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對於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提出的「關於配置中小學專職校醫的建議」,教育部網站做出答覆。
答覆全文如下:
配齊配強校醫對於開展學校衛生工作、保障師生健康非常重要。近年來,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在「健康第一」理念樹立、政策制度建設、工作機制建立、辦學行為規範、教育教學改革、教學環境與條件改善等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要求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依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等規定,設立校醫務室或衛生室,配備合格的校醫或專(兼)職保健教師。
一、制定政策文件明確要求
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教育委員會聯合原國家衛生部於1990年6月發布《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對學校衛生工作相關要求作出明確規範。其中第三章「學校衛生工作管理」第二十條提出:城市普通中小學、農村中心小學和普通中學設衛生室,按學生人數600:1的比例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學生人數不足600人的學校,可以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保健教師,開展學校衛生工作。第二十三條提出: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培養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工作列入招生計劃,並通過各種教育形式為學校衛生技術人員和保健教師提供進修機會。
2006年6月,教育部聯合公安部等相關部門印發《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
2007年印發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提出:中小學要依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設立衛生室,配備校醫或專(兼)職保健教師,在衛生部門指導下開展學校衛生工作。
2008年6月,教育部聯合財政部、原衛生部在調查研究、多方論證的基礎上,研究制訂了《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標準》再次強調了中小學校「衛生(保健)室設置」和「衛生(保健)室人員配備」要求,明確提出「寄宿制學校必須設立衛生室,非寄宿制學校可視學校規模設立衛生室或保健室」「寄宿制學校或600名學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學校應配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持有衛生專業執業資格證書;600名學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學校,應配備保健教師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保健教師由現任具有教師資格的教師擔任;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保健教師應接受學校衛生專業知識和急救技能培訓,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等學校衛生工作標準。《標準》要求各地對中小學校進行核查,對尚未達到《標準》要求的中小學積極創造條件,使其儘快達標;在新建和改擴建中小學校時,按照《標準》進行建設和配備;少數因特殊地理環境和特殊困難達不到《標準》部分要求規定的地區,應制定與之相應的辦法,切實保障中小學校體育、衛生工作的正常開展。
2013年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等,為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提供了基本的制度規範,相關部門可依此將學校校醫服務中屬於政府職責範圍且適宜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以政府購買方式實施。
2014年發布實施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將公開招聘確立為事業單位選人用人的基本制度和進人的主渠道,並進一步明確了公開招聘的程序。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校醫崗位,並根據崗位需求,科學合理設置招聘崗位條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符合條件的校醫,在招聘崗位條件中可以對專業、學歷等予以明確,符合招聘條件的都可以報名參加公開招聘。
2001年、2009年、2014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教育部、財政部三次修訂全國中小學教職工編制配備基礎標準,並印發《關於統一城鄉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4〕72號)等多個文件,進一步明確要求按標準保障校醫編制,且要考慮農村、邊遠、民族等地區實際情況,予以適當傾斜。相關文件中還明確,按照事業編制分級管理體制,各地可根據國家基礎標準自行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編制標準,滿足包括農村學校、小規模學校和教學點在內的基礎教育需要。
2019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健康中國行動組織實施和考核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2號)中明確對「寄宿制中小學校或600名學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學校配備專職衛生專業技術人員、600名學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學校配備專兼職保健教師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進行考核,要求該項指標2022年全國目標值不低於70%。
2019年9月,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籤訂的《全面加強兒童青少年近視綜合防控工作責任書》中,對學校校醫配備提出明確要求,並列入政府考核指標。
2020年6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第六十八條規定「學校按照規定配備校醫,建立和完善衛生室、保健室等」。
二、開展校醫配備專題調研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實施以來,教育部分別於1994年、2007年、2016年開展了3次大範圍學校衛生人員隊伍建設調研。2019年教育部聯合衛生健康委赴貴州省開展校醫專題調研,旨在進一步發現和解決問題。目前校醫配備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一)校醫配備率亟待提高。全國性調研數據顯示,2016年我國中小學校醫/保健教師配備率為77.0%(1994年為57%),配備合格率為29.9%,中小學校校醫配備率雖逐年提高,但仍存在較大缺口,且存在地區差異,東部地區好於中西部地區,城市優於農村,初高中好於小學。
(二)部分學校重視程度不夠,校醫待遇偏低。一些教育部門及學校領導對校醫配備工作不夠重視,導致校醫配備落實不到位、校醫工作職責繁雜不清、校醫待遇偏低等問題。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由於校醫和教師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存在較大差異,加之學校對校醫工作職責理解較局限,導致校醫待遇相對普通教師偏低。
(三)校醫編制緊缺。學校事業編制緊缺是校醫配備較低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事業編制校醫的主要配備渠道是公開招聘,很多地區由於缺少編制無法進行招聘和配備校醫。有些地區為了解決校醫配備問題嘗試多種渠道配備校醫,如教育部門或者學校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向二級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醫療機構購買校醫服務;當地政府協調通過派駐的形式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向學校派駐醫務人員擔任校醫等等。
(四)校醫職稱晉升制度體系有待完善。校醫作為學校教輔事業編制人員,職稱考核、評定由教育部門組織實施。由於校醫職稱為醫師系列,職稱晉升基本參照普遍適用的醫師職稱晉升考核標準和辦法,未考慮校醫在學校而非醫院行醫的特殊性,因此在學校的校醫相對在醫院的醫師缺乏競爭力,基本上最高只能晉升到中級職稱,嚴重影響崗位吸引力。相當一部分校醫為了解決職稱問題放棄醫學系列職稱,考取教師證,進入教師職稱系列晉升發展。
(五)崗位培訓仍需大力加強。《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規定,各地區可以成立區域性中小學保健所開展校醫培訓和業務指導。很多地區由於種種原因沒有成立區域性學校衛生保健所,導致校醫崗位培訓工作不充分不到位。
教育部積極指導地方教育部門結合地方實際推進和探索校醫隊伍建設新路徑。通過對貴州省的調研了解到,該省通過政府統籌、部門協作,採取多種方式,建立了一支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滿足農村學校醫療衛生服務需要的校醫隊伍。一是鄉鎮中小學校與當地衛生院籤訂協議安排鄉鎮衛生院醫師擔任校醫;二是村級小學(含教學點)由財政以購買服務的形式安排村衛生室醫生擔任校醫;三是對當地醫療衛生機構難以提供服務支持的鄉村中小學校面向社會優先招聘專職校醫;四是選派在鄉鎮衛生院參加支醫活動的醫務人員到農村中小學坐班或輪班開展醫療衛生服務。這些舉措逐步盤活了當地有限的醫療衛生資源,形成學校、學生、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多贏的局面,為滿足校醫配置需求提供了有益借鑑。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完善政策制度體系。加快修訂《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中小學健康教育指導綱要》,研製《關於全面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見》,修訂《教育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切實完善工作條件和保障,提高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對校醫配備的重視程度,抓好落實,從源頭上解決學校醫療衛生條件不過關、專業醫療衛生人員配備不到位等問題。
二是加強校醫人才隊伍建設。推進學校衛生保健機構改革創新,加強高校校醫院、中小學衛生室和校醫、保健教師隊伍建設,強化對校醫公開招聘工作的管理,創新方式方法,在堅持公開招聘制度的前提下,探索完善體現校醫特點和崗位要求的方式方法,以更好地促進校醫人才隊伍建設。
三是進一步加強校醫培訓。要求各地積極落實《國家學校體育衛生條件試行基本標準》中對校醫崗位培訓的要求,加強對校醫培訓工作的指導,多種形式培訓現有校醫、保健教師、體育教師和其他學科教師,明確培訓機構和考核辦法,提高在崗人員對健康教育教學的工作勝任力,推動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校醫隊伍。
四是推動健全校醫保障機制。針對校醫配備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開拓思路,因地制宜,進一步研究明確校醫崗位和人才需求,加快制定校醫職稱晉升考核標準和辦法,進一步研究完善校醫職稱晉升機制,指導各地中小學落實好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完善內部分配機制,根據校醫實績和貢獻,在績效工資分配時合理確定校醫績效工資水平,體現對他們工作業績的肯定,合理保障校醫待遇。
五是積極開展試點研究。探索校醫定向委培招生培養工作、全科醫學教育人才培養、醫療機構派駐、政府購買校醫服務等多種渠道和策略,以解決專業校醫配備問題。
來源 教育部網站
編輯 胡德成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