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
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籤發的執行死刑命令
依法對搶劫犯郭峰
執行死刑
1998年11月3日凌晨3時許,郭峰酒後攜刀至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原新華院31棟5號院內實施搶劫。
敲開房門後,郭峰進屋持刀對受害人反覆捅刺,先後將屋內的李某、左某捅倒。
捅刺時,因用力過猛,郭峰右手被自持刀具割傷。
隨後郭峰對該屋內南、北臥室的雙人床、寫字檯抽屜等處進行翻找,後逃離現場,返回到其務工的燒烤店。
案發後,郭峰離開寧夏,返回原籍黑龍江。
同日10時許,李某、左某被人發現時,已經死亡。
經法醫檢驗鑑定,李某、左某均系被他人用單刃刺切器致失血性休剋死亡。
2016年10月26日,郭峰在天津市武清區被抓獲歸案。
石嘴山中院認為,郭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於凌晨入戶,採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在搶劫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持刀捅刺致二人死亡 ,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郭峰作案手段極其殘忍,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
作案後與他人編造謊言逃避法律追究,長期外逃期間又實施犯罪行為被處罰 ,歸案後不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沒有任何法定、酌定從輕情節,應當對被告人郭峰從嚴懲處。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峰犯搶劫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對郭峰以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郭峰不服,提出上訴。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並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依法覆核,裁定核准對郭峰的死刑判決。
來源: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 銀川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