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保健室是指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學校衛生機構,在衛生專業人員指導下開展學校預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見病和傳染病預防與控制、學校衛生日常檢查。
3. 寄宿制學校必須設立衛生室,非寄宿制學校可視學校規模設立衛生室或保健室。
(二)衛生(保健)室人員配備要求
1. 寄宿制學校或600名學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學校應配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持有衛生專業執業資格證書。
2. 600名學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學校,應配備保健教師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保健教師由現任具有教師資格的教師擔任。
3.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保健教師應接受學校衛生專業知識和急救技能培訓,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三)衛生保健室設施與設備
1. 衛生室。
(1) 衛生室建築面積應大於40平方米,並有適應學校衛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區。
(2) 衛生室應具備以下基本設備:視力表燈箱、槓桿式體重秤、身高坐高計、課桌椅測量尺、血壓計、聽診器、體溫計、急救箱、壓舌板、診察床、診察桌、診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盤、鑷子、止血帶、藥品櫃、汙物桶、紫外線燈、高壓滅菌鍋等。
2. 保健室。
(1) 保健室建築面積應大於15平方米,並有適應學校衛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區。
(2) 保健室應具備以下基本設備:視力表燈箱、槓桿式體重秤、身高坐高計、課桌椅測量尺、血壓計、聽診器、體溫計、急救箱、壓舌板、觀察床、診察桌、診察凳、止血帶、汙物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