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題:遺產分配的原則。
民法典第1130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遺產分配的基本原則
繼承人均屬親屬,都有血緣基因關係或法律上擬制關係,繼承權是相等的。遺產並不是個人通過勞動獲得的收入而是因身份關係而獲得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可以說是「撿來」的財產,「有福同享,有難同當。」故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有份且均等。但對於年老者或年幼者的繼承人可以予以照顧,多分遺產。與被繼承人長期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也應多分。對於不盡扶養義務、不盡孝道的應當不分或少分。
二、遺產分配糾紛案例
案例1:遺產超過20年未分割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即遺產成為繼承人的共有財產一直未分割,20年後產生糾紛,還受法律保護張三李四系夫妻,在婚姻期間生育張某1、張某2。張三李四夫妻共有財產房屋一處。李四在1994年去世,張三在1996年去世,留有遺產房屋一套,該房屋登記在張三名下,一直未變更。
張某1一直使用該房,到2018年,因政府開發需要,對該房已徵收,張某1得補償款160萬。張某2認為,該房屋系其父母遺產,父母即既沒立遺囑,其也沒放棄繼承,其要求分割補償款50%。張某1稱,其父母死亡超過20年,該房系其居住、管理,張某2無權分割補償款。
分析:該房屋系張三的遺產,依法應當由其子張某1、張某2共同繼承,屬於二人的共有財產。
(1)該房屋能夠確定為張三的遺產。張三1996年去世,留有遺產房屋一處。該房屋登記於張三名下,一直沒有變更登記。而李四蘇於1994年去世。
(2)該房屋作為遺產,應由張某1、張某2二人繼承,為二人共同財產。李四生前未訂立遺囑處分其遺產,該房屋應由張某1、張某2二人依法繼承。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本案張三的遺產繼承從1996年已經開始,其法定繼承人張某1、張某2。而二人均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故應認定張某1、張某2已接受並開始繼承該房屋。所以,該處房屋為張某1、張某2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