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的一天,吳大強(化名)為款待從廣州來重慶旅遊及考察火鍋生意的蕭玉森(化名)等一行4人,於當晚邀請4人到鄰近長江岸邊的漁船人家(化名)餐館吃飯,並邀請了自己的同學、朋友鄭智慧(化名)、方明靜(化名)等7人一起陪同。
當晚8點左右,一行人到漁船人家餐館的7號包房開始吃飯。經吳大強徵求意見,蕭玉森等4人選擇喝白酒,其餘人員選擇喝啤酒。
席間,聚餐人員一共喝掉53餘瓶啤酒和約3斤白酒。吃飯過程中,大家發現蕭玉森脫去上衣準備去長江遊泳,大家及時勸阻,讓其穿上衣服,並提醒長江裡不能遊泳。蕭玉森當時就穿上了衣服。
用餐1個多小時後,蕭玉森在包間外面陽臺上廁所,他脫去上衣,從陽臺欄杆處跳入長江中。同在陽臺上廁所的同桌人員鄭智慧聽到落水聲後,看到蕭玉森已經在江水中遊動,鄭智慧當場呼叫「蕭玉森跳江了」,其他人員看到蕭玉森在江中遊動後,呼喊讓蕭玉森往江邊遊。
同時,大家一起從餐飲船上下到江邊開始營救,另一同桌人員方明靜和漁船人家的一名工作人員也開始下水搜救,但沒有結果。於是,大家報了警,由公安機關出警搜救。5天後,蕭玉森的屍體在長江水域被發現。後來,蕭玉森的父母將當晚一起參與聚餐人員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共計66萬餘元。
【裁判結果】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吳大強為盡地主之誼,邀約蕭玉森等外來朋友吃飯,本出於好心,系增進人與人之間的感情及溝通交流的情誼行為,該行為本身並無不當,彼此間不產生法律關係。吃飯過程中,經吳大強徵求各參與聚餐人員意見,蕭玉森自願選擇了喝白酒,參與人員也未對蕭玉森有惡意勸酒行為。
蕭玉森進入江水中的位置為設置了高約116釐米的欄杆,若非主觀意識支配,翻越護欄,不慎落入江中的可能性不大。蕭玉森死亡的後果系其從餐船二樓陽臺跳進江中遊泳這一錯誤行為造成。
蕭玉森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跳進長江中遊泳的危險性應當有充分的預見和認識,其在晚上九點多且飲酒狀況下從餐船陽臺跳進江中遊泳,導致自己在江水中溺亡,系自身過於自信、忽視了在水深流急的長江中遊泳的危險性,放任危險的發生造成。蕭玉森應自行對其酒量、身體狀況等負有注意義務,就餐飲酒與下水遊泳無必然因果關係。
聚餐過程中,參與聚餐人員亦提醒過蕭玉森不能在長江中遊泳,盡到了提醒義務,且無證據證明蕭玉森已出現酒後失控情形,如苛求同飲人員全程守護某一參與聚餐人員,顯然不符合常理,故各被告對蕭玉森飲酒後主動從餐船跳入江中遊泳的行為並無過錯。
蕭玉森跳入江中後,鄭智慧等人進行了呼救,並安排聚餐人員下水搜救,已盡到了合理的救助義務。蕭玉森的父母要求同桌聚餐人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點評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是自甘風險。所謂自甘風險,又稱自甘冒險,是指意識到有風險,而自己甘願去冒風險,當風險出現的時候,應當自己承擔責任、承擔損害後果。
該規則作為文體活動領域的免責事由已被我國《民法典》正式確立。但隨著現代社會風險逐步增多,司法實踐中,這一規則被適用的場景也越來越多,可以說,該規則已成為一種社會公認習俗、公共道德及法律常識。
本案中,吳大強好心招待遠道而來的蕭玉森等一行,該行為本身並無不當。可蕭玉森卻在朋友對其接待聚餐過程中,置同行人員曾經的勸阻於不顧,置水深流急的江水危險性於不顧,置自己生命安全於不顧,自行翻越餐船的護欄,跳入長江中遊泳導致溺亡。
蕭玉森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酒後跳入長江遊泳這一行為所具有的高度人身危險性和可能造成人身傷害乃至死亡的後果應當有所預見。故,蕭玉森故意將自己置於危險境地導致死亡的後果,不得請求一同就餐的人員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六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來源: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