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消費評論網(ID:XFPL1894)
作者:李小盒
近日,"男子醉酒後自殺身亡,朋友送其回家被判擔責"的新聞引發網友熱議。為何送醉酒之人回家還會攤上官司?
據相關報導,2018年5月,東莞工作的李某鴻在應朋友李某岑之約參加酒局後,開車送醉酒的李某岑回到"住處"附近,沒想到李某岑次日被發現在路邊自殺身亡,當地法院一審和二審均認為李某鴻沒有盡到安全護送義務,判李某鴻承擔5%責任,賠償原告7萬餘元。
李某鴻稱,當晚他曾兩次詢問李某岑地址,李某岑一直拒絕告知具體家庭住址。由於李某鴻曾去過一次李某岑家,便將其放在記憶中他家附近的小路,然後離開。李某鴻還表示自己曾和李某岑在車上交談,對方的意識是清醒的。
事發後,李某岑的親屬認為,李某鴻沒有盡到安全護送的義務,也沒有及時通知家屬,將其放置在偏僻小路而不顧,直接導致其死亡。
2019年5月7日一審判決後,李某鴻上訴,但二審維持了原判。近日,對於二審判決結果,李某鴻表示,對判決仍不服,將在近期提起申訴。他認為,在該案中,飲酒者不用承擔責任,護送者反而要承擔所有的責任,不符合互助互利、相互幫扶的社會理念和公序良俗。
此事一經報導,就引發大量網友關注,不少網友對判決結果表示質疑:
@黑色杜蕾斯_G12:先籤(免責聲明)再一起喝酒的時代不遠了。
@讓你吃了一驚:這案例就是告訴我們不要做好人。
@香野春攝:以後一起出來喝酒的,先籤一份協議。
@小白的jia:人家送他回家完全是出於好心,送他回家又不是他的責任,我越來越不懂這個社會了。
@可苦可樂1477: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別多管閒事,別做什麼好人,這年頭好人不一定會有好報。
也有部分網友的看法相對理性:
@取名字是門很深的學問:是自殺沒錯,但是朋友和他一起喝酒了,就有照看的責任,不管自殺還是意外。
@楊遠航是誰:之所以這樣判我想是因為所有情況均是當事人口述沒有證據,法官應該相信的只能是一起喝酒和送到那個位置兩件事。而沒有送到位的確屬於過失,但責任很小,所以判了百分之五的責任。這個案子還是很有教育意義的:以後送醉酒朋友回去一定要送到位。
法律學者柳宇霆提出,對公眾而言,不應看到賠償就用籠統的"背鍋"字眼去闡述,也不必將其視作"誰受傷誰有理"的和稀泥式判決,而應將其置於法院劃定的責任分擔框架下去看——李某鴻不是承擔所有責任,而是5%的責任,不是刑事責任,而是民事責任。
公眾可以提出自己的質疑,但也要看到在該起事件中,李某鴻作為護送者將李某岑送至家附近的小路是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的,確實是沒有盡到安全護送義務。
近年來,聚會中因為飲酒過量,醉酒者發生意外致傷或者致死的悲劇並不少見,同桌飲酒的人對醉酒者有什麼樣的義務和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聚會飲酒的過程中,當有人醉酒,同飲者之間就自動形成了特定的法律關係。
對於醉酒後發生的意外,醉酒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人,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主要責任,組織者和同飲者也要根據具體的情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面對大量相關案例,紹興中院法官此前就曾表示,飲酒人處於醉酒的危險狀態時,其他共飲人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這種義務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定義務。
和親朋好友相聚避免不了喝酒助興,消費君在此提醒各位酒友,飲酒時要注意分寸,如果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存在以下四種情節,需要承擔法律:
第—是強迫性勸酒,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第二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對方的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第三是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第四是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各位酒友們如何看待判決結果呢?歡迎留言