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
流產最高可休6周產假
產假擬由90天增至14周;徵求意見時間至12月23日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1 日全文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12 月23 日。
徵求意見稿規定, 將產假由90 天增至14 周。女職工懷孕未滿4 個月流產的,不少於2 周的產假;懷孕滿4 個月流產的,不少於6 周的產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鄄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 信箱(郵政編碼:100035),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nzg@chinalaw.gov.cn。
「徵求意見稿」摘要
禁忌勞動範圍應書面告知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懷孕7 個月以上不得安排夜班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合理安排懷孕女職工的休息時間, 或者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 經與女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產前檢查可算作勞動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的產前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產前可提前2 周休產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14 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 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 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 周。
流產的最高休6 周產假
女職工懷孕未滿4 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2 周的產假;懷孕滿4 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6 周的產假。
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埋單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 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 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 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 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哺乳期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女職工哺乳(含人工餵養) 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於1 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 個嬰兒,每日增加1 小時的哺乳時間。
孕期禁忌勞動範圍
包括: 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內醯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易導致流產或者胎兒發育畸形的作業;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 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等等。
哺乳期禁忌勞動範圍
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學物質的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用人單位違反條例規定將要擔責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職責分工, 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 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處以罰款, 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 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