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2020-12-20 嶽陽市人民政府

一、概念

食品小作坊:指從業人員較少,生產規模小,生產條件簡單,在固定門店或者其他固定場所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經營者,包括製售分離和現場製售食品小作坊。

食品攤販:指不在固定門店,從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流通類、餐飲類。

共同特點:規模小,人員少,條件簡單 

區    別:場所:固定與流動

環節:生產加工,流通和餐飲

二、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歷史沿革

法律法規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管理條例》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

◇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1996年《湖南省食品攤販和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食品衛生若干規定》

◇2004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

◇2005年中編辦《關於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產於進一步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監管模式:

1、前蘇聯模式

1949—79,(建國30年期間),

1979-2000年,執法主體 衛生行政部門  防疫站委託執法

特點:突出專業設置和分類管理,集執法、科研、技術服務於一體。

缺點:政事不分,談化了執法屬性,削弱執法力度。

2、衛生監督模式:

1997年-2003年衛生監督體制改革。

1997年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2001年衛生部<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實施的若干意見>

特點:政事分開;推進綜合執法。

不足:重視不夠,投入不足,力度不大。

3、多部門監管模式:

2004-2012年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

農產品  食品生產加工  食品流通   餐飲消費

建立獨立的食品安全監管思路不清;

食品安全監管環節多,力度不強,盲區繁多;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效率下降。

特點:明確部門責任,強化環節監管

缺陷:職能交叉、責任不清、效率低下、權威不夠。

4、集中監管模式:

2013年大部制改革:一個部門全程監管

特點:專業性、獨立性、權威性、高效能

討論:

分段監管VS垂直監管

一個部門全程監管VS多部門分環節監管

美國食品安全

o三部曲。1906年  《叢林》、1962年  《寂靜的春天》、2001年  《快餐王國》

o食品安全標準。我國與國外大同小異,關鍵是標準的執行。 企業是否按規範生產,執行標準才是最大的問題。不管制定什麼樣的標準,如果得不到執行完全沒有用。

o關於監管。美國的食品大企業會被「特殊關照」 ,一個市場、一個行業,是由其中的「巨頭」來穩定的。只要最大的那幾個企業「沒問題」,那麼消費者就能夠得到「放心食品」。砍掉最大的那隻猴子的一隻手,會有效地讓別的猴子們老實許多。」

o市場選擇。 美國也有很多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如實公布問題產品的信息,消費者用自己的消費行為就可以自然做出選擇,優勝劣汰的前提是信息公開、透明、公正。「向消費者通報」這一舉措已經足以震懾整個行業。充分利用市場的懲罰功能,讓市場選擇才能從善如流,可以大大降低主管部門的工作負荷。

沒有絕對安全的食品。主管部門的立法與執法目標,不應是「決定什麼能吃」,而是保證把食品的「科學信息」如實地傳達給公眾。 公眾做出自己的消費選擇的理性依據往往訴求於監管部門能及時、準確地公開相關的「哪些可以吃」、「哪些不該吃」。

我國食品安全

生產者、管理者和消費者,是食品安全相關的三角。中國的食品現狀確實不容樂觀,

o生產者,沒有道德底線的生產者不少。

o管理部門,在執法和信息公開方面諸多不足。

o消費者,最關心食品安全,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弱勢一方。

o媒體,天職是如實提供信息,而不是代替主管部門來做出判斷。質疑與批評都是應該的,脫離了事實基礎和邏輯理性,煽情、歪曲、誇大、臆斷,不僅無助於現狀的改善,反而讓問題更加惡化。

三、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流運攤反管理現狀及立法背景

現狀:五個特點,

小,規模小、場所小、人員少。

多,數量多,遍地開花。

散,零散分布,完全沒有規劃。

低,門檔低、特證率低、素質不高。

差,條件差、設施簡陋、食品質量不高。

監管:監管空白多

四、立法觀點

◇實施許可制度和備案登記制度。

◇鄉鎮、辦事處屬地管理,建立自律,社會監督、行政監管相結合的管理機制

◇禁止生產高風險食品

◇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加大懲處力度

五、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一)立法目的:規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身體健康。

(二)立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

(三)概念及適用範圍:湖南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不包括食用農產品和食用林產品。

(四)明確職責:

◇政 府:應當扶持本地優質特色食品和傳統食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集中生產經營,改進生產經營條件。

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建立生產經營者自律,社會監督、行政監管相結合的管理工作機制。

鄉鎮、街道辦事處:監督管理。

村(居)民委員會:宣傳、協助。

◇部門:衛生行政——風險監測評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質監部門——製售分離小作坊監督管理。

工商部門——現場製售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餐飲類食品攤販管理。

農業、林業——農產品、林產品。

蓄牧水產、商務、公安管等,各自履職。

◇行 業 遵紀守法,食品安全(衛生無毒、無害),行業自律,誠信建設。

◇媒 體(廣播、電視、報刊、網站)開展公益宣傳,輿論監督。

◇公 民:知情權、建議權、舉報權。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

(一)食品小作坊的設立

1、適當的場所,固定地方,遠離汙染源;

2、安全設施、設備和器具完善;

3、合理布局和良好工藝流程;

4、制度健全。

(二)小作坊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登記。

1、製售分離的——質量許可

2、現場製售的——工商登記

3、食品攤販——屬地登記

4、許可不收取費用。

(三)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規範

1、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用材料、容器、工具、設備等)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

2、用水符合飲用水標準GB5749-2006;

3、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個人衛生良好;

4、洗滌劑、消毒劑安全,無公害;

5、持證經營;

6、有食品安全知識;

7、食品添加劑使用符合標準要求;

8、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

9、產品應當檢驗、質量合格;

10、包裝符合要求;

11、銷售記錄;

12、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四)禁止小作坊加工的食品

1、《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第二十八條規定的II類禁止生產的食品;

2、乳製品、罐頭食品、果凍等;

3、特定食品、專供嬰幼兒、老人、病人、孕產婦特定人群;

4、保健食品;

5、其他禁止生產的。

第三章  食品攤販的經營

(一)食品攤販的劃定

1、原則:合理布局、統籌規劃、方便群眾、公開、公平、公正。

2、鄉鎮攤販:管理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3、實行鄉鎮、辦事處屬地登記。

(二)食品攤販經營規定

1、持(登記)卡經營

2、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符合安全要求;

3、有防塵、防蠅,保潔等設施;

4、從業人員健康、個人衛生良好;

5、符合市容管理要求,環境整潔、衛生;

6、餐飲具應當消毒保潔,洗滌劑、消毒劑安全無害;

7、工藝和操作符合衛生安全要求;

8、用水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

9、法律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監管管理

(一)宏觀管理:政府制定管理計劃,組織實施,開展聯執法為專項檢查,建立舉報獎勵制度。

(二)行政監督:部門加強監督、培訓從業人員、食品抽樣檢驗,建立誠信檔案。

便民服務  簡化程序  提高效率  文明執法  不謀私利。

(三)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1、報告     時間:2小時內報告;要求:不得瞞報、謊報、緩報。

2、應急救助

3、調查與控制

◇封存食品、食品原料

◇封存食品用材料、容器、工具及食品經營場所

◇抽樣檢驗

4 息發布

5 預防

6事故分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部門責任

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不作為或者亂作為——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二)處罰種類

行政處罰:警告、責令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工具、設備和原料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三)違法情形:1、資質違法,未經許可或登記。2、行為違法:行為不規範,工藝不合理,違法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及時報告和處置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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