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俗稱,一直賴著不還錢就是他們的典型做派。
即使是在法院對他們的執行過程中,幾乎所有「老賴」也都會表達一個意思——沒錢!
他們失信的行為,不僅僅是考驗著執行人員的決心,更是挑戰法律的權威。沒房、沒車、沒存款,被執行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就真的沒辦法還錢了嗎?
當然不是,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都能用於清償賠償債務!
被執行人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餘額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問題的答覆》(﹝2013﹞執他字第14號)
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範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3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
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情形,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復函》(〔2014〕執他字第22號)
被執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帳戶,執行法院應當查明帳戶資金的性質,嚴格區分帳戶內被執行人自有資金與客戶交易資金,並只能對被執行人自有資金予以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帳戶內資金能否採取執行措施的答覆》(〔2012〕執他字第7號)
客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無論是銀行自己發行的(包括總行和省分行發行的,簡稱自營產品),還是銀行代理銷售的(簡稱代售產品),都屬於客戶擁有的財產權。當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銀行業協會、工行浙江省分行、農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執行金融理財產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紀要》
當然,法院除了在經濟上對「老賴」進行制裁,也會在生活處處對其採取限制,比如無法乘坐飛機、高鐵,子女無法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不能出入境,限制駕駛等等,並且在廣場大屏幕、朋友圈、網站等地方公開「老賴」信息,如果再不還錢,法院還可依法對「老賴」行刑事拘留!而法院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效果也在不斷顯現。
總之,「老賴」有N種方法不還錢,法院就有N+N種方法讓「老賴」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