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不出庭作證證言是否有證明力

2021-01-09 微法官

證人是知道案件事實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證人證言在證據裡屬於言詞證據。言詞證據雖然證明力不及書面證據,但是到法院打官司不是每一個案件當事人都可以提供書面證據的,所以這個時候言辭證據就顯得尤為重要。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證人證言都發揮著重要作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做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從上述法條不難看出,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司法實踐中,對於刑事案件,由於其維護的不僅是受害人的利益,還兼具打擊犯罪的維護社會秩序的公益。所以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一般都是由國家機關要求的,比如說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發現的證人等。證人出庭作證也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是民事案件中,是公民之間的糾紛,屬於私力救濟的範圍,一般都是由當事人自己去聯繫證人並申請其出庭坐作證的。所以說民事案件中法律無法強制證人出庭作證。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率卻比刑事案件要高。筆者總結了一下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的情況,一般都是證人一方與申請人一方關係都比較近,一般都是申請人提前與證人溝通好,證人才願意出庭作證的。至於怎麼溝通,這就屬於他們私下的事,筆者不得而知。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目前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即使關係再近的人也不會為了別人而做偽證。不過即便如此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也得對證人證言進行嚴格審查,尤其是利害關係人,不能證人說什麼就採信什麼。

為了對證人證言進行充分的辨別,維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法上也規定了對方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提問,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的權利。所以說對於證人證言不一定是對申請方有利的,如果是虛假的證言是經不起對方的提問的。即使對方律師不提問,法官為會結合案件對證人進行發問。所以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證人如果不出庭作證其證言是否有證明力。我國法律規定了幾種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的情況,也就是說證人如果因為特殊原因無法出庭作證的,其出具的書面證言一樣具有證明力。對於提交書面證言的案件,如果法官覺得有必要出庭的,證人還是得出庭接受詢問,否則證言的效力就大打折扣。

相關焦點

  • 對目前我國訴訟中證人證言現狀分析
    而最關鍵的是立法上的欠缺,如,對證人義務與權利規定的脫節,無法保障證人如實作證、出庭作證;對違反作證義務行為缺乏明確的對應規定;尤其當證人與當事人存在某種關係(如夫妻、親友、仇人等)的情況下,極易左右證人的如實陳述,法律又無拒證權的規定,此種證言的證明力可想而知。其次,證人證言本身屬於言詞證據,它在形成過程中極易受不真實因素的影響而失實,進而影響其證明力。
  • 談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
    但是,由於證人證言具有主觀性、易變性、不可替代性的特點,這些決定了對其認證的複雜性,以至於使法官在許多情形下不得不將證人證言作為一種輔助證據來加以使用,即使那些能夠出庭佐證的證人證言也在所難免,當證人證言作為單一的證據時,法官更是唯恐避之不及,因此,證據制度設計的不盡合理,使得證人拒不出庭作證或作虛假證言肆意泛濫而又得不到有效遏制,加劇了法官對證人證言的信任危機,增加了法官採納證人證言的隨意性,加大了法官對證據的取捨上
  • 證人的條件是什麼,刑事案件證人證言格式
    2.證人證言要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的比較、印證,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言和不同的證人的證言會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處,法庭必須要鑑別、比較,去偽存真。3.證人證言要經過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 如何認定單一證人證言的效力
    並申請證人孫某(孫某系原告的女兒,被告的姐姐)出庭作證,證明其已經歸還65000元的事實。原告對被告曾經支付 5000元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該5000元系被告給原告的生活費,證人孫某並沒有直接將其餘60000元交給原告,且孫某與被告有利害關係,其證言含混不清,不能證明被告已經償還65000元借款。    對於被告是否已經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65000 元有兩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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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院認定證人證言的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五條:「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 詢問筆錄在民事案件中是否屬於證人證言
    【分歧】     對公安機關製作的7份詢問筆錄的定性上有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7份詢問筆錄是公安機關依法調取的,筆錄上有證人的籤字和手印,應當採信,被詢問人不需要出庭作證。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7份詢問筆錄屬於民訴法中規定的證人證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詢問人應當出庭作證。
  • 哪些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依據《民事訴訟法》、《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個人均有義務出庭作證,但下列證人出具的證人證言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未成年所做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未成年人是指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未成年人心智並不健全,不能完全理解相關行為的所包含的法律意義。
  • 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與詢問筆錄的辨析
    準確無誤的證言對了解、認識事實真相,查明案情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在司法實踐中歷來受到極為突顯的重視。但是,由於證言這種證據形式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點,它又可能成為在訴訟活動中最不穩定、爭議最大,從而證明力最弱的一種證據形式。許多錯判、冤案由此而起已是公認的、無可爭辯的事實。
  • 「最高院案例」物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證人證言
    二審法院對如此明顯的事實,讓恒隆公司承擔不應承擔的舉證責任,並以此否定恒隆公司主張的事實,有違證據規則和立法精神。關於工程款支付條件是否已成就。協議二是雙方對整個工程款結算總價已進行確認的前提下,就剩餘工程款的支付條件和時間節點作出的約定。該協議約定了從籤訂之日起45天內,萬峰公司應保證完成附件工程量清單中列明的工程量,同時約定了在附件清單的工程量完成之日起恒隆公司按照約定的時間節點向萬峰公司支付工程款。對此,恒隆公司主張只要附件清單工程量未完成,剩餘工程款支付條件即不成就。
  • 淺析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程序
    二、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程序的存在問題  從一年多的司法實踐看,《證據規則》關於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在實施中遇到了不少問題,有些問題甚至影響到審判人員對證人證言的效力認定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四個問題進行探討:  ㈠證人出庭作證是否都必須由當事人申請?
  • 刑事訴訟中,證人是否必須出庭作證?
    | 來源:江西法院網 | 作者:新餘市中級人民法院 鄧俊明   問:我女兒因為親歷了一件打架鬥毆案件,現在法院應律師的申請要求其出庭作證
  • 證人證言與傳聞證據
    規則定義可以簡化為兩條:第一,法庭外的意思表示(assertion – 包括語言和動作),不管是證人自己或引述別人的,都是傳聞證據。第二,法庭不接受傳聞證據,除非有法定例外。判斷傳聞證據相對簡單 - 定義的關鍵是講話地點是否在法庭內,而不是講話人是否證人。但是法律規定例外情形比較複雜。例一:在一起車禍訴訟中,律師在庭審中問證人:「當時在十字路口發生了什麼?」
  • 證人出庭作證的困境與出路
    ,從法律條文來看,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而由公訴人、辯護人當庭宣讀書面證言,這實際上與我國「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規定相矛盾,這就使得庭外寫的書面證言在刑事審判中大行其道。  3、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1)未成年人;(2)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3) 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決定作用的;(4) 有其他原因的。「有其他原因」這一兜底條款,在刑事審判中造成了很大的任意性,為證人不出庭作證打開了方便之門。
  • 刑事訴訟中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原因及對策
    另外,由於證人出庭會提高訴訟的成本,且程序複雜、工作難做,也會使司法人員容易採取直接採用書面證言的簡化作法。一些司法人員對證人出庭作證的重要性認識不高,對證人出庭作證的不可替代性認識不清,對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所做的工作不細緻,工作不負責,取證後不履行向證人所作的保密、保護的承諾,導致證人在作證後受到幹擾或者遇到危險時感到受騙而不相信司法機關。
  • 論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制度的構建
    因此,證人是憑藉其親身體驗作證的自然人。在我國,學理上的多數學者也不贊同將單位列為證人。⑤證人的感知、記錄、回憶、表述能力的狀態以及能否誠實作證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具有直接的影響。因此,有必要當庭審查這些影響證人證言證明力的各種因素。如果證人不親自出庭,則無法對這些問題進行審查,因此,證人是有不可替代性的。
  • 最高法案例:證人未出庭作證接受質詢,書面證言不能採信
    證人未出庭作證接受質詢的,對證人的書面證言依法不應予以採信。 法院未採信鵬宇公司提交的書面證人證言的原因是:程XX作為證人,應出庭作證,接受各方當事人的質詢,但其並未出庭作證接受質詢,故對程XX的書面證言依法不應予以採信。 律師建議 1.
  • 刑事案件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嗎?
    一、刑事案件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嗎可以不出庭。控辯審三方都認為沒有必要出庭的證人可以不出庭,經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的證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出庭,刑事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絕包括法院要求的出庭請求。對於法院認為有必要出庭的證人,拒不出庭的可以予以訓誡、拘留處罰或者強制其到庭。
  • 民事訴訟中證人是否必須出庭作證?
    2013-10-16 08:44:11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徐曉琴   問:你好,我有一個民事案件想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 論刑事案件證人「必須」出庭作證
    各國對證人是否應當出庭作證,在必要性與可能性兩個方面有許多界定的規定,但其中不以犧牲法律意義上的公正為代價的「必要性」最為關鍵。而「必要性」又主要體現在控辯雙方對言詞證據有無爭議、爭議對定案有無實際意義上。因為雙方無爭議的證言即應視為具備了法律意義上的客觀、真實屬性,「無爭議」即是對這種真實性與公正性的一種保障,否則,「簡易」難以啟動,「交易」也難以成功。
  • 以案說法:公證證言是否可以成為免除證人出庭的依據
    【評析】 本案審理的焦點是對當事人提供的經公證的證人證言如何認定?經公證的證人證言是否可以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以上規定,證人證言可以進行公證,但證言經公證是否就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筆者認為有待審查。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公證文書僅僅能夠證明兩名證人到公證處陳述看到兩被告多次拉棉花及聽他人說第一被告領取了原告花生款的事實,即對證人所作陳述進行了公證。對證言內容的真實性,沒有其他證據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