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記者 黃義偉
莆田一身份特殊人陳某某去年11月因涉嫌嫖娼,被某公安分局民警抓獲,後不服公安分局所作出的拘留15天的行政處罰,狀告該分局,要求撤銷處罰,後經過上訴,莆田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前不久,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這一案件。
公安分局和法院一審認定 嫖娼事實存在
原審查明,2019年11月1日,某公安分局在工作中發現陳某某,於2019年10月5日在莆田市城廂區一酒店涉嫌嫖娼行為後予以立案受理。
調查後該公安分局於2019年11月3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陳某某於2019年6月8日在莆田某某頓酒店,通過微信轉帳520元嫖資給賣淫女賈某莉實施嫖娼;於2019年8月24日在莆田某克酒店,通過微信轉帳300元嫖資給賣淫女賈某莉實施嫖娼;於2019年10月5日在莆田某克酒店,通過微信轉帳300元嫖資給賣淫女賈某莉實施嫖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陳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該決定書於同日送達給原告陳某某。陳某某不服,於2019年11月2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判認為,上述公安分局根據陳某某、賈某莉詢問筆錄、轉帳記錄、酒店監控視頻等證據材料,認定其實施了嫖娼行為,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證據確鑿,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陳某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陳某某:行政處罰程序違法 所取證據等構不成事實
一審宣判後,陳某某不服,向莆田中院提起上訴,他的觀點主要是:
1、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實施了嫖娼行為,該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從實物證據、言辭證據及視頻截圖的指認等均達不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標準;
2、本案應當由案發地公安分局查處,該公安分局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上述公安分局答辯認為:
1、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並無不當,應當予以維持。
2、本案系他們辦理刑事案件延伸出來的行政處罰案件,案件敏感重大複雜,且嫌疑人的身份特殊,指定由他們管轄符合法律規定;
3、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並無違反法律規定。
法院最終判決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莆田中級人民法院針對上訴人是否嫖娼行為問題認為,結合陳某某分別於2019年6月8日、8月24日、10月5日三次凌晨2-3點通過微信轉帳給失足女賈某莉520元、300元、300元的轉帳記錄及失足女賈某莉因賣淫被拘留15日等事實,能夠形成證據鏈相互印證,可以認定上訴人的嫖娼行為成立。
公安分局被指定查處案件,符合法律規定,程序並不違法。
綜上,被訴人公安分局對陳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原審判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陳某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小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