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的正確方式

2020-12-23 微法官

證人證言作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類型之一,在訴訟中比較常見而且容易獲得。所以很多案件在沒有其他書面證據的情況下,當時都會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那麼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都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首先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要在提交書面的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要寫明申請的證人的具體身份信息。該申請書要在開庭前提交法院。

開庭審理前如果有證人的話,證人需要在庭外等候。這個是法庭紀律的要求。一般如果一方當事人由代理律師的,都會在庭前通知證人在庭外等候。當然,如果你沒有律師事先也不知道證人需要退出法庭也無妨。在正式開庭前,書記員都會宣讀法庭紀律「旁聽席上如有證人,請退出法庭等候出庭作證」。所以開庭的時候不要以為宣讀法庭紀律不重要,其實裡面信息量很大的。如果證人沒有按照法庭紀律的要求退出法庭,而是旁聽了庭審,那麼證人便不能作證,其證人證言也不具有客觀性。

上述是證人開庭前的注意事項,那麼證人在出庭作證時的流程是什麼呢?在出庭時,證人需要攜帶身份證原件到庭。然後就是宣讀自己的身份信息(叫啥、住哪,啥時候出生,身份證號碼等)。等你宣讀完自己的身份信息後,法庭就會告知你你的如實陳述你說知道的事實,如果做假證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這就類似於你在國外電視劇上看到的證人對著聖經發誓一樣,當然我們國家不需要發誓)。

接下來就是直奔主題,由證人陳述其所知道的事實。由於證人多半是一般的老百姓也是第一次到法庭來,在陳述時未免會有些緊張,東說西說都說不到重點上。這樣很難達到作證的效果。作為證人你得明白你要說明啥問題,圍繞自己要說明的問題展開,不相干的不要說。如果實在害怕開庭時不知道說啥,可以提前書寫一份證人證言。證人陳述之後就是法官以及原被告雙方對證人進行提問。在面對提問時證人容易激動,會將一些自己未親身經歷的事情經過自己主觀臆斷說出來,這是不符合證人作證的規則的。在面對提問時,你知道就是知道,不知道就說不知道就行了,不要去主觀推測。

以上就是證人出庭作證的流程及注意事項,希望對大家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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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證人出庭作證是每個公民或者單位組織的義務,除非確屬「不能正確表達意思」。這裡的「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包括聾啞人、華籍外國人,不能等同於不能以常人的表達方式進行表達的人。只要是能夠為公眾理解或者經過翻譯等手段可以獲取其表達意思的,都不能稱之為「不能正確表達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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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本條中生理上有缺陷主要是指身體有殘疾的,比如盲人或者視力有嚴重缺陷的人不適合當目擊證人,聾人或者聽力障礙者不適合證明自己聽到的犯罪事實。精神上有缺陷的人主要是精神病人,本身自己神智都不清醒,又怎麼能證明案件事實呢?
  • 證人出庭作證規則10大變化(附出庭作證申請書範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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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繫方式:……。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託訴訟代理人:×××,……。以上寫明申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請求事項:因(××××)……號……(寫明當事人和案由)一案,申請你院通知×××出庭作證
  • 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向證人送達通知書並告知雙方當事人
    申請書應當載明證人的姓名、職業、住所、聯繫方式,作證的主要內容,作證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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