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實施 正常生育產假98天,產前可休15天
女職工流產最多可享42天產假
綜合新華社電 我國目前共有1.02億女職工。溫家寶總理日前籤署國務院令,公布《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規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規定》指出,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產前可以休假15天
問:規定對產假作了哪些規範?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的女職工產假為90天,《勞動法》規定為「不少於90天」。根據徵求意見的情況,規定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關於「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的規定,將生育產假假期延長至14周(即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對女職工流產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僅原則規定「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為保障流產女職工的權益,規定參照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於流產假的檔次劃分,明確了流產產假,規定: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6周)產假。
單位違規最高罰30萬
問:規定對產假待遇作了哪些規範?
答:關於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關於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問:為保證《規定》實施,都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有關處罰規定,規定對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違反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違反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的,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違反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