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政務處分法》),全文共七章六十八條,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公職人員懲戒制度的國家法律,這也是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所提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具體體現。
此前,關於公職人員處分的情形、適用規則、程序等方面的規定,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缺乏集中統一的規定,這也就制約了政務處分工作的規範化開展。《政務處分法》的出臺,有利於推進政務處分工作的規範化、法治化,為監察機關實施政務處分提供了法律依據,從而更好地實現全面從嚴治黨治吏。
一、適用對象明確,充分發揮懲戒威懾力
《政務處分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六類人員,即: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由於未擔任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或者國有企業人員職務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存在著無職可撤、無級可降的情況,因而在《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三條中作如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降低薪酬待遇、調離崗位、解除人事關係或者勞動關係等處理」。這就確保了對所有違法公職人員的處分無死角,十分嚴密。同時,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也規定,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並依法對其進行相應處理。這也就構建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政務人員處分體系,確保監督對象無死角、無盲區,釋放出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強烈信號,力求真正發揮出政務處分的懲戒威懾作用。
二、權利保障充分,依法保護履職積極性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所作《決定》中,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提高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能力部分,提出要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即「保證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依法正確行使,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政務處分法》在明確適用對象,充分發揮懲戒威懾力的基礎上,也加強了對公職人員的權利保障。《政務處分法》第三條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第四條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第五條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第六條規定,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與此同時也設專章第五章—覆核、審核,確保案件公正調查處理,政務處分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第五十三條也明確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中發現公職人員受到不實檢舉、控告或者誣告陷害,造成不良影響的,應該按照規定及時澄清事實,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這既維護了法律實施的權威性和政務處分的嚴肅性,又充分的保障了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避免了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等不作為、慢作為現象的出現。
《政務處分法》的施行,一方面加強了公職人員的管理,使其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守得住清貧,耐得住寂寞,擋得住誘惑;另一方面也保護了公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最終落腳點是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切實實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