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同學會後醉駕身亡27人都被判擔責

2020-08-30 天津高法

新聞來源:澎湃新聞

  聚餐時有人因醉酒致死,共飲人什麼樣的情況下免責,什麼樣的情況下,即使不同桌僅僅同場也要擔責?

  8月27日,澎湃新聞從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披露了2起因醉酒致死而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例,向公眾展示了共飲者在面對當事人醉酒後因不同處置方式,從而產生承擔不同法律責任的情況。

  案例一:盡到照顧義務,免責

  大勇和好友阿卓夫妻相約家中聚餐,一向豪爽的大勇當晚多杯酒下肚後醉意漸濃。聚餐結束後,阿卓夫婦擔心大勇酒後獨自回家不安全,便用三輪車將大勇送回家中。

  期間,大勇因醉酒試圖從家中衝出而不慎仰面摔倒在地,為了確保大勇的安全,阿卓夫婦叫上鄰居共同將大勇攙扶到床上,在檢查大勇沒有明顯外傷,也無異常後才安心回家。

  不料,次日早晨,大勇被發現生命體徵微弱,在送至醫院救治無效後死亡,死因為腦部重創致死。

  事後,大勇的弟弟認為阿卓夫婦是導致大勇死亡的直接責任人,遂將二人告上了法院,要求為大勇的死亡承擔醫藥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49736元。

  在案件審理中,阿卓夫婦堅持認為無責,但表示願基於人道主義對死者作適當經濟補償。

  一審法院認為,阿卓夫婦在大勇酒後並未對其放任不管,也盡到了照顧義務,與大勇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故判決阿卓夫婦無需承擔責任。但基於阿卓夫婦自願給予經濟補償,故酌定二人補償20000元。

  紹興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未盡義務,同場不同桌也擔責

  另一個判例中,同桌的、不同桌但在場的27人都被法院認定需承擔法律責任。

  2018年2月20日晚,張某根駕車前往某農莊參加一年一度的初中同學聚會,因氣氛熱鬧,張某根多喝了些白酒。當日20時許,張某根獨自駕車回家,21時14分許,張某根在路中發生車禍,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張某根系醉酒後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

  張某根的家屬事發後起訴當日參與同學會聚餐的沈某等27人,認為聚會的共同組織、參與者,均未盡到共同飲酒人負有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和相應的照顧、保護等特定義務,應當對張某根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但張某根的初中同學辯稱:「吃飯的時候並未勸酒,期間只張一人喝了白酒,開席之前大家都互相提醒開車不能喝酒,事後大家也紛紛送上人情關懷金,這個賠償責任,我們不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親朋好友之間聚餐飲酒本是一種情誼行為,每個飲酒者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注意義務,同時各共同飲酒、聚餐者應對其他同飲者負有善意提醒、勸誡、照顧和幫助等安全注意義務,而同桌聚餐者的義務更應高於其他共同聚餐者。本案中,張某根與沈某等共28人聚餐,其中六人與張某根同桌,在張某根已達嚴重醉酒程度時,聚餐者放任其獨自離開,於情於理對意外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綜合考慮張某根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者的過錯程度。最終,法院酌情判決被告沈某等六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擔5250元的賠償責任,其餘二十一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擔3150元的賠償責任。

  對於相關案例,紹興中院法官表示,飲酒人處於醉酒的危險狀態時,其他共飲人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這種義務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定義務。在共同飲酒引發醉酒死亡案件中的「注意義務」主要存在兩個階段:

  共飲時:宴請組織者負有提醒在場人適量喝酒的義務,其他共飲者亦不能強行勸酒、罰酒,還應當特別注意觀察是否有人出現醉酒或其他身體不適狀況。

  共飲後:共飲人負有對過量飲酒者的救助義務,如勸阻酒駕、聯繫家屬、送醫就診、安全護送等,若共飲人在飲酒時有強勸、逼迫、許諾等不當行為的,將負有更嚴苛的救助義務。若飲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飲人僅在具有重大過失時才承擔責任。

  在審理中,法院對於已盡注意義務的共飲人,一般不判定承擔賠償責任;若經查明共飲人存在一定過失,未盡注意義務的,也將酌情判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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