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日前,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修訂了《陝西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新規規定,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實行市場調節價。
各設區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教育、財政等部門建立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每 3-5 年核定一次保教費收費標準。
不同等級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縣(區、市)域內相同等級的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應統一。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由各縣(區、市)教育主管部門商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統籌考慮政府投入、辦園成本、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最高收費標準。
新規規定,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包括夥食費(含餐點)、體檢費和保險費,應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併統一收取。嚴禁為收取費用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
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收取書本費等其他費用;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鈎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新規還對「退費」作出了詳細規定,幼兒園對入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不得跨學期預收。幼兒因故退(轉)園的,幼兒園應當根據已發生的實際保教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一定預收費用。
實行按月繳費的幼兒園,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費、住宿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住宿費。
實行按學期繳費的幼兒園,當月退費規定參照上述按月繳費的退費政策執行,剩餘整月保教費、住宿費全額退還。因園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幼兒不能正常入園的,幼兒園應當按實際天數退還保教費、住宿費。
因幼兒園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幼兒不能正常在園的,幼兒園應全額退還所繳保教費、住宿費,造成幼兒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服務性收費應按未服務的實際天數據實退還所繳費用。
新規明確,幼兒園收費實行公示制度,應通過門戶網站、公示欄、公示牌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主體、收費對象和退費規定、舉報電話等相關內容,主動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幼兒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及減免優惠規定等內容。招生前沒有按規定公示收費標準,或者沒有明確收費標準調整的,對新招生幼兒的收費不得超過上年度的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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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省發展改革委員會 西部網 編輯 / 李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