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國際運輸船舶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出臺
辦理國際運輸船舶增值稅退稅可提交電子材料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並發布了《國際運輸船舶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船舶退稅的備案、辦理及後續管理等問題予以明確。
據悉,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日前印發了《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運輸船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明確對國際運輸企業自境內建造船舶企業購買、在海南洋浦港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以下簡稱「船舶退稅」)。為規範國際運輸船舶增值稅退稅管理,特制定《辦法》。
《辦法》指出,運輸企業購進船舶在「中國洋浦港」登記,購進船舶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業務,按照本辦法退還增值稅。應予退還的增值稅額,為運輸企業購進船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主管運輸企業退稅的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船舶退稅的備案、辦理及後續管理工作。
《辦法》明確,適用船舶退稅政策的運輸企業,應於首次申報船舶退稅時,憑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及其電子數據,運輸企業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業務的證明文件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船舶退稅備案。所需的資料,運輸企業可通過電子化方式提交。
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的運輸企業,無需重新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變更即可。
運輸企業適用船舶退稅政策的同時,出口貨物勞務或者發生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且未辦理過出口退(免)稅備案的,在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除本辦法規定的資料外,還應按照現行規定提供其他相關資料。
運輸企業備案資料齊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籤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備案。備案資料或填寫內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一次性告知運輸企業,待其補正後再予以備案。
已辦理船舶退稅備案的運輸企業,發生船籍所有人變更、船籍港變更或不再從事國際運輸(或港澳臺運輸)業務等情形,不再符合退稅條件的,應自條件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變更。自條件變更之日起,運輸企業停止適用船舶退稅政策。
《辦法》明確,運輸企業船舶退稅的申報期限,為購進船舶之日(以發票開具日期為準)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運輸企業在退稅申報期內,憑相關資料及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船舶退稅。所需資料運輸企業可通過電子化方式提交。
此外,《辦法》指出,運輸企業申報船舶退稅,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應按規定及時辦理退稅。審核中發現疑點,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確認運輸企業購進船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實、發票所列船舶已按規定申報納稅後,方可辦理退稅。運輸企業採取提供虛假退稅申報資料等手段,騙取船舶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回已退稅款,並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此前文件規定,海南船舶退稅政策的施行期限為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施行期限均以《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的籤發日期為準。《辦法》發布後,凡是《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籤發日期在上述政策施行期間的,均可按《辦法》申請船舶退稅。(記者王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