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是知道案件事實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證人證言在證據裡屬於言詞證據。言詞證據雖然證明力不及書面證據,但是到法院打官司不是每一個案件當事人都可以提供書面證據的,所以這個時候言辭證據就顯得尤為重要。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證人證言都發揮著重要作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做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從上述法條不難看出,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司法實踐中,對於刑事案件,由於其維護的不僅是受害人的利益,還兼具打擊犯罪的維護社會秩序的公益。所以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一般都是由國家機關要求的,比如說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發現的證人等。證人出庭作證也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是民事案件中,是公民之間的糾紛,屬於私力救濟的範圍,一般都是由當事人自己去聯繫證人並申請其出庭坐作證的。所以說民事案件中法律無法強制證人出庭作證。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率卻比刑事案件要高。筆者總結了一下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一般都是證人一方與申請人一方關係都比較近,一般都是申請人提前與證人溝通好,證人才願意出庭作證的。至於怎麼溝通,這就屬於他們私下的事,筆者不得而知。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目前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即使關係再近的人也不會為了別人而做偽證。不過即便如此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也得對證人證言進行嚴格審查,尤其是利害關係人,不能證人說什麼就採信什麼。
為了對證人證言進行充分的辨別,維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法上也規定了對方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提問,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的權利。所以說對於證人證言不一定是對申請方有利的,如果是虛假的證言是經不起對方的提問的。即使對方律師不提問,法官為會結合案件對證人進行發問。所以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證人如果不出庭作證其證言是否有證明力。我國法律規定了幾種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況,也就是說證人如果因為特殊原因無法出庭作證的,其出具的書面證言一樣具有證明力。對於提交書面證言的案件,如果法官覺得有必要出庭的,證人還是得出庭接受詢問,否則證言的效力就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