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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荔灣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實施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在我市就業、創業、生活、就學的非本市戶籍人員隨遷子女在我區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的實施意見》(穗府辦函[2016]174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來穗人廣州市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穗府規[2018]9號)和《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州市荔灣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荔府辦[2017]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中所稱「來穗人員」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廣州市居住、廣州市就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且持有在廣州市辦理的《廣東省居住證》連續滿1年的非廣州市戶籍人員。來穗人員為其非廣州市戶籍的適齡隨遷子女申請我區義務教育階段起始年級公辦學校學位或政府實行補貼的民辦學校的學位,適用本方案。
凡符合《廣州市義務教育階段政策性照顧學生清單》條件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和區政策性照顧借讀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按當年市、區中小學招生工作相關規定安排義務教育學位的,不適用本方案。
第三條
本方案的實施由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負責,具體由區教育局、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牽頭,區招生考試委員會成員單位協助。
第二章 申請積分制入學的條件
第四條
來穗人員為其隨遷子女申請在我區積分制入學時,須持有在廣州市辦理的有效期內《廣東省居住證》連續滿1年(截止時間為2019年3月29日),在廣州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其中一個險種),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在我區有合法穩定住所;2.在我區有合法穩定職業。
其隨遷子女須符合以下條件:申請入讀小學一年級的隨遷子女:截止2019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年滿6周歲,且尚未入學;申請入讀初中一年級的隨遷子女須為當年應屆小學畢業生。
第五條
關於合法穩定住所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申請人或其配偶或隨遷子女在我市擁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產證明、購房協議、宅基地證明、集資房證明、拆遷協議等證明材料之一。
(二)申請人在我市租賃住房的,提供在有效期內的房屋租賃合同,並且已在市(或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房屋所在地街道(鎮)來穗人員服務管理中心及其他授權辦理備案機構辦理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三)在我市服務單位提供的住所居住的,提供服務單位出具的居住證明,以及單位宿舍用房產權、租賃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
第六條
關於合法穩定職業是指:
申請人提供在我市範圍內(含在我市登記註冊的用人單位和住所地在我市的用人單位等)與用人單位籤訂的勞動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最近一份須在有效期內)等證明材料之一;或提供在我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的營業執照或工商企業登記證(須在有效期內)。
第三章 申請積分制入學的流程
第七條
申請人必須在「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系統」註冊並按要求填報資料,取得積分分值後,才能參加2019年荔灣區積分制入學申請。積分制入學是按照《2019年荔灣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指標及分值體系表》(以下簡稱指標體系表,見附件1),對申請積分入學的隨遷子女的同一法定監護人(父或母一方)各項指標進行量化並賦予一定的分值,按指標體系表計算、排序,按積分由高到低順序公示積分結果。
積分分值相同時按照在我市連續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的時間排名;在我市連續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的時間也相同時,按照在本市繳納社會醫療保險時間排名。
第八條 積分制入學申請流程:
(一)申請報名參加2019年荔灣區積分制入學(小學一年級或初中一年級)的申請人,須在2019年3月29日17:00前登陸「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https://djf.lsj.gz.gov.cn/bjfpublic/login)申請積分或提出積分調整、積分異議,並於2019年4月8日17:30前持相關材料原件到居住所在街道積分制服務管理窗口完成受理。
(二)申請人取得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系統積分後,應詳細閱讀並遵守本方案的相關要求,準備相應的基本材料及積分材料後,在「荔灣教育信息網」 (http://www.gzlwedu.org.cn)註冊登錄「廣州市荔灣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網上申請系統」填報申請資料,上傳資料圖片,並在系統確認提交。預審通過後,按規定下載列印《廣州市荔灣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申請表》,並持相關材料到居住地所屬街道政務中心受理窗口遞交。
(三)積分入學審核: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組織各街道來穗服務中心依照「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系統」的信息資料開展審核,必要時組織區相關單位進行匯審。
(四)公布招生計劃:區教育局根據本區實際於6月11日前在「荔灣區政府網」(http://www.lw.gov.cn)、「荔灣教育信息網」(http://www.gzlwedu.org.cn)公布當年招收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的公辦學校和政府實行補貼的本行政區域內民辦學校的招生計劃。
(五)公示及申訴。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將積分計算結果通過荔灣區政府網站和荔灣教育信息網向社會公示,其中分數相同者按指標體系表中的「指標編號」順序依次進行比較排名,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自然日。
對本人的公示積分有異議的申請人,可於公示期間向原受理街道政務中心申請複查。
第一批公示:統籌安排公辦學位。在我區連續穩定居住(即購房或租賃)並在我區辦理《廣東省居住證》滿5年、在我區勞動就業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5年的來穗人員(申請初中學位的,其隨遷子女須具有我區小學學籍)。
第二批公示:不符合第一批公示條件的來穗人員,按積分高低順序統籌安排公辦學位或政府補貼的民辦學位。
(六)填報志願。取得積分制入學資格的申請人於規定時間通過指定網站填報志願。逾期未上網填報志願視為放棄積分制入學資格。
(七)安排學位。區教育局根據招收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的公辦學校和政府實行補貼的民辦學校的招生計劃,按照來穗人員積分計算結果以及申請人的入學志願,優先招收第一批公示名單的隨遷子女;招收完第一批公示名單的隨遷子女後,根據學位具體情況招收第二批公示名單隨遷子女。
(八)學位確認。申請人在6月24-25日內確認錄取結果,逾期不確認視為放棄積分制入學資格。
(九)報到註冊。隨遷子女須於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學校辦理報到註冊手續。逾期不辦理或不服從安排的,視為自動放棄學位,該申請人本年度參與積分申請所獲得的積分自動失效。
以上各流程時間節點以《廣州市荔灣區2019年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日程表》為準。
《廣州市荔灣區2019年來穗人員
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日程表》
第四章 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九條
區教育局和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負責統籌指導開展本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工作。區有關職能部門明確職責、加強溝通、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切實保障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工作順利推進。各街道辦事處按要求負責受理來穗人員積分制入學申請、預審、初審、複查工作。
第十條
來穗人員隨遷子女錄取到公辦學校的,直接享受免費義務教育;錄取到政府實行補貼的民辦學校的,按《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的實施意見》(穗府辦函〔2016〕174號)標準扣減學雜費。
第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獲得公辦學位的學生,在其小學或初中學段就讀期間,區教育局不再受理該生轉學至區內其他學校的申請。小學升初中需重新申請初中階段學校的積分制入學。
第十二條
不參加積分制入學、放棄積分制入學資格或因條件限制未達積分制入學資格的來穗人員,可自行選擇到合法開辦的民辦學校為子女申請入學。
第十三條
來穗人員必須保證其所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及證件、證書、相片真實有效,如有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申請資格以及相應補貼,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荔灣區教育局監督及舉報電話:81948211
荔灣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監督及舉報電話:81376759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方案由區教育局、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待2019年廣州市荔灣區中小學招生工作完成後廢止。
2019年廣州市荔灣區各街道積分制服務
及積分入學受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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