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河南省教育廳對外發布《河南省培訓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為切實加強我省培訓機構監管工作,促進培訓市場規範健康發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共六章三十三條,從監督與管理、變更與終止、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公眾可通過電話、電子郵箱、通信等方式提出反饋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2月4日。
培訓機構不得有這些行為
《徵求意見稿》明確,培訓機構不得強制、誘導學員使用消費貸款,不得捆綁貸款、金融等產品或者服務。對金融機構貸款辦理及相關業務的監督管理,由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河南銀保監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分別按照職責依法實施。
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與培訓類別和規模等相適應的專兼職員工隊伍,不得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聘用外籍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培訓機構的員工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對部分特定人員從業資格的監督管理,涉及教師資格證的,由教育部門依法實施;涉及其他從業資格的,由相關從業資格的認證單位或者所屬行業領域確定實施監管的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實施。
同時,對培訓機構各類工作人員勞動關係和社保繳納的監督管理,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實施。
對聘用外籍人員的監督管理,涉及出入境的,由公安部門依法實施;涉及外籍人員工作許可的,由科技部門依法實施。
培訓機構有這些行為可追責
《徵求意見稿》指出,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民政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併培訓機構的;
(二)擅自改變培訓機構名稱、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管理混亂嚴重影響培訓秩序,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惡意終止培訓業務、抽逃資金或者挪用培訓業務經費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來源:河南省教育廳
編輯:王 鑫丨責編:李 騰
主編:馮紅亮 | 審核:潘會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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