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一直都是一把雙刃劍,在享受網際網路大數據的便捷時,我們是信息隱私不免會受到侵犯,騷擾簡訊一個接著一個十分惹人煩心,一般情況下我們會選擇拉黑,但如果這是一條曖昧簡訊,還導致小兩口離婚的話,那就真不是小事了。
案例:
張先生和妻子小敏在家看電視時。張先生的手機突然響了,還一連收到好几几條,小敏開玩笑說不會是哪個小情人發來的吧,張先生也毫不在意說妻子可以查看自己的手機,沒想到不看還好,這一看,小敏發現剛張先生收到的簡訊內容十分曖昧且親熱。
小敏看完之後氣壞了,當場摔了手機,張先生納悶地撿起手機才發現這個手機號沒用備註過,不知道是誰的,但是這在小敏看來就是自己丈夫外面有人了,小敏覺得張先生是故意裝作不知情,當天就收拾東西回娘家了,第二天就表示自己要離婚。
女方的家長來找張先生理論,張先生也不知道該怎麼解釋,表示自己很無辜,說要打通對方的手機號碼自證清白,但打過去卻無人接聽,也聯繫不上這個人,沒辦法,張先生只好尋求警方的幫助。
經過警方的調查後,張先生才知道給自己發曖昧簡訊的是之前打遊戲的好友,知道張先生的聯繫方式後就發來曖昧簡訊,想開個玩笑,沒惡意。
但是這位好友造成張先生和小敏的婚姻危機是事實,張先生為證清白,將網友告上了法庭。
最後經過法庭的判決,該網友應賠償張先生2000元的精神撫慰金。
《民法通則》第101條、第120條第1款分別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 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曖昧簡訊害的人差點離婚,屬於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而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當根據受害人是否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書面或口頭侮辱、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曖昧簡訊不可亂發,離婚這件事也需要慎重,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可不是你想離就能離。
訴訟離婚的判離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存在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遺棄、虐待家庭成員;
(三)有吸毒、賭博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兩個人的感情雖說無法預測,但婚姻不是兒戲,無論如何還是要謹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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