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莆田市身份特殊的陳某因涉嫌嫖娼被公安分局警方逮捕。他對公安局作出的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不服後,起訴分局,要求撤銷處罰。經上訴,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久前,中國司法文書網披露了此案。
公安局和法院一審確認存在嫖娼行為
原審查明,2019年11月1日,公安局在工作中發現陳某嫖娼,2019年10月5日,陳某涉嫌在莆田市城廂區某酒店嫖娼,遂受理此案。
經調查,公安局於2019年11月3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確認陳某於2019年6月8日在莆田某酒店向賣淫女賈小麗轉帳520元;於2019年8月24日通過微信向賈小麗轉移嫖資300元;並於2019年10月5日在莆田賓館,通過微信轉帳300元嫖資給賣淫女賈玉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決定對陳某拘留15日。判決書於當日送達原告陳先生。陳某不服,於2019年11月2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原判,上述公安局根據陳某、賈某的詢問筆錄、移交記錄、賓館監控錄像等證據材料,認定其有嫖娼行為,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證據確鑿,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請求撤銷處罰決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陳:違反行政處罰程序取得的證據不是事實
一審判決宣判後,陳某不服,二審上訴至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1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本案有嫖娼行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物證、口頭證據、視頻截圖鑑定等方面不符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標準;
2案件由當地公安局查處,公安局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上述公安局答覆:
1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沒有不當,應當予以維持。
2本案是由其辦理的刑事案件延伸而來的行政處罰案件。案件敏感、重大、複雜,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依法指定其管轄;
三。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合法,不違反法律規定。
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鑑於陳某於2019年6月8日、8月24日、10月5日凌晨2時至3時通過微信向賈小麗轉帳520元、300元、300元,賈某因賣淫被拘留15天,可形成證據鏈,相互確認賣淫。
指定公安局查辦案件,符合法律規定,程序不違法。
綜上所述,被告人陳先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公安局作出的原判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陳水扁的上訴理由無法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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