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自殺身亡,朋友送他回家被判擔責:賠償7萬元

2020-10-20 瑞陽趣談

今日,廣東東莞一男子送醉酒朋友回家,而醉酒朋友回到住處附近後便自殺身亡,遂送他回家男子被判擔責賠7萬元!



事情起源

據悉,死者李某岑與李某鴻為客戶兼朋友。在2018年5月,死者組織飯局並且與另外三人喝不少酒,而死者在飯局後便處於酩酊狀態。其朋友自述:因為要開車,所以就沒有喝酒。事後將死者送到原住處附近後,便駕車離開。而後死者打電話給妻子,但是拒絕告訴妻子自己所在的位置,在次日,死者在路邊被發現已身亡。公安機在一次分析報告中分析,死者使用鐵鏈自殺,排除他殺。而法院一審二審認為其朋友沒有盡到安全護送的義務,被判賠償7萬餘元。



朋友覺得冤枉:因為送了他所以要承擔責任?

其死者朋友回憶當晚稱,在飯局期間每個人均無勸酒行為,且在送死者回家途中還一直在聊天,並沒有醉到「不省人事」的地步。而後在途中兩次詢問住處,但死者只是說讓其送到環保城就可以了,並未告知具體住處,最終朋友將死者送到了住處附近後離開了。



在朋友詢問了多次住處位置無果後,朋友稱送到了離死者工廠不到50米的地方,在走之前詢問是否需要叫死者的妻子來接一下,但遭到了拒絕,並表示自己回家。在事後才知曉死者搬了家,並不住在工廠附近。但在車上其朋友也詢問過死者是否還是住在原來的住處,死者表示是的。



在死者家屬出具過的第三方鑑定顯示:醉酒和頸部長時間受壓,兩者之間構成同等的因果關係。

這7萬餘元該賠償嗎?

死者朋友稱,自己是受死者邀請參加的飯局,在此期間,無勸酒飲酒的行為,甚至還藏酒以阻攔同桌人繼續飲酒,之後將其送到住處附近已盡到相關義務,而對方醉酒不醉酒都能實施自殺行為,並不是他能控制的。而死者的妻子則表示:他是因為處在醉酒情況下才會事實自縊,如果是一個清醒的人是做不出這樣的事情的。




雖時過兩年,但事情也並未平息,死者朋友覺得很冤枉,為何自己送了酒醉的朋友回去,還要承擔承擔責任,這應該嗎?你們覺得這責任該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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