員證據意識不夠,證據體系有缺陷;取證能力不足,必要證據未能提取;偵查行為規範性不夠,證據合法性存疑等。而退查的初衷主要就是彌補案件事實證據缺陷,提高案件偵查取證質量。

外部引導:主導構建證據體系,發揮退查制度效能。退回補充偵查作為常規偵查的例外情形,不得隨意輕啟。因此,需要採取綜合手段解決或預防偵查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以減少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程序的依賴。

一是個案介入。第一,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檢察機關應強化提前介入,以專業的敏感性、全局的前瞻性,預判偵查活動中可能伴隨的證據風險,提醒偵查人員在偵查方向、證據重點、瑕疵規避等方面加強注意,將庭審的刑事證明標準傳導到偵查階段。第二,對於普通案件,應前移監督節點。引導偵查的時間節點距離案發時間越早效果越好。因偵查工作保密需要、尊重偵查機關獨立性、時間人力因素等,提前介入並非引導偵查的常態,因此在審查逮捕階段開展引導,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4條關於製作繼續偵查提綱的規定落到實處成為一個較為適宜的選擇。通過同步、動態的引導和監督,保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正當性和有效性。

二是類案協商。退回補充偵查適用率高、偵查機關補查質量不佳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偵檢機關在證據能力、證明方法、證明標準等方面缺乏統一認識,存在偵檢銜接不暢的問題。認識觀念上的問題並不能通過簡單的反覆退查予以解決。檢察機關應總結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中發現的偵查工作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特別是在類案辦理中應注意的具有規律性的事項,強化與偵查機關溝通,達成共識,將偵查、審查起訴的證據證明標準統一到法院裁判標準上,減少因認識差異適用退回補充偵查的情形。

三是提升退查實質作用發揮。強化退查必要性考量,提高退查文書質量,增強可行性、說理性;注重協調配合,暢通交流渠道,及時溝通意見,實時掌握退查進度效果,偵檢機關共同提高證據質量、解決證據問題。

內部監管:強化內控,著力規範退查制度運行。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充分保障檢察官依法獨立履職,健全和落實內部監督管理機制。

一是發揮檢察長和部門負責人的監督管理職責。理順檢察官獨立辦案與檢察長、部門負責人監督管理之間的關係,明確監督管理權限、管理方式。檢察長、部門負責人應對檢察官辦案的整體質量效果進行分析評價,對退回補充偵查適用情況提出指導意見,對濫用、錯用退回補充偵查或無故拖延行為進行及時糾正。

二是充分發揮案件質量評查的監督作用。建立與新型司法權力運行模式相適應的案件質量評查制度。對照《關於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定期對退回補充偵查工作開展專項評查,重點對補查必要性、補查提綱的內容和質量等進行評價,清理「假退查」,降低「案-件比」,促進提升補充偵查水平。

三是保障當事人知情權。引入外部監督以強化內部管理。對於採取退回補充偵查程序的,告知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被害人等相關情況,接收和重視訴訟參與人以及人民監督員的意見建議,將監督意見作為重要信息來源,增強檢察管理的準確性、針對性。

(作者單位: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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