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同學會後醉駕身亡同場27人被判擔責的警示

2020-09-04 步雲樓

作者:周志宏

2018年2月20日晚,張某根駕車前往某農莊參加一年一度的初中同學聚會,因氣氛熱鬧,張某根多喝了些白酒。當日20時許,張某根獨自駕車回家,21時14分許,張某根在路中發生車禍,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張某根系醉酒後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根的家屬事發後起訴當日參與同學會聚餐的沈某等27人,認為聚會的共同組織、參與者,均未盡到共同飲酒人負有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和相應的照顧、保護等特定義務,應當對張某根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澎湃新聞8月28日)

在這起案件中,張某根的同學辯稱:「吃飯的時候並未勸酒,期間只有張某根一人喝了白酒,開席之前大家都互相提醒開車不能喝酒,事後大家也紛紛送上人情關懷金」,表示不擔這個賠償責任。然而,法律就是法律,該不該承擔賠償責任,自然由法律說了算。

法院經審理認為,親朋好友之間聚餐飲酒本是一種情誼行為,每個飲酒者對自己的生命安全都負有最高注意義務,同時,各共同飲酒、聚餐者應對其他同飲者負有善意提醒、勸誡、照顧和幫助等安全注意義務。這其中,同桌聚餐者的義務更應高於其他共同聚餐者。張某根與沈某等共28人聚餐,其中六人與張某根同桌,在張某根已達嚴重醉酒程度時,聚餐者放任其獨自離開,於情於理對意外發生存在一定過錯。綜合考慮張某根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者的過錯程度。最終,法院酌情判決沈某等六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擔5250元的賠償責任,其餘二十一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擔3150元的賠償責任。

與該案不同,另一起因醉酒導致死亡的案件,由於同飲者盡到了照顧義務,被判免責。基本案情是這樣的:大勇和好友阿卓夫妻相約家中聚餐,一向豪爽的大勇當晚多杯酒下肚後醉意漸濃。聚餐結束後,阿卓夫婦擔心大勇酒後獨自回家不安全,便用三輪車將大勇送回家中。期間,大勇因醉酒試圖從家中衝出而不慎仰面摔倒在地,為了確保大勇的安全,阿卓夫婦叫上鄰居共同將大勇攙扶到床上,在檢查大勇沒有明顯外傷,也無異常後才安心回家。不料,次日早晨,大勇被發現生命體徵微弱,在送至醫院救治無效後死亡,死因為腦部重創致死。事後,大勇的弟弟認為阿卓夫婦是導致大勇死亡的直接責任人,於是,將他們告上了法院,要求為大勇的死亡承擔醫藥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49736元。在案件審理中,阿卓夫婦堅持認為無責,但表示願基於人道主義對死者作適當經濟補償。由於阿卓夫婦在大勇酒後並未對其放任不管,也盡到了照顧義務,與大勇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法院判決阿卓夫婦無需承擔責任。但基於阿卓夫婦自願給予經濟補償,故酌定二人補償20000元。

飲酒人處於醉酒的危險狀態時,其他共飲人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這種義務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定義務。共同飲酒時,宴請組織者負有提醒在場人適量喝酒的義務,其他共飲者也不能強行勸酒、罰酒,還應當特別注意觀察是否有人出現醉酒或其他身體不適狀況;共同飲酒後,共飲人負有對過量飲酒者的救助義務,包括勸阻酒駕、聯繫家屬、送醫就診、安全護送等,如果共飲人在飲酒時有強勸、逼迫、許諾等不當行為的,將負有更嚴苛的救助義務;如果飲酒人是因為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飲人僅在具有重大過失時才承擔責任。而對於已經盡到注意義務的共飲人,法院一般不判定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經查明共飲人存在一定過失,沒有盡注意義務,也將會被酌情判決承擔責任。

近年來,因醉酒致死而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例時有發生。這兩起案例,由於共飲者在面對當事人醉酒後因不同處置方式,從而產生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具有一定的普法意義,但願人們能從中受到一定的教育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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