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因為共同飲酒導致傷亡
而引發的法律糾紛案件屢見不鮮
這也讓更多朋友知道:
推杯換盞這種事
千萬不要勉強他人
但是...
也並不是只要
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就要擔責
我們就來看看這起例外情形
白某於某天晚上在外聚餐喝酒,結束後朋友將其送往酒店後離開。隨後白某獨自離開酒店,經過某湖邊時不幸溺水而亡。其家人認為與白某一起的9名共同聚餐者沒有盡到注意和照顧義務,應當對白某的死亡承擔責任,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後,原告提起上訴。廈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被告盡到了謹慎注意義務了嗎?
法院經審理認為,沒有證據表明在吃飯唱歌期間9名同桌聚餐者有對白某進行勸酒、灌酒的行為,且其中4人在白某等人吃飯唱歌尚未結束時就已先行離開。飲酒之後,白某等6人是走路到住宿酒店,可見白某行動正常,此時並未處於醉酒狀態。此次聚餐的組織者李某夫婦將白某在內的4人安全送至酒店住宿,待所有人辦好手續拿到房卡並送至電梯後方才離開,故李某夫婦已經盡到了相應的謹慎注意義務。
從監控錄像中可見,白某辦理住宿手續時神志正常,並沒有醉酒的相關表現,因此同住酒店的另3名聚餐者在此情況下也並不存在違反謹慎注意義務的情形。白某的直接死因是溺亡,是在其自行離開酒店後發生,而其離開酒店的行為也出乎一般人預料,且監控中可見其離開酒店時步伐穩定還邊走邊打手機,也可證明當時白某並未醉酒,行動自如。綜上, 9名被告均不存在違反謹慎注意義務的情形。
在參加宴請中
如果飲酒出事
有4種情況共同飲酒人需承擔法律責任
01
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02
明知道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
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03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04
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發生這類情形,我們要極力勸阻,以免發生觸犯刑事責任的行為。而且阻止酒後駕駛也可避免危害行為的發生。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朋友間聚會飲酒屬善意的正常社會交往,對於在聚會飲酒後意外死亡的後果,組織、參與聚會的人員只有在存在與該後果相關過錯的情況下,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02
聚會飲酒系社會生活中情誼行為,屬社交自由空間,法律幹預應適當謹慎。在共同飲酒過程中有人飲酒過量或者醉酒,其他組織、參與者負有保障醉酒者免於發生危害的謹慎注意義務。如果未盡到應有的謹慎注意義務,則組織、參與者存在過錯。但該謹慎注意義務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為限,即應在一般人的可預見範圍內。
03
具體案件中,聚會組織、參與者對醉酒同伴的謹慎注意義務應當根據當時的飲酒狀況、同伴在飲酒後的狀態、酒後休息場所的條件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
來源:廈門中院 作者:張南日 陳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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