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本區流動就業創業人員隨遷子女入學管理工作,規範有序地開展好流動就業創業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試點工作,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成立區流動就業創業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協調各職能部門的工作;各職能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組織實施。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積分管理辦公室),辦公室成員由區綜治辦、公安分局、人社局、社會事業局分管領導組成。各試點鎮、街道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和積分管理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積分入學工作。
第三條在試點鎮、街道居住的流動就業創業人員可為其符合入學條件的子女申請就讀納入積分管理的公辦小學的起始年級。(非起始年級轉學按照《江蘇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規定》執行;企事業單位引進的國家、省、市各類人才計劃支持的人才以及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人才子女的入學,按《關於加強人才子女入學保障的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條在試點鎮、街道居住是指在試點鎮、街道擁有合法固定房產(含購買的商品房、安置房、農村自建房)或租賃房屋(對在本單位宿舍居住的視作租賃房屋)居住並連續滿1年以上。
第五條流動就業創業人員積分管理採取個人自願、分校申請、統一管理、動態調整的模式;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兼顧、分類管理、按校排名的原則實施。
第六條流動就業創業人員積分管理計分標準由基礎分、附加分兩部分組成。其中基礎分指標包括居住情況、工作情況、參加社會保險情況、計劃生育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情況和基礎教育情況等內容;附加分指標包括投資納稅、社會貢獻、緊缺急需人員、誠信守法記錄等內容。具體內容見《常州市新北區流動就業創業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管理計分標準(試行)》。
第七條區(試點鎮、街道)各職能部門應明確具體責任人,按照相應職責開展工作。
宣統部:負責積分入學管理的宣傳工作。
政法委:綜治辦協助積分管理辦公室工作,負責「平安江蘇」志願者核查評分及匯總積分分值等工作;信訪局負責信訪矛盾的接待調處工作。
經發局:負責確定區重點工業企業和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名錄。
人社局:負責勞動合同、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情況證明、本區重點工業企業和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職工認定的核查評分;民政局負責申請人參與社區建設情況的核查評分;紅十字會負責無償獻血或機採血小板的核查評分。
社會事業局:教育文體局負責會同試點鎮、街道流動就業創業人員隨遷子女入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列入積分入學管理的學校名單和學位數,申請人子女基礎教育情況的核查評分,安排獲得《入學準入卡》的流動就業創業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工作;衛計局負責兒童預防接種情況、計劃生育相關證明材料的核查評分。
行政審批局:負責營業執照的核查評分。
公安分局:負責居住證和居住年限、戶籍證明(戶口簿)、家庭關係證明、見義勇為受到表彰、無違法犯罪記錄等項目的核查評分。
國稅局:負責國稅納稅憑證的核查評分。
地稅三分局:負責地稅納稅憑證的核查評分。
第八條流動就業創業人員隨遷子女享受入讀公辦學校的學位指標數,由區教育文體局會同試點鎮、街道流動就業創業人員隨遷子女入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商定後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試點鎮、街道設立流動就業創業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工作管理服務中心(或管理服務窗口、管理服務點),統一受理所在地流動就業創業人員積分入學申請,並負責諮詢、材料初審和錄入等工作。
第十條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流動就業創業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工作管理服務中心(或管理服務窗口、管理服務點)提出積分入學申請,並填寫積分入學申請表。
第十一條 申請小學積分入學的流動就業創業人員隨遷子女必須是相應年份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年滿6周歲的適齡兒童。流動就業創業人員隨遷子女只能由父母一方申請積分。已在起始年級就讀的,不能通過積分管理重新申請就讀起始年級。
第十二條申請人在提交《積分入學申請表》時須提交下列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一)必備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家庭關係證明;
3.在試點鎮、街道有合法固定房產的,提供不動產權屬證書或其他合法購買手續;租賃房屋居住的,提供試點鎮、街道的居住證;
4.戶籍地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村(社區)、鎮(街道)、縣(市、區)三級證明材料;
5.申請人子女的兒童預防接種證和兒童入園、入學預防接種證查驗證明。
(二)選擇材料:
1.在本區參加企業社會保險的,提供社保編號和社保繳納記錄;
2.就讀縣(市、區)註冊幼兒園蓋章的證明幼兒就讀年限的《家園聯繫手冊》;
3.在本區域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提供與現在單位籤訂的勞動合同,在本區域自主創業的提供實際經營的工商營業執照;
4.在本區納稅的,提供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納稅憑證及納稅人身份證複印件;
5.近三年申請人或其配偶在常州本地有見義勇為的,提供區級及以上見義勇為基金會頒發的榮譽證書或表彰決定;
6.近三年申請人或其配偶在本區無償獻血每300毫升全血或者每1個治療單位機採血小板的,提供獻血證;
7.近三年申請人或其配偶自願加入「平安江蘇」志願者隊伍的,提供相關證明;
8.積極參加合法固定房產或居住證所在地的城鄉社區建設工作的提供「榮譽村民」或「榮譽居民」證書或相關證明;
9.在本區域重點工業企業和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工作證明;
10.申請人根據《常州市新北區流動就業創業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管理計分標準(試行)》要求可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人可填報居住所在地對應的參加積分入學的1所公辦學校,也可同時填報1所試點鎮、街道範圍內有空餘學位的統籌公辦小學。
第十四條試點鎮、街道流動就業創業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工作管理服務中心(或管理服務窗口、管理服務點)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進行核對、確認後,出具受理回執交申請人,原件退還,複印件存檔。
第十五條 試點鎮、街道流動就業創業人員子女積分入學工作管理服務中心(或管理服務窗口、管理服務點)應建立申請人積分管理檔案,實行一人一檔。錄取工作結束後,將錄取人員檔案送交相關學校保管,未錄取人員檔案由各地指定小學保管,保管期為1年,過期檔案由指定小學予以銷毀。
第十六條試點鎮、街道積分管理辦公室對流動就業創業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工作管理服務中心(或管理服務窗口、管理服務點)收取的材料進行覆審,覆審未通過的退回流動就業創業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工作管理服務中心(或管理服務窗口、管理服務點),並由其通知申請人對材料補充完善後進行重新提交。試點鎮、街道積分管理辦公室對覆審通過的材料組織各職能部門進行審核評分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第十七條 申請人偽造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不予納入積分管理;已納入積分管理的,取消其積分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參加積分入學。違反相關法律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試點鎮、街道積分管理辦公室對各相關職能部門的評分情況進行匯總,並按照學校對申請人所得積分進行排名並公示。對填報統籌學校的申請人,其子女未被居住地公辦學校錄取的,在統籌學校所在地的申請人之後進行排名。申請人積分基礎分滿30分取得排名資格。
第十九條在總積分相同、排名並列的情況下,根據申請人基礎分情況進行排名;基礎分再次並列的,根據申請人擁有合法固定房產的時間或居住證的登記時間先後順序進行排名。錄取公示後,申請人自願放棄錄取資格的,由積分管理辦公室核實後予以順延。
第二十條申請人對積分情況有異議的,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在公示結束前到提交申請的流動就業創業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工作管理服務中心(或管理服務窗口、管理服務點)提出積分覆核要求,也可通過來信、來電、來訪等形式在公示期內向試點鎮、街道積分管理辦公室舉報或投訴。試點鎮、街道積分管理辦公室統一將投訴或舉報材料移交相關部門核查,相關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核查,核查結果反饋鎮、街道積分管理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試點鎮、街道流動就業創業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工作管理服務中心(或管理服務窗口、管理服務點)從6月1日至6月15日為積分材料受理期,6月16日至6月20日,各受理點只接受申請人的補充材料,6月21日起,不再接受任何材料;6月20日至6月30日,由鎮、街道積分管理辦公室組織各職能部門審核材料並計分;7月1日至7月5日鎮、街道積分管理辦公室分校公示積分情況和學位指標數;7月6日至7月9日鎮、街道積分管理辦公室分校公布錄取人員名單;7月10日至7月12日,申請人到各受理點領取《入學準入卡》;7月15日前完成入學報名工作(具體時間節點可根據具體情況微調)。
第二十二條在公示積分期間,申請人、受理點工作人員發現評分錯誤的,可向試點鎮、街道積分管理辦公室申請糾錯,逾期積分管理辦公室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條獲得入學準入資格的申請人攜帶《入學準入卡》,在規定時間內至準入學校為子女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四條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三章第十九條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於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特殊適齡兒童,應接受特殊教育,不適用本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