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7中美國際教育白皮書》發布的數據,截止到2016年底中國大陸的各類國際學校(含公辦學校設立的國際班)總量達到了703所,是世界上國際學校最多的國家。
隨著2017年9月1日新民促法的施行,民辦學校被區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進行分類管理,民辦教育行業進入了全面的變革時期。
那麼分類管理新法新政對於民辦國際學校來說影響幾何?本輪改革給民辦國際學校帶來的是機遇還是挑戰?
新民促法第19條明確規定,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因此,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國際學校將會受到影響。甚至有一種說法認為,這一規定的出現會導致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國際學校不能再辦。
此種認識有失妥當。
教育部副部長朱之文就《民辦教育促進法》修訂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時曾明確表示:
「目前我國已經審批設立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沒有一所是營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較高學費的民辦中小學也不是營利性的。現有收費較高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根據各地具體辦法確定收費標準,保持自己的辦學特色,只要符合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繼續舉辦」。
這一罕見的官方發聲說明,修法並沒有禁止舉辦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國際學校。
而且,根據新民促法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區分標準在於是否將學校的辦學收益和終止辦學時的剩餘財產在舉辦人之間進行分配,而非學費的高低。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國際學校仍然屬於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國家仍會給予相應的扶持和優惠政策支持其發展。
但是,這種擔憂也不無道理。
此前,很多國際學校實行的是九年甚至是十二年一貫制辦學,同時存在義務教育階段與非義務教育階段。分類管理政策明確規定,義務教育階段不能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這意味著民辦國際學校在辦學模式上必須有所調整,即將義務教育階段與非義務教育階段剝離開來。
義務教育階段的剝離不僅涉及辦學思路與模式的轉變,還涉及法律、財稅等專業問題,需要謹慎地舉行。
而且,義務教育與非義務教育階段剝離之後,在課程的設計、義務教育與非義務教育階段的銜接等方面也將面臨一系列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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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規定,民辦中小學校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前提下,可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中小學校要執行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堅持特色辦學優質發展,滿足多樣化需求。
教育部2017年12月印發的《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準》也要求,落實國家義務教育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嚴格遵守國家關於教材、教輔管理的相關規定,確保國家課程全面實施。
在境外教材的引進上,2005年《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義務教育課程標準實驗教材選用工作的通知》規定,「各地應嚴格在《書目》範圍內選用教材,不得選用《書目》以外的教材,更不得選用境外教材」。
2012年出臺的《教育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規定「基礎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民辦學校引進的境外課程需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對境外教材應依法進行審定」。
今年8月公布的民促法實施條例(送審稿)第二十九條規定「使用境外教材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經合法渠道引進,使用前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從以上規定來看,國家對境外教材的態度逐步趨緩,但其強調國家義務教育課程方案和標準的落實,以及引進渠道合法。這意味著,民辦國際學校的教材與課程尤其是義務教育階段的教材與課程引進仍將會受到比較大的限制。
2016年11月24日,上海市教委頒布了《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高中國際課程境外教材審查工作的通知》。
該通知明確指出,今後將對上海以「中外融合」課程形式開展國際課程試點的21所國際高中,和以「拓展型研究型」課程形式開展國際課程的試點高中學校所採用的進口教材進行審查。上海的做法應是強化國際學校教材與課程審查的信號。
新民促法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檔案制度,組織或者委託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而且,相關文件還規定,應當明確黨組織在學校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地位,保證黨組織在重大事項決策、監督、執行各環節有效發揮作用,推進黨組織班子成員進入學校決策層和管理層。
可見,為了規範民辦學校的辦學活動,無論是營利性民辦學校還是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都將面臨日益規範和增強的內外部監督。可以預見,為維護國家的教育主權,未來民辦國際學校受到的監督和監管一定會日益強化。
文章來源:新校長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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