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是證據的其中一種形式,但是證人做證必須出庭接受法庭的質證,因為沒有經過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所以,一旦有證人證言作為證據,就必須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民訴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的格式文本,時間限制在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
司法鑑定的鑑定意見是證據的形式,並不是司法鑑定就是不用質證,法定必須採納的,當事人對鑑定意見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一般的是法院指定鑑定機構,鑑定機構必須有鑑定資質,鑑定人員也必須有鑑定資質,如果當事人私下鑑定的話,只要對方不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對鑑定意見提不出有其他的可以反駁鑑定意見的答辯或者證據,私下鑑定的鑑定意見也是可以作為證據當庭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出具此鑑定書模板,供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以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用。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了,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人返還鑑定費用。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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