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當事人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2021-01-09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連結: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辦法》出臺背景和意義如何?《辦法》關於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內涵是什麼?就《辦法》制定和實施有關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相關負責同志回答了記者提問。

   彰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文明的進步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出臺背景和意義。

  答:刑事辯護是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全國主要從事刑事辯護業務的律師約為5.2萬多人。多年來,廣大律師積極履行參與刑事辯護職責,為維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權益,防範和糾正冤假錯案,促進司法公正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刑事辯護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受律師資源、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律師執業能力等因素影響,刑事訴訟案件律師辯護率較低。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作出決策部署。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對在刑事訴訟中提高辯護率,完善律師辯護權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提高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是檢驗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效的一項重要指標。只有大幅度提高律師刑事辯護率,推動更多的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才能促進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的建立,更加有效地防範冤假錯案。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制定《辦法》。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是推進司法改革的一個重大舉措,是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實際步驟,也是我國人權司法保障的重大進步,對於充分發揮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辯護職能作用,維護司法公正,彰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文明進步具有重大意義。

    刑事案件審判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

  問:《辦法》關於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內涵是什麼?

  答:考慮到刑事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均有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辦法》所指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主要是刑事案件審判階段的律師辯護全覆蓋,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內容:一是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二是被告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應當通知辯護情形,包括未成年人,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三是除上述規定外,其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二審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就將通知辯護範圍擴大到法院階段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所有一審案件、二審案件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將使律師刑事辯護率得以大幅度提升。四是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派駐的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五是在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或者被告人委託的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前,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可以提出法律幫助請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派駐的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法院未履行通知辯護職責要追責

  問:為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辦法》規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辦法》規定了多項措施,為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提供保障支持。一是明確工作職責、權利救濟和責任追究。規定了人民法院的告知、通知辯護職責,使被告人知悉相關權利,人民法院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符合條件的被告人提供辯護。規定了未履行通知辯護職責的救濟程序,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辯護職責,導致被告人審判期間未獲得律師辯護的,應當認定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強化責任追究,對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辯護職責,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未履行指派律師等職責,導致被告人審判期間未獲得律師辯護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二是加強律師資源保障。規定了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對律師資源的統籌調配,鼓勵和支持律師開展刑事辯護業務。要求組織資深骨幹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發揮優秀律師在刑事辯護領域的示範作用,組織刑事辯護專項業務培訓,開展優秀刑事辯護律師評選表彰活動,推薦優秀刑事辯護律師公開選拔為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建立律師開展刑事辯護業務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律師參與刑事辯護工作積極性;三是加強經費保障。建立多層次經費保障機制,加強法律援助經費保障,確保經費保障水平適應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需要。包括司法行政機關協調財政部門合理確定、適當提高辦案補貼標準並及時足額支付;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展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探索實行由法律援助受援人分擔部分法律援助費用;四是完善工作銜接。《辦法》在已有規定基礎上對相關工作程序、銜接機製作了進一步完善,包括人民法院通知辯護的程序、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的程序、拒絕通知辯護的程序、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工作銜接等。

    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是全覆蓋的動力

  問:《辦法》對保障刑事辯護律師執業權利作了哪些規定?

  答: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是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內在動力。為此,《辦法》對進一步保障刑事辯護律師執業權利作出了相應規定。一是規定知情權。人民法院作出召開庭前會議、延期審理、二審不開庭審理、宣告判決等重大程序性決定的,應當依法及時告知辯護律師。人民法院應當依託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及時向辯護律師公開案件的流程信息;二是規定閱卷權。辯護律師提出閱卷要求的,人民法院應噹噹時安排辯護律師閱卷,無法當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原因並在無法閱卷的事由消除後三個工作日以內安排閱卷,不得限制辯護律師合理的閱卷次數和時間。辯護律師可以帶一至二名律師助理協助閱卷。律師發現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況時,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安排核對、補充;三是規定調查取證權。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並通知辯護律師。人民法院同意的,應當及時收集、調取相關證據。人民法院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辯護律師要求書面答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四是規定申請出庭作證權。被告人、辯護律師申請法庭通知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作證的,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法庭不同意的,應當書面向被告人及辯護律師說明理由;五是要求尊重律師辯護意見。人民法院應當重視律師辯護意見,對於律師依法提出的辯護意見未予採納的,應當作出有針對性的分析,說明不予採納的理由;六是完善律師執業權利救濟機制。規定建立健全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處置機制,暢通律師維護執業權利救濟渠道,明確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負責受理律師投訴,要求公開受理機構聯繫方式。

    刑事辯護要重「量」更要重「質」

  問:《辦法》對提高律師刑事辯護質量作了哪些規定?

  答:提高律師刑事辯護質量是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的長久保證。司法實踐中,律師辦理刑事案件還存在執業不夠規範,辯護質量不高等問題,影響了刑事辯護工作的有效開展。只有提高律師辯護質量,才能使律師辯護全覆蓋真正發揮作用。為此,《辦法》一是對律師辯護質量提出要求。規定辯護律師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規範誠信履行辯護代理職責,勤勉盡責,不斷提高辯護質量和工作水平,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同時對辯護律師會見、閱卷、庭前準備、參加庭審、發表辯護意見、提交書面辯護意見等作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二是對律師辯護紀律提出要求。規定辯護律師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業行為規範和法庭紀律;三是加強辯護律師監督指導。規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法律援助機構、律師事務所對辯護律師的監督指導職責。

  問:《辦法》準備在哪些地方開展試點?

  答:《辦法》規定,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廣東、四川、陝西8個省(直轄市)試點,試點省(直轄市)可以在全省(直轄市)或者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工作。試點期限為一年。

  問: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將如何抓好《辦法》的貫徹落實? 

  答:學習好、貫徹好、落實好《辦法》,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一是要認真學習《辦法》。試點省(直轄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要充分認識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把貫徹落實《辦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研究,專門部署,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辦法》精神上來,積極而穩妥地推進試點工作;二是要細化工作措施。各試點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貫徹落實《辦法》的具體措施,完善配套保障政策,強化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加強刑事辯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規範辯護律師執業行為,充分發揮律師刑事辯護職能作用,實現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三是要建立協調機制。試點地區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要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定期溝通工作情況,形成貫徹落實《辦法》的合力,共同推進試點工作;四是要加強監督管理。密切關注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及時發現解決問題,確保試點工作深入有效開展。試點工作情況,各試點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每半年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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