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超過20年未分割,發生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020-12-17 法公社

本章主題:遺產分配的原則。

民法典第1130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遺產分配的基本原則

繼承人均屬親屬,都有血緣基因關係或法律上擬制關係,繼承權是相等的。遺產並不是個人通過勞動獲得的收入而是因身份關係而獲得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可以說是「撿來」的財產,「有福同享,有難同當。」故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有份且均等。但對於年老者或年幼者的繼承人可以予以照顧,多分遺產。與被繼承人長期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也應多分。對於不盡扶養義務、不盡孝道的應當不分或少分。

繼承人

二、遺產分配糾紛案例

案例1:遺產超過20年未分割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即遺產成為繼承人的共有財產一直未分割,20年後產生糾紛,還受法律保護張三李四系夫妻,在婚姻期間生育張某1、張某2。張三李四夫妻共有財產房屋一處。李四在1994年去世,張三在1996年去世,留有遺產房屋一套,該房屋登記在張三名下,一直未變更。

張某1一直使用該房,到2018年,因政府開發需要,對該房已徵收,張某1得補償款160萬。張某2認為,該房屋系其父母遺產,父母即既沒立遺囑,其也沒放棄繼承,其要求分割補償款50%。張某1稱,其父母死亡超過20年,該房系其居住、管理,張某2無權分割補償款。

分析:該房屋系張三的遺產,依法應當由其子張某1、張某2共同繼承,屬於二人的共有財產。

(1)該房屋能夠確定為張三的遺產。張三1996年去世,留有遺產房屋一處。該房屋登記於張三名下,一直沒有變更登記。而李四蘇於1994年去世。

(2)該房屋作為遺產,應由張某1、張某2二人繼承,為二人共同財產。李四生前未訂立遺囑處分其遺產,該房屋應由張某1、張某2二人依法繼承。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本案張三的遺產繼承從1996年已經開始,其法定繼承人張某1、張某2。而二人均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故應認定張某1、張某2已接受並開始繼承該房屋。所以,該處房屋為張某1、張某2共同財產。

相關焦點

  • 未分割遺產權屬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張某澤去世後,各繼承人一直未對該房屋進行分割。被告張某森於 2016年 5月 20 日向不動產登記中心要求權利登記,確認該房由其所有。原告張某升於 2017年8月10 日提起訴訟,請求分割訴爭房屋,被告張某森辯稱原告張某升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
  • 繼承人間的房屋遺產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
    其後的房屋遺產權屬糾紛是物權糾紛而非繼承權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案情  周明娥、周學根和周學新系姐弟,1984年三人之父病故,留有浙江省長興縣雉城鎮解放東路97-3號房屋一幢,但三人當時並未對該房屋進行遺產分割。1986年周學根搬離該房屋,由於周明娥已外嫁,該房屋自此由周學新居住並管理。
  • 繼承遺產在未分割的情況下是否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王某於1997年去世。董某奇於2006年因車禍去世,本案原告系董某奇的妻子梁某花及女兒董某欣,兩人在董某奇去世後不久搬離了該棟樓房。  2018年9月,董某居住的房屋拆遷,政府對該房屋進行拆遷安置補償。2019年2月8日,董某通過現場視頻形式表示其名下遺產由其兒子董某祿及董某年二人繼承,不分給原告梁某花及董某欣,現場僅有董某子女在場,無其他見證人。2019年2月22日,董某去世。
  • 繼承糾紛訴訟時效法律適用問題研究
    對此法條的理解有以下幾種:有的認為繼承糾紛應當嚴格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有的認為根據民通意見第177條規定,繼承糾紛轉化為共有權糾紛後,是否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法律未明確規定,且學術界和實踐中都存在一定的爭議,但根據該條的意思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有的認為,遺產處於共同共有狀態後,應當從侵害共有權的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且不論從繼承開始到起訴是否超過20年。
  • 要求分割遺產的繼承案件不適用相關訴訟時效 參照共有財產分割
    ­  原告黃大哥的子女訴稱,黃依姆先於黃大哥去世,但黃大哥在其實際接受黃依姆遺產前去世,因此原告享有拆遷安置權益的50%,應依法分割黃依姆的拆遷安置權益。­  被告黃小弟、黃小福則辯稱,根據《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八條「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的規定,本案訟爭遺產的繼承最遲於黃依姆死亡時即已開始,而黃大哥的子女直到20年後才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遺產,其起訴時間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
  • 要求分割遺產的繼承案件,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民事案件一般都有訴訟時效,要求分割遺產的繼承案件是否也適用訴訟時效呢? 網友諮詢: 要求分割遺產的繼承案件,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這裡的繼承權糾紛,是指享有繼承權的自然人身份有爭議,或者說繼承人中是否存在喪失繼承權、是否存在繼承人以外的可分得遺產的自然人等情形,如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行為,再如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以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
  • 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而遺產一旦被侵害,則屬於繼承權糾紛,適用於訴訟時效。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因此在繼承事實發生之後應當及時分割遺產,以保護屬於自己的遺產份額不受侵害。   2.提醒讀者注意訴訟時效的變化   2017年10月1日最新實施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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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母親去世後,留下一套房子,現在都已經20年了,一直由我弟弟居住,現在我想分割遺產,請問已經過訴訟時效了嗎?答:根據《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2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未分割,各繼承人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依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遺產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當事人訴請享有繼承權、主張分割遺產的糾紛案件,應參照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主張分割遺產的案件,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 父母死亡18年後才要求分割遺產,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但張建強認為,父母死亡已經18年,張建國、張翠芹、張翠華、張翠榮四人並沒有起訴要求繼承父母的房產,而是由自己一直對外出租父母留下的房屋,自己才是遺產實際的佔有人,現在,張建國、張翠芹、張翠華、張翠榮要求繼承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因此,不同意張建國、張翠芹、張翠華、張翠榮四人要求參與拆遷安置的要求。
  • 普法專欄 | 繼承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是3年,《繼承法》規定的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另根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的通知》有關繼承遺產分割案件,應參照共有財產分割原則,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即該案訴訟時效並未經過。02遺產沒有分割,就被我母親和大哥賣了,侵犯了我的什麼權利?
  • 父母去世多年未分割遺產訴訟時效怎麼算
    2000年,田先生與張女士先後病故,留下一棟房屋,該房一直由田先生的大兒子佔用。2006年,田先生的小兒子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遺產。庭審中,田先生的大兒子表示,本案早已超過訴訟時效。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父母去    世多年未分割遺產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執行。
  • 爺爺二十年前的遺產,後輩發生爭議,訴訟請求不同,輸贏截然相反
    超過二十年的遺產繼承糾紛案件中,往往伴有財產確權糾紛。該房產大部分繼承已經放棄繼承權,且在1988年劉某五己經登記過戶即其權利侵害已超過二十年。《繼承法》第2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8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得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不得再提起訴訟。
  • 轉繼承適用訴訟時效嗎,轉繼承有什麼特徵?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而轉繼承人就是實際接受遺產的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在實踐中,轉繼承的發生是需要符合法定條件的。那麼轉繼承適用訴訟時效嗎,轉繼承有什麼特徵?
  • 繼承人要求確認其他繼承人佔有的遺產為共有,受訴訟時效限制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2條規定:「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在二年以內起訴的,應當受理。」
  • 已經超過2年但未超過3年的債權請求權能否適用新的3年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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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繼承房產有糾紛,存在訴訟時效嗎?通過這兩個案例比較分析一下
    京雲房產律師團了解到,雙方履行完協議後,甲找朱某評理,說該房屋是其父母留下的遺產,都應享有權利,雙方為此發生爭吵,乙起訴至法院。朱某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遺產繼承的時效為2年,目前主張遺產繼承已超過訴訟時效,應視為放棄了繼承權。
  • 遺產繼承訴訟是否會過期?很多年之後還有效嗎?
    遺產未分割且繼承人未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此時繼承已經完畢、繼承權已經實現。其後的房屋遺產權屬糾紛是物權糾紛而非繼承權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011年10月28日,周明娥、周學根再次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對房屋的共有份額。周學新一審答辯稱,本案應屬繼承權糾紛,且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已逾20年,故已超出繼承法規定的訴訟時效。
  • 在民事糾紛中,有哪些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民事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在該期間屆滿後,發生義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其給付義務效果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據《民法總則》第188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 應該記住:2年、20年,仍是向法院提起繼承糾紛時效的兩個界限
    王律師回答說:「 對,你永遠是合法繼承人之一,但自從你母親去世已經過去30年了,根據法律規定,你的權益目前已經不受法律保護了。」老張大吃一驚說:「為什麼 ?」王律師回答:「 你應該首先明白什麼是訴訟時效?以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有無時效限制這兩個問題?」訴訟時效是什麼意思?
  • 要怎麼提起遺囑繼承糾紛訴訟,遺產繼承訴訟時效有多久?
    【點擊文末小程序,免費諮詢法律問題】  遺囑繼承糾紛應以對被繼承人有法定繼承權的自然人為原告,以剩餘所有其他繼承人為被告。那麼要怎麼提起遺囑繼承糾紛訴訟,遺產繼承訴訟時效有多久?  網友諮詢:  要怎麼提起遺囑繼承糾紛訴訟,遺產繼承訴訟時效有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