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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曲靖市17歲少年與他人吃燒烤飲了大量白酒後,主動加入9個少年的草地聚會,再次飲用大量啤酒後,獨自駕駛摩託車墜河導致溺亡。少年父母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76萬餘元。
春城晚報-開屏新聞記者從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曲靖中院對張某明、張某花訴呂某某、金某某、付某某等26人生命權糾紛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6月6日晚,已吃過晚飯的17歲少年張某駕駛摩託車外出,在曲靖市霑益區某社區與成年人呂某某相遇,2人隨即相約到附近的燒烤店喝酒吃燒烤,2人喝了一瓶白酒。
期間,金某某、付某某、李某某等9名少年相約到該燒烤店吃燒烤,因燒烤店沒有食材供應未能吃成,其中付某某、龍某某與張某是初中同學,2人與張某打了招呼。隨後,9名少年相邀到附近某中學的小廣場,幾人湊錢到附近的超市購買了兩箱啤酒和零食在小廣場上聚餐。
張某和呂某某吃完燒烤後看見9名少年廣場草地聚會,自行加入聚餐並再次喝了啤酒。而後,付某敏、陳某言、付某雄、錢某瑞、李某恆、朱某某、李某楠、金某某、付某某先後離開回家,呂某某與張某最後離開。
張某與呂某某最後離開時,張某駕駛二輪摩託車沿霑益區沾潦線向某村方向行駛,6月7日凌晨01時30分左右,行駛至曲靖市霑益區某村路段,車輛與北側路外行道樹相撞後墜入道路北側水溝內,造成張某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法醫鑑定,張某血樣中定性檢出乙醇,含量為261.61mg/100ml。張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屬無證駕駛。
張某的父母張某明、張某花認為,同張某一同喝酒的十人,均有勸阻張某過量飲酒、照顧以及幫助護送其回家等義務,而此十人未履行上述義務,故要求參與飲酒的成年人呂某某,金某某、付某某等九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賠償經濟762536.5元。
聚會上唯一的成年人呂某某認為,張某何時離開他不清楚,他當時睡著了,要賠也只能賠一小部分;金某某、付某某等八人及其家長均認為,是張某、呂某某強行加入他們的聚會,張某平時為人跋扈,他們不敢拒絕,無過錯,不應賠償;付某敏的家長認為,付某敏和陳某言兩個女孩並未飲酒,且僅玩了一小會兒就回家了,對後來的事不知曉,也不應承擔責任。
霑益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法律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之間聚會飲酒本屬一種聯誼行為,每個飲酒者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對其他共同飲酒者不能惡意勸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勸誡甚至照顧義務。如果因共同飲酒者之間未能盡到上述義務,而造成其他共同飲酒者損害的,則應當視為一種不作為的侵權行為,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果。
該案中,張某生前先與被告呂某某在燒烤店喝白酒,後又與呂某某參加九名少年聚會喝啤酒,張某與被告呂某某、金某某等多人屬於共飲者關係,相互間負有規勸、提醒、照顧的義務。雖無證據證明被告呂某某、金某某等主動邀約張某飲酒,也無證據證明存在惡意勸酒行為,但該八被告應當預見放任酒後的張某駕駛摩託車離開的危險性,作為共飲者的八被告在張某過量飲酒及酒後駕車未盡到有效的提醒注意義務,由於疏忽大意沒有及時提醒或安排護送張某回家,最終導致張某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
八被告對此存在過錯,其行為已經構成不作為的侵權的行為,應對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張某雖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但其對於飲酒過量和酒後駕駛摩託車所可能導致的後果應當是明知的,其對自身的安全保護卻沒有足夠注意,過量飲酒後在夜晚仍獨自無證駕駛摩託車導致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故張某的自身因素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具有重大過錯。
另外,被告呂某某先與張某喝了大量白酒後,又與張某主動加入被告金某某等人的聚會喝啤酒,其對於張某飲酒及駕車情況較其他被告更為清楚,加之被告呂某某為飲酒者中唯一的成年人,其應承擔的義務相對於未成年人金某某等少年更大,應按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金某某、付某雄等七人及其監護人主張系張某強行加入聚會飲酒,對張某的死亡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無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且已形成共同飲酒事實,故該主張法院不予支持,該七被告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方要求被告付某敏、陳某言及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實被告付某敏、陳某言並未參加飲酒,且先行離開,故原告方主張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該案實際過錯程度,應由被告方承擔原告方因張某死亡造成經濟損失的20%,其中由被告呂某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由被告金某某等七人及監護人連帶承擔5%的賠償責任,其餘損失由原告方自負。
霑益法院一審作出判決,由被告呂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明、張某花經濟損失247410元的15%,即37111.50元;由被告金某某等人的監護人賠償12370.50元;駁回原告張某明、張某花的其它訴訟請求。
宣判後,被告呂某某不服,向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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