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食品小作坊:指從業人員較少,生產規模小,生產條件簡單,在固定門店或者其他固定場所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經營者,包括製售分離和現場製售食品小作坊。
食品攤販:指不在固定門店,從事食品流通或者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流通類、餐飲類。
共同特點:規模小,人員少,條件簡單
區 別:場所:固定與流動
環節:生產加工,流通和餐飲
二、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歷史沿革
法律法規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管理條例》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
◇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1996年《湖南省食品攤販和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食品衛生若干規定》
◇2004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
◇2005年中編辦《關於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產於進一步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監管模式:
1、前蘇聯模式
1949—79,(建國30年期間),
1979-2000年,執法主體 衛生行政部門 防疫站委託執法
特點:突出專業設置和分類管理,集執法、科研、技術服務於一體。
缺點:政事不分,談化了執法屬性,削弱執法力度。
2、衛生監督模式:
1997年-2003年衛生監督體制改革。
1997年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2001年衛生部<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實施的若干意見>
特點:政事分開;推進綜合執法。
不足:重視不夠,投入不足,力度不大。
3、多部門監管模式:
2004-2012年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
農產品 食品生產加工 食品流通 餐飲消費
建立獨立的食品安全監管思路不清;
食品安全監管環節多,力度不強,盲區繁多;
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效率下降。
特點:明確部門責任,強化環節監管
缺陷:職能交叉、責任不清、效率低下、權威不夠。
4、集中監管模式:
2013年大部制改革:一個部門全程監管
特點:專業性、獨立性、權威性、高效能
討論:
分段監管VS垂直監管
一個部門全程監管VS多部門分環節監管
美國食品安全
o三部曲。1906年 《叢林》、1962年 《寂靜的春天》、2001年 《快餐王國》
o食品安全標準。我國與國外大同小異,關鍵是標準的執行。 企業是否按規範生產,執行標準才是最大的問題。不管制定什麼樣的標準,如果得不到執行完全沒有用。
o關於監管。美國的食品大企業會被「特殊關照」 ,一個市場、一個行業,是由其中的「巨頭」來穩定的。只要最大的那幾個企業「沒問題」,那麼消費者就能夠得到「放心食品」。砍掉最大的那隻猴子的一隻手,會有效地讓別的猴子們老實許多。」
o市場選擇。 美國也有很多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如實公布問題產品的信息,消費者用自己的消費行為就可以自然做出選擇,優勝劣汰的前提是信息公開、透明、公正。「向消費者通報」這一舉措已經足以震懾整個行業。充分利用市場的懲罰功能,讓市場選擇才能從善如流,可以大大降低主管部門的工作負荷。
沒有絕對安全的食品。主管部門的立法與執法目標,不應是「決定什麼能吃」,而是保證把食品的「科學信息」如實地傳達給公眾。 公眾做出自己的消費選擇的理性依據往往訴求於監管部門能及時、準確地公開相關的「哪些可以吃」、「哪些不該吃」。
我國食品安全
生產者、管理者和消費者,是食品安全相關的三角。中國的食品現狀確實不容樂觀,
o生產者,沒有道德底線的生產者不少。
o管理部門,在執法和信息公開方面諸多不足。
o消費者,最關心食品安全,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弱勢一方。
o媒體,天職是如實提供信息,而不是代替主管部門來做出判斷。質疑與批評都是應該的,脫離了事實基礎和邏輯理性,煽情、歪曲、誇大、臆斷,不僅無助於現狀的改善,反而讓問題更加惡化。
三、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流運攤反管理現狀及立法背景
現狀:五個特點,
小,規模小、場所小、人員少。
多,數量多,遍地開花。
散,零散分布,完全沒有規劃。
低,門檔低、特證率低、素質不高。
差,條件差、設施簡陋、食品質量不高。
監管:監管空白多
四、立法觀點
◇實施許可制度和備案登記制度。
◇鄉鎮、辦事處屬地管理,建立自律,社會監督、行政監管相結合的管理機制
◇禁止生產高風險食品
◇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加大懲處力度
五、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一)立法目的:規範生產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保障身體健康。
(二)立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
(三)概念及適用範圍:湖南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不包括食用農產品和食用林產品。
(四)明確職責:
◇政 府:應當扶持本地優質特色食品和傳統食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集中生產經營,改進生產經營條件。
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建立生產經營者自律,社會監督、行政監管相結合的管理工作機制。
鄉鎮、街道辦事處:監督管理。
村(居)民委員會:宣傳、協助。
◇部門:衛生行政——風險監測評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質監部門——製售分離小作坊監督管理。
工商部門——現場製售小作坊和流通類食品攤販。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餐飲類食品攤販管理。
農業、林業——農產品、林產品。
蓄牧水產、商務、公安管等,各自履職。
◇行 業 遵紀守法,食品安全(衛生無毒、無害),行業自律,誠信建設。
◇媒 體(廣播、電視、報刊、網站)開展公益宣傳,輿論監督。
◇公 民:知情權、建議權、舉報權。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
(一)食品小作坊的設立
1、適當的場所,固定地方,遠離汙染源;
2、安全設施、設備和器具完善;
3、合理布局和良好工藝流程;
4、制度健全。
(二)小作坊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登記。
1、製售分離的——質量許可
2、現場製售的——工商登記
3、食品攤販——屬地登記
4、許可不收取費用。
(三)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規範
1、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食品用材料、容器、工具、設備等)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
2、用水符合飲用水標準GB5749-2006;
3、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個人衛生良好;
4、洗滌劑、消毒劑安全,無公害;
5、持證經營;
6、有食品安全知識;
7、食品添加劑使用符合標準要求;
8、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
9、產品應當檢驗、質量合格;
10、包裝符合要求;
11、銷售記錄;
12、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四)禁止小作坊加工的食品
1、《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第二十八條規定的II類禁止生產的食品;
2、乳製品、罐頭食品、果凍等;
3、特定食品、專供嬰幼兒、老人、病人、孕產婦特定人群;
4、保健食品;
5、其他禁止生產的。
第三章 食品攤販的經營
(一)食品攤販的劃定
1、原則:合理布局、統籌規劃、方便群眾、公開、公平、公正。
2、鄉鎮攤販:管理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3、實行鄉鎮、辦事處屬地登記。
(二)食品攤販經營規定
1、持(登記)卡經營
2、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符合安全要求;
3、有防塵、防蠅,保潔等設施;
4、從業人員健康、個人衛生良好;
5、符合市容管理要求,環境整潔、衛生;
6、餐飲具應當消毒保潔,洗滌劑、消毒劑安全無害;
7、工藝和操作符合衛生安全要求;
8、用水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
9、法律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監管管理
(一)宏觀管理:政府制定管理計劃,組織實施,開展聯執法為專項檢查,建立舉報獎勵制度。
(二)行政監督:部門加強監督、培訓從業人員、食品抽樣檢驗,建立誠信檔案。
便民服務 簡化程序 提高效率 文明執法 不謀私利。
(三)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1、報告 時間:2小時內報告;要求:不得瞞報、謊報、緩報。
2、應急救助
3、調查與控制
◇封存食品、食品原料
◇封存食品用材料、容器、工具及食品經營場所
◇抽樣檢驗
4 息發布
5 預防
6事故分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部門責任
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不作為或者亂作為——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二)處罰種類
行政處罰:警告、責令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工具、設備和原料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三)違法情形:1、資質違法,未經許可或登記。2、行為違法:行為不規範,工藝不合理,違法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及時報告和處置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