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五十的湯某原是金陵藥業的副總裁,還兼任金陵製藥廠的廠長。從 1997 年進入金陵製藥集團工作,到後來的位居高位,湯某漸漸迷失初心。他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索取或收受賄賂款,讓供應商論斤給他買蟲草,妻子開公車撞人後他甚至動用金陵製藥廠的資金來墊付傷者醫療費。11 月 14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此案,湯某因犯貪汙罪和受賄罪被判刑。
廠長利用職務便利貪汙受賄
據悉,金陵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國有獨資公司南京新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金陵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陵製藥廠 ( 以下簡稱 " 金陵製藥廠 " ) , 是該公司的非獨立法人性質分支機構。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湯某是 1963 年出生,博士文化。據湯某交代,他是 1997 年 3 月進入金陵製藥集團,在技術中心當員工。2001 年 1 月開始,金陵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任命他為金陵製藥廠廠長。後來他在擔任金陵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和副總裁期間,還兼任金陵製藥廠的廠長。
是什麼原因導致湯某落馬?根據法院的裁判文書,湯某犯下貪汙罪和受賄罪。2004 年至 2018 年 , 湯某在擔任金陵製藥廠廠長期間 ,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 為業務單位在該廠供貨商選擇、貨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謀取利益 , 先後多次索取或收受賄賂款合計人民幣 72.1 萬元。而貪汙罪則是因為他在妻子開公車撞了人後,讓駕駛班班長用廠裡名義處理了後續事宜並支付相關費用。
湯某沒想到,從 2012 年開始,廠裡的一名退休員工注意到安瓿瓶的質量問題,就開始舉報他了。
妻子開公車把人撞傷,他讓廠裡職工代為處理後續
2011 年 9 月 11 日晚上,湯某駕駛廠裡的公車帶著妻子徐某一塊參加同學聚會。因為聚會期間湯某喝了酒,聚會結束後,湯某讓妻子開車帶他離開。沒想到,妻子在開車的時候和一輛摩託車相撞,導致摩託車駕駛人和乘客受傷。
事故發生後 , 湯某打電話給廠裡駕駛班班長潘某 , 安排他處理事故後續事宜 , 並授意潘某通過借用金陵製藥廠備用金的方式墊付傷者醫療費。在後續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中,湯某授權潘某作為金陵製藥廠及徐某的代理人出庭應訴。因為潘某當庭陳述徐某是金陵製藥廠工作人員,肇事時是履行工作職責,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判決金陵製藥廠在保險理賠之外承擔各項費用共計 63566.85 元。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實際上,徐某並不是廠裡的工作人員。
湯某在明知上述款項應由妻子承擔的情況下 , 仍利用自己主管公司財務的職務便利 , 同意潘某通過發票報銷的方式衝抵上述賠償款中的 3.7 萬元 , 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讓供應商買畫買蟲草,在辦公室裡收大額現金
儘管湯某在為自己辯護的時候說檢方指出的不少受賄款,其實是人情往來,但在湯某長長的受賄明細裡,有多個行為證明他是主動去索取賄賂款的。2004 年 10 月至 2016 年下半年 , 湯某先後多次索取或收受某藥用包裝材料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銷售人員朱某給予的財物合計人民幣 68.6 萬元。
這 68.6 萬元是怎麼一次次跑進湯某的口袋呢?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在兩次收取到劉某和朱某給的共 18 萬現金後,湯某嘗到甜頭。他主動向朱某索要 10 萬元,要求朱某轉入他指定的施某銀行卡。沒幾個月,在湯某的要求下,朱某又向這張銀行卡內轉帳匯款 10 萬元。湯某用這 20 萬元購買基金進行理財。
在受賄這件事上,湯某想出一個又一個主意。2012 年 5 月,湯某委託他人購買一名畫家的作品,要求朱某向這名畫家的銀行帳戶匯款 15 萬元,用於支付他購買畫作的款項。2014 年 6 月,湯某以 6.6 萬元的價格購買 1 斤冬蟲夏草,又要求朱某來付錢。
而湯某另外一個 " 提款機 " 陳某,原任職於南通一家玻璃公司,後來跳槽到另外一家玻璃公司。他每年春節前,都會來湯某的辦公室給他送現金。從 2008 年至 2018 年,湯某在辦公室裡收受陳某給的現金 3.5 萬元。陳某表示,湯某每次都會推辭一下,接著把紅包收下。" 送這些錢和卡給湯某就是想和他處好關係,保持公司和金陵製藥廠的業務關係,也希望能夠多給公司一些業務,另外就是希望在金陵製藥廠結算貨款的時候不要為難我們公司。"
辯稱自己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法院這麼判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認為,湯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款,數額較大,他的行為已構成貪汙罪。湯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他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值得一提的是,湯某為自己辯護時提出自己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索賄,沒有貪汙的主觀故意。法院認為,首先,在案證據證明金陵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系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是國家出資企業,湯某經金陵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會研究決定,在國有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經營、管理工作,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其次,湯某的供述、證人證言、特殊的行賄方式等,已經形成證據鎖鏈,足以證明湯某多次向他人索取賄賂款;再次,湯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主管公司財務的職務便利,故意違反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在公車私用造成損失後,不僅不自行承擔責任,反而讓下屬編造名目違規借用公款墊付醫療費用並違規報銷,騙取公款,符合貪汙罪的構成要件。最後,相關行賄人員為了維持安瓿瓶供應資格等而主動或被迫向湯某行賄的事實,不存在人情往來。
為維護國家工作人員公務制度的廉潔性,懲罰犯罪,法院經過審理後判決,湯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 10 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10 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 35 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 4 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45 萬元。湯某退繳的涉貪汙違法所得人民幣 3 萬 7 千元,返還被害單位;退繳及扣押在案的涉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 72 萬 1 千元,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來源:現代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