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據國外媒體報導,Facebook公司CEO扎克伯格宣布,因受疫情影響,將允許大部分員工在家辦公到2020年底,公司將於7月6日開始開放大部分辦公室,但僅允許需要現場辦公的員工前來上班。
在美國,Facebook的這一決定可能是其他科技公司實施相關舉措的領頭羊,同時,這家坐擁30億用戶的社交媒體巨頭也是為防止疫情蔓延而要求員工遠程辦公的第一家科技公司。
但在知產界,Facebook卻遭遇了一件尷尬的事情,其在我國申請註冊的關於「Facebook」的商標竟被他人成功無效了!
作為全球排名領先的照片分享網站,Facebook於2007年底便開始為在中國開展業務進行有關商標的布局,並以中文名「菲絲博克公司」在中國申請註冊商標。
小編通過全球智慧財產權智能管家雲葫蘆APP查詢了解到,截至目前,與「Facebook」相關的商標共檢索到224件,其中由菲絲博克公司申請的商標佔據了大部分。但是這些商標都註冊成功了嗎?
當然還沒有,就在近日,商標局官網發布了兩件有關「Facebook」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通過查看被無效商標的詳情發現,這兩枚商標均由菲絲博克公司申請註冊,並分別在2014年4月21日和2015年4月14日核准註冊,且都核定使用在第42類(技術研究、網站)的商品或有關服務上,類似群為4220。
通常情況下,菲絲博克公司為在國際上拓展業務,對其名下網站Facebook申請註冊商標是再理所應當不過的,然而這兩件商標最終卻都被宣告無效了,而且還是被同一名中國人申請無效宣告的,這實屬是一個令人意外結果。
雖然乍一聽這兩件商標被無效的結果讓人難以置信,但通過仔細了解商標局給出的審理依據,則還是在情理之中的。
申請人蘇開明,提起無效宣告的請求理由為:爭議商標與其擁有的第5359959號「FACEBOOK」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相同商標,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一、關於第6389503號「FACEBOOK」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上相同,已構成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創建和維護網站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軟體設計等服務屬於相同或類似服務,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在上述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是系列商標或存在關聯性聯想,進而混淆服務來源,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另,鑑於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相同,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排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相混淆之可能性。
二、關於第14108731號「FACEBOOK臉譜」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爭議商標「FACEBOOK臉譜」為中外文商標,引證商標「FACEBOOK」為外文商標。
爭議商標的英文部分與引證商標在構成上相同,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編程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軟體設計等服務屬於相同或類似服務,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在上述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是系列商標或存在關聯性聯想,進而混淆服務來源,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另,鑑於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外文部分相同,近似程度較高,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排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相混淆之可能性。
所以,也就是說,菲絲博克公司名下兩件商標被無效的關鍵焦點就在於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因為當前關於「FACEBOOK」在第42類4220類似群中,存在兩個不同主體都有此類註冊商標的情況,所以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被無效則是在合理之中的。
面對如今這兩枚在關鍵類別上被無效的註冊商標,不知菲絲博克公司下一步又將採取何種措施來積極應對,或許其還會繼續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想要在他人「FACEBOOK」商標的有效期內取得勝訴又談何容易呢?
最後,還請大家一定要記得,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開展業務,都是需要在長遠的角度上提前布局商標的,對品牌商標進行及時的申請註冊,這樣才能有效的佔據市場資源,最大化地提升自身品牌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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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問問大家,對於全球知名社交網站Facebook的商標被無效一事,都如何看待?歡迎大家在評論區共同展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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